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财采购〔2024〕187号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 诉 人:重庆心学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明
授权代表:黄素梅
联系方式:183******48
通讯地址:重庆市南岸区辅向路8号江南香郡
被投诉人1:重庆市彭水第一中学校
联系人:胡老师
联系方式:135******80
通讯地址: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保家镇羊头铺社区
被投诉人2: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
联系人:陈老师
联系方式:023-78493000
通讯地址:彭水自治县汉葭街道乌江港湾B栋二楼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重庆市彭水第一中学校于2024年9月5日向投诉人作出的对“学生寝室空调项目”(采购项目编号:PSX24A00074)质疑答复,于9月12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予以受理,本投诉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重庆心学商贸有限公司称:
招标文件第二篇 项目技术(质量)需求二、技术规格及质量要求 1.5P 冷暖壁挂空调。
事实依据:“制冷量”“制热量”、制冷季节耗电量、制热季节耗电量等技术参数设置均是定值,其数值是空调在生产之初就被限定好的,采购人回复不是定值,那么为什么全年能源消耗效率:≥5.53 而不是4.53。请采购人举例三家以上的满足此参数的空调,采购人在回复中称质疑回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机密,现在招标结束,采购人可以举例市场上满足四家以上的空调产品型号而不是空调厂家,在2024年7月23日的重庆市北碚区L01新校空调设备采购(第二次)采购中,在重庆市北碚区L01新校空调设备采购(第二次)投诉处理决定书中认定其参数为定值,我公司把中标供应商的1.5P挂机参数附后,其数值就是定值。正规的空调参数允许一定范围内误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间空气调节器》【GB/T7725-2022】规定,允许一定偏差范围,参数设置缺乏规范性、科学性、合理性,具有排斥限制行为,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
被投诉人重庆市彭水第一中学校、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称:
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不是固定值。其中“≥”“≤”都代表了参数值是区间范围。政府采购招标活动目前并未结束仅是暂定,以解答投诉人的投诉质疑,而且本项目即使结束了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的规定我单位也不能泄露招标活动中各投标人的商业秘密。本次政府采购开标环节已经结束,没有流标就足以证明有三个以上的品牌的产品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能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重庆灏实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称:
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不是投诉人所述的定值,均为范围值,设定的参数为最低标准,“≥”的定义为只要大于或等于设定的值即可,“≤”的定义为只要小于或等于设定的值即可。我公司所投1.5P挂机参数满足招标文件参数的均在招标文件设置的参数范围值内,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根据我公司在政府采购网的调查发现投诉人很少参与空调采购项目,若投诉人想参与空调采购项目的招标活动应当提升自身对招标文件的理解能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而不是捏造事实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为查明事实,我局受理投诉人的投诉后,依法向被投诉人重庆市彭水第一中学校发出了《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向被投诉人重庆市彭水第一中学校、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重庆灏实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上述单位按要求向我局作出了书面回复。我局对该项目采购文件、投诉人、被投诉人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查明:
学生寝室空调(项目号:PSX24A00074)2024年9月2日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询价公告及询价文件;9月4日,发布采购更正公告;9月9日,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成交供应商为重庆灏实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一、本项目《询价文件》“第二篇 询价项目技术(质量)需求”之“二、技术规格及质量要求”规定:
序号 |
产品 名称 |
技术参数 |
数量 |
单位 |
备注 |
二、11 |
1.5P冷暖壁挂空调 |
1、制冷量:≥3510W, 2、制热量:≥5010W, 3、制冷季节耗电量:≤328(kW•h) 4、制热季节耗电量:≤285(kW•h) 5、全年能源消耗效率:≥5.53[ (W·h)/(W·h)] 6、能效等级为一级 |
三、7750 |
套 |
技术参数以中国能效标识网最新备案参数截图为准;所提供产品必须为中国关境内生产,若为进口产品按无效响应处理。 所提供产品必须为同一品牌,否则按无效响应处理。 |
“第四篇 采购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无效报价及采购终止”之“一、采购程序”规定“(二)由本项目询价小组对各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实质性响应等进行审查。……2.实质性响应审查。询价小组应当对电子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询价通知书规定的采购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询价通知书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评审。未实质性响应询价通知书的电子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询价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实质性响应审查内容如下:……对询价通知书第二篇、第三篇规定的询价内容进行实质性响应……”。
二、本项目评审资料及响应文件显示,共有三家供应商参与本项目响应,针对“1.5P冷暖壁挂空调”,三家供应商响应的制造商和品牌并不一致,且均通过了实质性响应审查。针对投诉事项所涉参数,三家供应商所响应产品的数值并不完全一致。
三、《关于学生寝室空调的专家论证》显示,专家论证结论为:全年能源消耗效率≥5.53与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合理。
上述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被投诉人重庆市彭水第一中学校向我局提交的《关于“学生寝室空调”的投诉事项的书面回复》《关于学生寝室空调的专家论证》《询价文件》、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向我局提交的《关于“学生寝室空调”的投诉事项的书面答复》及评审资料、响应文件、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重庆灏实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的《答复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结合已查明的事实,首先,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要求相应的技术需求。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八条第(三)项:“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三)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之规定,询价小组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对响应文件进行独立审查、评价,本项目中,询价小组评审认为参与响应的三家供应商实质性响应审查合格,符合《政府采购询价通知书》第二篇要求,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投诉事项涉及的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同时,《询价文件》中“1.5P冷暖壁挂空调”的相关数值均通过“≥”“≤”设置,且本项目三家供应商所投产品的相关数值不完全相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投诉事项所涉参数系定值。再者,项目之前存在各自的特性,并且投诉人所引用的其他项目的处理决定也没有载明全部案情,不能成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同时,《房间空气调节器》(GB/T7725-2022)系推荐性国家标准,并非必须执行,《询价文件》亦没有规定执行该标准,因而该标准并不适用于本案。据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如下: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若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4年10月24日
抄送:县教委、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办公室 2024年10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