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财采购〔2024〕186号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 诉 人:重庆众达飞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博
联系方式:189******66
通讯地址:重庆市南岸区福民路38号7栋14-4号
被投诉人1:重庆市彭水第一中学校
联系人:胡老师
联系方式:135******80
通讯地址: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保家镇羊头铺社区
被投诉人2: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
联系人:陈老师
联系方式:023-78493000
通讯地址:彭水自治县汉葭街道乌江港湾B栋二楼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重庆市彭水第一中学校向投诉人作出的对“学生寝室空调项目”(采购项目编号:PSX24A00074)质疑答复,于9月11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予以受理,本投诉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重庆众达飞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称:
1. 招标人未回复我方质疑就开标。
事实依据:我方于2024年9月4日寄出质疑文件,9月5日显示送达,在开标前,我方并未收到纸质回复,甚至连电话通知都没有。邮寄顺丰号SF6027496352800。
在2024年9月9日,我方查询到网上公示了中标结果公告,联系招标人进行询问。招标人我方联系地址写错,他们地址改了,可我方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写的地址进行邮寄,在补遗文件中也仅对联系人电话做出更改,并未对地址更改。
2. 第二篇 项目技术(质量)需求5、投标人为本项目配置自有安装人员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包括低压电工、钎焊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和2024年任一个月工伤保险材料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事实依据:钎焊作业证书在重庆空调相关投标公司中仅有重庆灏实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拥有,其他潜在投标人都没有。该条具有明显指向性。钎焊作业证书在重庆空调相关投标公司中仅有重庆灏实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拥有,其他潜在投标人都没有。查询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的中标信息,凡是空调类招标文件要求提供钎焊作业证书的,均是重庆灏实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标的。例如:忠县人民法院一楼空调采购(项目号CQS23A01972)、重庆市永川职业教育中心二期空调采购(项目号YCQ23A00274)、重庆大学虎溪校区第三学生食堂空调更新改造工程(采购项目编号:CQU-HX-GC-2024-014)。
钎焊作业证书重庆目前没有相关证书的培训考核,我方询问应急管理局网上公示的咨询电话023-67961850,对方工作人员告知,在应急管理部安全基础司发布的《特种作业目录(征求意见稿)》后,重庆就没有了相应的培训。而重庆以近年高温情况来看,不仅是招投标市场,对普通家庭来说,空调是每家每户必不可少的。如果钎焊作业是必须的,那以重庆的空调需求情况,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及下属机构不会取消该证书的考核考试。
部分厂家可以申请加长管道,无需焊接。本项目为寝室宿舍空调招标询价项目,经我方询问有关家长和学生,空调安装情况高度相似。加长铜管数可以直接报给空调制造商,由制造商统一提供,无需现场焊接,加快安装速度。
我方在质疑中就指出该项目是重庆灏实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的条款,最终结果也是重庆灏实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极高价格排第一名。并且第二名第三名价格几乎就是限价。重庆熵减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注册时间为2021年5月17日,原注册地址为:科园四路170号1幢5-5号,该地址为重庆灏实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现办公地址,且重庆灏实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早在2019年就在该处办公,两公司在本项目涉嫌围标串标。而重庆练徙科技有限公司注册时间为2024年7月,注册地址为: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街道科园四街54号。可以查询到,同地址的还有重庆臻爱商贸有限公司,其注册时间为2019年,注册地址也为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街道科园四街54号。那该公司也涉嫌以一个皮包公司来围标。
招标文件要求了低压电工、钎焊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四种证书。并提供人员社保证明材料。重庆熵减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公司工商信息年报上社保人数仅为1人,而重庆练徙科技有限公司注册时间为2024年7月,注册资金5万元,他们的人员证书和社保涉嫌造假。
3. 第二篇 项目技术(质量)需求 询价产品参数
事实依据:本参数仅有极少数品牌满足,而本项目在资格写明: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本项目属于货物采购,投标时提供的需是制造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详见招标文件P35页。满足该参数的品牌,基本都不属于中小企业了。综上,满足竞争力的品牌不足三家。
招标人并未回复我方该条,但中标人非常明确的改了询价文件中的格式文件,将制造商部分全部删除,仅说他自己是小型企业。那招标人涉及对各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信息。
被投诉人重庆市彭水第一中学校、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称:
1. 投诉人于2024年9月4日提出质疑,根据《重庆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供应商质疑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质疑书即为受理,并应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质疑答复。”质疑答复截止期限为2024年9月13日,在此之前可以正常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补遗文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更改不存在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我单位未以任何理由拒收投诉人发出的质疑函,且已于2024年9月13日之前进行了书面答复。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且相关部门重点打击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违法行为。我单位根据我国现行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30号,第63号修订,第80号修订)与本次项目相关的特种作业有“低压电工、钎焊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因此将上述特种作业操作证书作为本项目的实质性要求是为了确保特种作业过程中的安全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持证上岗作业的规定,坚决杜绝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消除事故隐患。在本项目不仅采购了“1.5p冷暖壁挂空调”同时采购了“铜管Φ6.35”,因此本项目需要进行加长管安装操作。根据《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器安装规范(GB17790-2008)》对加长管安装操作的规定明确必须进行钎焊作业,因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本项目配置自有安装人员必须具备钎焊作业操作证持证上岗,不存在投诉人所述具有明显指向性的情形,是依法律要求而设置的。投诉人所述的国家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关于《特种作业目录》修订情况说明无效,不具有法律效力。截至今日《特种作业目录(征求意见稿)》并未获得通过实施,因此应当依法按照现行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30号,第63号修订,第80号修订)规定的特种作业的范围执行,因此钎焊证书是必须依法持证上岗的证书。本项目核心产品为“1.5p冷暖壁挂空调”,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不同程度的加长管安装操作因此必须进行钎焊作业,而供应商具备钎焊作业的能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 本项目参与投标的三家供应商,通过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核实均属中小企业,符合招标文件参数要求,但我单位无法证明有3家及以上制造商既满足招标文件参数要求并且为中小企业。
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重庆灏实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称:
《特种作业目录》是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
管理规定》(2010年5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执行的,因此钎焊作业是必须持证上岗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国标是我国必须执行的强制性标准,国标编号冠以“GB”标志,《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器安装规范》就是必须强制性执行的国家标准,国标编号为GB 17790-2008,中明确要求加长管安装操作必须进行钎焊作业,而本项目在采购“1.5p冷暖壁挂空调”同时采购了“铜管Φ6.35”,本项目就是需要进行加长管道安装的项目,因此必须具备钎焊作业证书。我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凡是涉及特种作业的人员均依法持证上岗;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备应当具备的条件“(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我公司参与本项目合法合规,反被投诉人虚假、恶意投诉,称“钎焊作业证只有重庆灏实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能够满足”,试问投诉人公司以及其余所有安装公司没有钎焊作业证书是如何进行钎焊作业的。市面上的海尔、美的、格力空调的大部分产品均需要进行钎焊作业,投诉人之前在进行上述品牌空调安装的时候难道是属于无证上岗。是否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投诉人无证上岗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投诉人称应当删除本项目的钎焊作业证书是想公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钎焊作业证是法定的特种作业证书,因其操作的危险性需要依法正规培训才能考核通过。难道遵循法律规定对员工进行技术能力培训投诉人都不允许,投诉人自己不依法培训,难道还不准其他单位依法培训。
为查明事实,我局受理投诉人的投诉后,依法向被投诉人重庆市彭水第一中学校发出了《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向被投诉人重庆市彭水第一中学校、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重庆灏实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上述单位按要求向我局作出了书面回复。我局对该项目采购文件、投诉人、被投诉人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查明:
学生寝室空调(项目号:PSX24A00074)2024年9月2日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询价公告及询价文件;9月4日,发布采购更正公告;9月9日,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成交供应商为重庆灏实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一、《关于学生寝室空调项目的质疑回复》的落款日期为2024年9月9日,送达证明材料显示9月10日揽件,9月11日签收。
二、本项目《询价文件》“第一篇 询价邀请函”之“三、询价供应商资格条件”规定“(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六、采购项目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规定“(二)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第二篇 询价项目技术(质量)需求”之“二、技术规格及质量要求”规定:“5、投标人为本项目配置自有安装人员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包括低压电工、钎焊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和2024年任一个月工伤保险材料并加盖投标人公章)”;“第四篇 采购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无效报价及采购终止”之“一、采购程序”规定“(二)由本项目询价小组对各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实质性响应等进行审查。……2.实质性响应审查。询价小组应当对电子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询价通知书规定的采购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询价通知书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评审。未实质性响应询价通知书的电子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询价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实质性响应审查内容如下:……对询价通知书第二篇、第三篇规定的询价内容进行实质性响应……”;“第七篇 电子响应文件格式要求”之“四、资格文件”规定“(五)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文件(格式:中小微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详见‘五、其他’,需在资格文件中一并提交。)”“五、其他”之“(一)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规定: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 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 型企业、微型企业) ;
三、本项目评审资料显示,共有三家供应商参与本项目响应,三家供应商响应的制造商和品牌并不一致,且均通过了实质性响应审查,而投诉人并未参与项目响应。
四、《关于学生寝室空调的专家论证》显示,专家论证结论为:本项目必须进行焊接,焊接方式只能钎焊,只能是钎焊作业证书才能完成本项目。特种作业目录(征求意见稿)截至目前都尚未正式实施,只是一种征求意见的方式,并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应。因此应当依法按照现行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30号,第63号修订,第80号修订)规定的特种作业的范围执行。截至目前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并未颁发“停止钎焊特种作业证书的培训考试及证书颁发”的相关文件,且根据本项目的所有投标人提供的安装人员证明材料,有3家及以上的供应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钎焊特种作业证书。本项目必须进行钎焊作业,因此设置钎焊作业证书与本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若无钎焊作业证书的人员对本项目进行施工属于相关部门重点打击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违法行为。
五、《质疑函》《关于学生寝室空调项目的质疑回复》显示,投诉事项2中关于“围标串标”“造假”的投诉和投诉事项3中关于“提供有差别的信息”的投诉已超过质疑事项范围,也不是质疑答复内容。
六、本项目响应文件显示,参与项目响应的供应商均于响应文件中声明我单位所投产品制造商不是中小企业,未提供制造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七、本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上述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被投诉人重庆市彭水第一中学校向我局提交的《关于“学生寝室空调”的投诉事项的书面回复》《重庆市彭水第一中学校学生寝室空调采购情况说明》《关于“学生寝室空调”的项目执行情况说明》《关于学生寝室空调的专家论证》《询价文件》《关于学生寝室空调项目的质疑回复》及送达证明、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向我局提交的《关于“学生寝室空调”的投诉事项的书面答复》及评审资料、响应文件、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重庆灏实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的《答复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之规定及已查明的事实,本项目采购人在收到投诉人的书面质疑后已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答复,并书面送达。其次,现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采购人在收到质疑后应当暂停或者推迟询价开始时间。再者,该投诉事项为质疑答复的程序问题,也并非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之规定。据此,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针对投诉事项中关于“钎焊作业证书”的投诉,首先,结合相关投诉答复及已查明事实,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钎焊作业证书”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存在不合理之处。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八条第(三)项:“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三)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之规定,询价小组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对响应文件进行独立审查、评价,本项目中,结合已查明的事实及相关证据材料,询价小组评审认为参与响应的三家供应商实质性响应审查合格,符合《询价文件》第二篇要求,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投诉事项涉及的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再者,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第一款:“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及第二十五条:“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投诉人也未提供必要的证据证明已取消相关证书的培训考试。针对投诉事项中关于“围标串标”“造假”的投诉,该投诉系对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并非对采购文件提出的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一款:“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及第十一条“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之规定,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而本项目投诉人并未参与项目响应,不存在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其权益受到损害的可能性,不具有对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提出质疑、投诉的主体权利,同时,该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的规定,且该投诉未经过依法质疑,也不符合该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的规定。综上,投诉事项2中关于“围标串标”“造假”的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关于“钎焊作业证书”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针对投诉事项中关于“提供有差别的信息”的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的规定,且该投诉未经过依法质疑,也不符合该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的规定,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但是,针对投诉事项中关于“满足竞争力的品牌不足三家”的投诉,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和《询价文件》规定,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货物制造商应为中小企业。结合项目响应情况,本项目参与响应的三家供应商所投产品的制造商均不是中小企业,且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五条:“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五条:“被投诉人未按照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其放弃说明权利,依法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结合被投诉人的答复,其未提供证据、依据来证明项目要求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据此,投诉事项3中关于“提供有差别的信息”的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关于“满足竞争力的品牌不足三家”的投诉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如下: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中关于“钎焊作业证书”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2中关于“围标串标”“造假”的投诉和投诉事项3中关于“提供有差别的信息”的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均予以驳回。
另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如下:投诉事项3中关于“满足竞争力的品牌不足三家”的投诉成立,成交结果无效,责令被投诉人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若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4年10月24日
抄送:县教委、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办公室 2024年10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