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沃中(重庆)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日期:2024-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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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财采购〔202427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 诉 人:沃中(重庆)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攀

通讯地址:重庆市南岸区花园路街道白鹤路工业园区原隆鑫技术中心实验楼1101102103

授权代表:荣向民

居民身份证号:421083**********92

联 系方式:138******32

被投诉人1: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

        联系人:张庆锋

        联系电话:023-78818130

        通讯地址: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文庙街50

被投诉人2: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

        联系人:唐玮 杨敬杰

        联系电话:023-67523244 023-67707261

        通讯地址: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重庆咨询大厦A

被投诉人3:重庆九州合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联系人:徐焱锋

        联系电话:023-62878920

        通讯地址:重庆市南岸区桃源路160号附35

被投诉人4:杭州泓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笑

        联系电话:133******26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经济开发区洋州南路199号桐庐科技孵化园A8181

投诉项目: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县域心电诊断中心(心电一张网)建设项目(项目号:PSX23A00048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于202412日向投诉人作出的对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县域心电诊断中心(心电一张网)建设项目(项目号:PSX23A00048)的质疑答复。我局于202319日收到投诉人的投诉书,并当日予以受理,此投诉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沃中(重庆)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称:

投诉事项1:我司针对“彭水黄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县域心电诊断中心(心电一张网)建设项目”技术部分所有参数均提供相关材料以此证明我司满足或优于招标文件要求,但评审过程中对我司技术部分进行了14分的评分扣除,我司认为本项目在评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嫌疑。我司对评分结果提出异议。要求重新审核投标结果并调查此次评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投诉事项2:我司认为本项目投标供应商“重庆九州合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和“杭州泓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存在恶意竞争的嫌疑。两家公司的报价分别是297.7万元和268.0001万元,通过本单位对本项目成本进行核算认为“重庆九州合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和“杭州泓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报价明显大幅度低于市场价、官方指导价,存在恶意竞价的嫌疑,且评标委员会在投标现场并未让其出具低价说明。

请求事项:

1.调查采购方及采购代理机构在本次评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2.针对请求保护我司合法权益。

被投诉人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称:

一、项目概况

采购中心受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委托对“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县域心电诊断中心(心电一张网)建设项目(项目号:PSX23A00048)进行公开招标。2023119日,采购中心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本项目预算金额为536万元,最高限价536万元。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20231211日北京时间14:00,共有6家投标人递交了投标文件。本项目由在重庆市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4名评审专家和1名采购人代表组成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二、质疑处理过程

20231225日,沃中(重庆)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中公司)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采购中心收到质疑后即转送采购人。采购人反馈质疑答复意见后,采购中心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和采购人的意见进行了质疑答复。

三、投诉情况说明

()投诉书中所列投诉事项1的说明:1.招标文件第四篇评审因素规定了“技术(质量)部分(60%)”的评审标准,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和沃中公司投标文件进行了逐项评审,认为沃中公司质疑的所有技术参数均满足招标要求,并未对沃中公司质疑的技术参数扣分。同时,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报价更低并非中标的唯一条件。2.评标委员会认为沃中公司不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篇项目技术(质量)需求中的3条“”号条款和1条一般性技术需求(即招标文件第二篇中“”或“※”号标注的部分除外的条款),按照招标文件技术(质量)部分评审标准对沃中公司扣除了14分,具体扣分条款和原因如下: (1)招标文件第二篇规定—()县域心电诊断中心(心电一张网)管理系统软件-2.4心电诊断中心(心电一张网)软件中心端(诊断医生工作站)()静态心电图、动态心电图报告诊断医生工作站▲7.针对危急心电病例加入提醒及预警服务(对心电数据主动进行AI分析,反馈分析结果和预警信息)。”同时,招标文件第四篇评审因素“技术(质量)部分(60%)”的评审标准包括“1.’号标注的技术参数条款须提供产品彩页或技术白皮书或产品说明书或官网产品功能截图或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作为技术参数佐证材料,未提供对应佐证材料,视为不满足该条技术参数条款,按扣分进行处理。2.若投标文件技术参数响应情况与提供的佐证材料内容不一致,以佐证材料内容为准。”沃中公司投标文件资料中未体现该技术条款中的“AI分析”和“预警”,因此,视其为未提供对应佐证材料,不满足该条技术参数条款,扣除4分。 (2)招标文件第二篇规定—()静态心电图机“▲18.支持后期不更换硬件的情况下,通过扩展安装无线传输盒或营运商停用4G网络后中标人需免费更新成5G网络,实现心电数据实时传输,为保证数据完整性,数据传输丢包率不大于1%同时,招标文件第四篇评审因素“技术(质量)部分(60%)”的评审标准包括“1.’号标注的技术参数条款须提供产品彩页或技术白皮书或产品说明书或官网产品功能截图或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作为技术参数佐证材料,未提供对应佐证材料,视为不满足该条技术参数条款,按扣分进行处理。2.若投标文件技术参数响应情况与提供的佐证材料内容不一致,以佐证材料内容为准。”沃中公司投标文件P222关于该技术条款提供的《承诺函》(加盖的沃中公司公章)并不属于招标文件上述佐证材料,其投标文件关于该技术条款也并未提供招标文件上述要求的佐证材料,因此,评标委员会认为沃中公司未提供对应佐证材料,视为不满足该条技术参数条款,扣除4分。 (3)招标文件第二篇规定—()动态心电图机“▲12.支持后期不更换硬件的情况下,通过扩展安装无线传输盒或营运商停用4G网络后中标人需免费更新成5G网络,实现动态心电数据实时传输,为保证数据完整性,数据传输丢包率不大于1%同时,招标文件第四篇评审因素“技术(质量)部分(60%)”的评审标准包括“1.’号标注的技术参数条款须提供产品彩页或技术白皮书或产品说明书或官网产品功能截图或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作为技术参数佐证材料,未提供对应佐证材料,视为不满足该条技术参数条款,按扣分进行处理。2.若投标文件技术参数响应情况与提供的佐证材料内容不一致,以佐证材料内容为准。”沃中公司投标文件资料不能体现“扩展安装无线传输盒和“数据传输丢包率不大于1%”。其投标文件明确“我司后续可以提供标准的4G实时心电设备供采购方选购扩容。选购扩容不是招标要求的“免费更新成5G网络。因此,沃中公司投标文件未提供该技术条款“扩展安装无线传输盒、“免费更新及“数据传输丢包率不大于1%”要求对应的佐证材料,视为不满足该条技术参数条款,扣除4分。(4)招标文件第二篇规定—三、现场演示要求—()系统演示内容—“25支持12/15/16/18导同步采集、同屏显示【要求使用十二导联心电图机现场完成18导联心电图,并要求同屏显示(不能使用18导联心电图机完成。),同时,招标文件该演示要求部分和第四篇评审标准均规定“说明:投标人未提供对应的演示内容或提供演示内容不符合对应技术参数条款要求视为对应技术参数条款未响应,在评审因素中按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需求做相应扣分处理。沃中公司在演示中通过十二导联心电图机采集心电图后通过推测得出18导联心电图,而不是使用十二导联心电图机现场完成18导联心电图并同屏显示,其不符合对应技术参数条款要求,视其为对应技术参数条款未响应,扣除2分。本项目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评审,对投标人的评审扣分有法可依,有据可查,评标过程并不存在弄虚作假情况。

()投诉书中所列投诉事项2的说明:沃中公司未对该内容进行质疑。就沃中公司投诉反映的内容,评标委员会评审中认为重庆九州合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和杭州泓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报价均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按照招标文件“说明: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评审中请这2家投标人于评审当日16点前提供书面说明。这2家投标人均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了书面说明,评标委员会均予以认可合理性。因此,本项目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存在“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情况”不存在无效投标情形。沃中公司投诉引用《招标投标法》适用法律不当。

为查明事实,我局受理投诉人的投诉后,依法向被投诉人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印发了《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政府采购投诉书副本》,要求被投诉人向我局做出详细的情况说明,并提供佐证资料。被投诉人按要求向我局作出了书面说明并提供了相关佐证资料。我局对该项目采购文件、投诉人、被投诉人提供的佐证材料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查明:

1.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县域心电诊断中心(心电一张网)建设项目(项目号:PSX23A00048)于2023119日首次公开招标公告,20231124日发布采购更正公告,20231214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我局于202419日接到投诉后电话告知被投诉人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同时发送了《政府采购暂停通知书》。

2.投诉事项1:“我司针对‘彭水黄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县域心电诊断中心(心电一张网)建设项目’技术部分所有参数均提供相关材料以此证明我司满足或优于招标文件要求,但评审过程中对我司技术部分进行了14分的评分扣除,我司认为本项目在评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嫌疑。”针对投诉人所投诉事项,通过查阅被投诉人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提供的情况说明及评标打分表可知,技术方面未对投诉人质疑的技术参数扣分,其扣分项是1、在招标文件第二篇规定—()县域心电诊断中心(心电一张网)管理系统软件一-2.4心电诊断中心(心电一张网)软件中心端(诊断医生工作站) ()静态心电图、动态心电图报告诊断医生工作站—“▲7.针对危急心电病例加入提醒及预警服务(对心电数据主动进行AI分析,反馈分析结果和预警信息)中因投诉人投标文件资料中未体现该技术条款中的“AI分析”和“预警”,扣除4分;2、招标文件第二篇规定—()静态心电图机“▲18.支持后期不更换硬件的情况下,通过扩展安装无线传输盒或营运商停用4G网络后中标人需免费更新成5G网络,实现心电数据实时传输,为保证数据完整性,数据传输丢包率不大于1%。”投诉人招标文件提供的承诺函不属于佐证资料,视为不满足该条技术参数条款,扣除4分;3、招标文件第二篇规定—()动态心电图机“▲12.支持后期不更换硬件的情况下,通过扩展安装无线传输盒或营运商停用4G网络后中标人需免费更新成5G网络,实现动态心电数据实时传输,为保证数据完整性,数据传输丢包率不大于1%。”投诉人投标文件资料明确“我司后续可以提供标准的4G实时心电设备供采购方选购扩容。”选购扩容不是招标文件要求的“免费更新成5G网络”,视为不满足该条技术参数条款,扣除4分;4、招标文件第二篇规定—三、现场演示要求—()系统演示内容—“25支持12/15/16/18导同步采集、同屏显示【要求使用十二导联心电图机现场完成18导联心电图,并要求同屏显示(不能使用18导联心电图机完成)】” 投诉人不符合对应技术参数条款要求,视其为对应技术参数条款未响应,扣除2分,共计14分。

3.投诉事项2:该投诉事项不属于质疑事项,故不受理。

上述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被投诉人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提交的《关于“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县域心电诊断中心(心电一张网)建设”项目投诉事项的情况说明》。

我局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投诉人的投标文件在评审过程中被扣除的14分并不是质疑事项中的技术参数被扣分,而是在以下四个参数被扣分。第一,招标文件第二篇“▲7.针对危急心电病例加入提醒及预警服务(对心电数据主动进行AI分析,反馈分析结果和预警信息)技术参数中,投诉人的投标文件资料中未体现该技术条款中的”AI分析和“预警”被扣除4分;第二,“▲18.支持后期不更换硬件的情况下,通过扩展安装无线传输盒或营运商停用4G网络后中标人需免费更新成5G网络,实现心电数据实时传输,为保证数据完整性,数据传输丢包率不大于1%。”其投标文件关于该技术条款并未提供招标文件要求的佐证材料,投诉人对该技术条款提供的《承诺函》并不属于招标文件的佐证资料被扣除4分;第三,“▲12.支持后期不更换硬件的情况下,通过扩展安装无线传输盒或营运商停用4G网络后中标人需免费更新成5G网络,实现动态心电数据实时传输,为保证数据完整性,数据传输丢包率不大于1%。”投诉人未提供该技术条款“扩展安装无线传输盒”、“免费更新”及“数据传输丢包率不大于1%”要求对应的佐证材料被扣除4分;第四,“现场演示要求“25支持12/15/16/18导同步采集、同屏显示【要求使用十二导联心电图机现场完成18导联心电图,并要求同屏显示(不能使用18导联心电图机完成)】” 投诉人不符合对应技术参数条款要求,视其为对应技术参数条款未响应,扣除2分,共计14分。投诉人认为该项目在评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嫌疑,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该投诉事项未在质疑事项中体现,也不是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已超出了已质疑事项的范围。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规定,该投诉事项不予受理。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如下: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若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送达回证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424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办公室                                202424日印发


              送 达 回 证

送达文书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彭水财采购〔202427号)

受送达人

沃中(重庆)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收件时间

收件人签字或盖章

备注

送达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424

备注:1.受送达人应审查实际收到的文书与本《送达回证》所载文书名称、文号是否相符。如不符应当立即将邮件退回彭水县财政局;如审核无误,请在收件人栏签字或者盖章,并将填写后的送达回证寄至:重庆市彭水县财政局。地址:重庆市彭水县汉葭街道十字街新世纪大厦4楼,邮政编码:409699,联系电话:023-78446262

2.代收人代收的,由代收人在收件人签字或盖章栏内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与收件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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