彭水财采购〔2023〕7号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光勇
通讯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慈济路1号
授权代表:张凤
居民身份证号:500384**********24
联系方式:136******27
被投诉人1:彭水自治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
联系人:董老师
联系电话:023-78493000
通讯地址:重庆市彭水自治县汉葭街道乌江港湾B栋二楼
被投诉人2:彭水自治县中医院
联系人:谢老师
联系电话:134******48
通讯地址:重庆市彭水自治县汉葭街道乌江港湾B栋二楼
投诉项目:彭水自治县中医院医疗设备购置项目(第十二包)(项目号:PSX22A00080)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于2022年12月29日向投诉人作出的对“彭水自治县中医院医疗设备购置项目(第十二包)(项目号:PSX22A00080),评标小组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文件的响应情况进行评审,贵公司投标文件中对该项的响应为‘1.16电源电压:AC220V±22v,50Hz±1Hz’, 频率明显不满足招标文件‘1.16电源:交流230V±10%(或220V).频率50∽60 Hz’之要求,评标小组评审结果无误”的质疑答复,于2023年1月16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于2023年1月16日收到投诉人的投诉书,我局于2023年1月16日依法予以受理,于2023年1月16日向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政府采购补正通知书,2023年1月19日收到补正材料。此投诉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理由:
1.根据《中国国家电网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药行业标准》,我国的标准电源为AC220V±22v、50Hz,我公司的设备严格按照《中国国家电网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药行业标准》执行,而彭水自治县中医院医疗设备购置项目(第十二包)(采购计划编号:PSX22A00080采购执行编号:PSZC-GK-2022026-12)招标文件技术参数:“1.16电源:交流230V±10%(或220V).频率50∽60 Hz”之要求不符合外接电源要求,同时,国内现有市场上的血液透析机都自带内置变压器,外接电源接入该机后,该机除水加热部分直接使用交流电之外,其他部位的用电将由该机内置变压器直流电使用。所以,招标文件制定的技术参数要求“1.16电源:交流230V±10%(或220V).频率50∽60 Hz”不合理,也没必要。属于设置不合理条件的技术参数。
2.根据国家能源局发布的《供电营业规则》五十三条规定:在电力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供电频率的允许误差为:“1、电网装机容量在300万千瓦及以上的,为±0.2 Hz;2、电网装机容量在300万千瓦以下的,为±0.5 Hz。在电力系统非正常状况下,供电频率允许误差不应超过±1.0 Hz。”而我公司投标文件响应为“1.16电源电压:AC220V±22v,50Hz±1Hz”,并非不满足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
3.此次招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表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被投诉人1彭水自治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称:1.接到采购任务通知后,我单位及时依法组织该项目的采购活动,在2022年11月30日首次挂出该项目的采购文件后,期间未收到任何质疑,于2022年12月28日北京时间15时00分如期举行该项目的开标活动。有效报名供应商有4家:重庆同益医疗设备有限公司、重庆渝康药业有限公司、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景里科技有限公司。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在技术符合性审查过程中,发现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招标文件8页“1.16电源:交流230V±10%(或220V).频率50∽60 Hz”技术参数要求响应为“1.16电源电压:AC220V±22v,50Hz±1Hz”,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其频率区间值为49 Hz∽51 Hz,不满足招标文件所要求的50∽60 Hz之要求,评定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性审查不合格,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认为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有误,于2022年12月28日向我单位递交质疑,我单位于2022年12月29日对其质疑依法作出了答复。2.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所投诉的事项为该条参数的设置不合理。我单位接受贵局的采购任务通知书后,负责按照法定程序及时组织采购活动,根据《财库〔2021〕22号》“第五条 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主管预算单位负责指导本部门采购需求管理工作”。采购需求由采购人审核把关,故以彭水自治县中医院的回复为准。
被投诉人2彭水自治县中医院称:1.接到采购任务通知后,我院及时的配合彭水县交易中心组织该项目的采购活动,在2022年11月30日首次挂出该项目的采购文件后,20天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质疑,于2022年12月28日北京时间15时00分如期举行该项目的开标活动。有效报名供应商有4家:重庆同益医疗设备有限公司、重庆渝康药业有限公司、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景里科技有限公司。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在技术符合性审查过程中,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有限公司对招标文件第8页“1.16电源:交流230V±10%(或220V).频率50∽60 Hz”技术参数要求响应为“1.16电源电压:AC220V±22v,50Hz±1Hz”,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其频率区间值为49 Hz∽51 Hz,不满足招标文件所要求的50∽60 Hz之要求,评定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性审查不合格,对此我院接受评标专家的评定结果无异议。2.我院针对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所投诉的事项即该条参数设置不合理,作如下答复:首先,我院设置该项目参数时首先进行了前期的意向公示1个月,并作了市场需求调查公示,公示期间共收到6家供应商递交了需求调查资料,其中就包括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其次,我院设备使用科室在提交该参数时参考了多个品牌及厂家产品参数,也借鉴了其他区县挂网的参数及同行医院所设置的参数,同时该项目所设置参数也通过我院设备管理委员会技术讨论认可并报请院党委会审议通过,参数设置不存在唯一性和排他性。
为查明事实,我局受理投诉人的投诉后,依法于2023年2月3日向被投诉人彭水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彭水自治县中医院印发了《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 《政府采购投诉书副本》 《暂停采购通知书》,并要求被投诉人向我局做出详细的情况说明,并提供佐证资料。被投诉人1于2023年2月13日,被投诉人2于2023年2月10日分别向我局作出了书面说明并提供了相关佐证资料。
经审查查明:
招标文件参数为:“1.16电源:交流230V±10%(或220V).频率50∽60 Hz”,投诉人响应投标文件参数为:“1.16电源电压:AC220V±22v,50Hz±1Hz”,投标评审过程中,此条参数评标小组判定为投诉人的投标参数不满足被废标,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于2022年12月29日所做出的质疑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评审小组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文件的响应情况进行评审,做出的评审结果无误。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我局决定如下:该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若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送达回证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3年2月13日
抄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中医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办公室 2023年2月13日印发
送 达 回 证
送达文书 |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彭水财采购〔2023〕7号) |
受送达人 |
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收件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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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签字或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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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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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3年2月13日 |
备注:1.受送达人应审查实际收到的文书与本《送达回证》所载文书名称、文号是否相符。如不符应当立即将邮件退回彭水县财政局;如审核无误,请在收件人栏签字或者盖章,并将填写后的送达回证寄至:重庆市彭水县财政局。地址:重庆市彭水县汉葭街道十字街新世纪大厦4楼,邮政编码:409699,联系电话:023-78446262。
2.代收人代收的,由代收人在“收件人签字或盖章”栏内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与收件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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