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重庆斐之冠科技有限公司)
日期:2023-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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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财采购〔2023100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 诉 人:重庆斐之冠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秀娟

授权代表:何涛

联系方式:138******58

通讯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七星岗街道华一路24-1#0005

被投诉人1: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

经办人:刘畅

联系方式:023-78488274

通讯地址:彭水县汉葭街道文庙街50

被投诉人2: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

经办人:周老师

联系方式:023-67703509

通讯地址: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街道五简路2号重庆咨询大厦BD5

被投诉人3:重庆霖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经办人:王谦

联系方式:136******02

通讯地址:重庆市武隆区白马镇园区东路742-3-239(集群注册)

被投诉人4:江西省敏一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经办人:熊焱香

联系方式:187******29

通讯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建昌东路麒麟楼5516

被投诉人5:国药控股国润医疗器械供应链管理(重庆)有限公司

经办人:姬生辉

联系方式:199******62

通讯地址:重庆市渝中区石油路街道虎踞路589-39-4

投诉人因被投诉人以超期为由拒收“2023年东西部协作省级财政援助资金项目(彭水县人民医院卒中中心、内镜中心建设项目)(采购项目编号:PSX23A00037)的质疑,于20231024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于20231025日收到投诉人的投诉书;因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十八条规定,我局于20231025日对重庆斐之冠科技有限公司发出补正通知书;于20231031日收到此公司的补正材料;我局依法于20231031日予以受理;此投诉现已审查终结。

为查明事实,我局受理投诉人的投诉后,依法向被投诉人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印发了《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政府采购投诉书副本》,要求被投诉人向我局作出详细的情况说明,并提供佐证资料。被投诉人按要求向我局作出了书面说明并提供了相关佐证资料。我局对该项目采购文件、投诉人、被投诉人提供的佐证材料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查明:

2023年东西部协作省级财政援助资金项目(彭水县人民医院卒中中心、内镜中心建设项目)(采购项目编号:PSX23A00037)(分包1-神经外科专用显微镜)20231012日北京时间10:00开标,并于20231013日在必联网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20231013—20231016日。且本项目为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采购神经外科专用显微镜,为进口产品。根据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四条“商务部负责管理和协调全国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投标工作,制定相关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调整、公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范围;负责监督管理全国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负责利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以下简称国外贷款、援助资金)项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负责组建和管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专家库;负责建设和管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电子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平台。”故我局不为此项目的监督部门,现对重庆斐之冠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东西部协作省级财政援助资金项目(彭水县人民医院卒中中心、内镜中心建设项目)(采购项目编号:PSX23A00037)(分包1-神经外科专用显微镜)”的投诉予以驳回。

若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31123

抄送:县人民医院,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办公室                           2023年11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