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财采购〔2024〕185号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 诉 人:重庆市江北区好信制冷技术服务部
法定代表人:王昌彬
联系方式:150******51
通讯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塔坪57号4-1-7
被投诉人1:重庆市彭水第一中学校
联系人:胡老师
联系方式:134******48
通讯地址: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保家镇羊头铺社区
被投诉人2: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
联系人:陈老师
联系方式:023-78493000
通讯地址:彭水自治县汉葭街道乌江港湾B栋二楼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重庆市彭水第一中学校于2024年9月5日向投诉人作出的对“学生寝室空调项目”(采购项目编号:PSX24A00074)质疑答复,于9月10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予以受理,本投诉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重庆市江北区好信制冷技术服务部称:
招标文件第二篇 项目技术(质量)需求二、技术规格及质量要求5、投标人为本项目配置自有安装人员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包括低压电工、钎焊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和2024年任一个月工伤保险材料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招标文件中钎焊作业设置不合理,属于以特定的从业人员限制排斥其他供应商,指向特定的供应商。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要求为本项目配置自有安装人员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包括低压电工、钎焊作业,本次招标项目主要采购的标的物为1.5P冷暖壁挂空调,该空调铜管的焊接方式并非只能用钎焊连接,其他的焊接方式如氩弧焊,氧焊等方式均可,只要作业人员具有焊接类作业证书均可完成,如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书的持证人员也可完成1.5P挂机空调的铜管焊接安装,而采购人要求为本项目配置钎焊作业人员,属于以特定的资格条件限制排斥其他的潜在供应商。根据国家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关于《特种作业目录》修订情况的说明中规定“钎焊作业”属于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类别中的一个操作项目,将此操作项目删除,理由是“钎焊作业”主要用于制造精密仪表、电气零部件、异种金属构件及负载薄板结构,随着技术进步,“钎焊作业”危险性明显降低,风险可控。经查询,现在特种作业资格考试单位均已停止此特种作业证书的培训考试及证书颁发。采购人将钎焊作业人员作为资格要求,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的供应商。钎焊作业证只有重庆灏实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能满足,难道采购人是专门为了重庆灏实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量身定制的招标要求,明目张胆的为特定供应商谋取中标利益。
《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器安装规范》GB17790-2008并未明确要求空调铜管必须采取钎焊焊接,没有要求必须和唯一,采购人将钎焊作业人员作为技术要求,属于以特定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属于指定特定的供应商。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为本项目配置自有安装人员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包括低压电工、钎焊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和2024年任一个月工伤保险材料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即明显要求销售供应商必须是自身企业拥有售后安装、维修服务人员,否则就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这显然是不科学、不合理的。不但具有明显排除如京东、苏宁易购、国美电器、天猫等电子商城政府采购直购平台企业和品牌专业销售供应商,缺乏公平、公正性,具有倾向性。而且早已经脱离了时代的发展,不利于市场竞争,且过时、落后的服务模式,缺乏科学性、合理性,属无理要求。同时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之规定。而且招标文件将从业人员的数量、技能等级作为评审因素,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被投诉人重庆市彭水第一中学校、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且相关部门重点打击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违法行为。我单位根据我国现行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30号,第63号修订,第80号修订)与本次项目相关的特种作业有“低压电工、钎焊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因此将特种作业操作证书作为本项目的实质性要求是为了确保特种作业过程中的安全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持证上岗作业的规定,坚决杜绝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消除事故隐患。因此招标文件的设置合法法规不存在投诉人所述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的供应商的情形。
投诉人所述的国家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关于《特种作业目录》修订情况说明无效,不具有法律效力。截至今日《特种作业目录(征求意见稿)》并未获得通过实施,因此应当依法按照现行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30号,第63号修订,第80号修订)规定的特种作业的范围执行,因此钎焊证书是必须依法持证上岗的证书。
在本项目不仅采购了“1.5p冷暖壁挂空调”同时采购了“铜管Φ6.35”,因此本项目需要进行加长管安装操作。根据《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器安装规范(GB17790-2008)》对加长管安装操作的规定明确必须进行钎焊作业,因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本项目配置自有安装人员必须具备钎焊作业操作证持证上岗,不存在指定特定供应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因此具备相应的安装人员并为其缴纳社保是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必要条件。招标文件并未要求人员数量,且要求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是必须持证上岗的准入类证书,并非技能等级证书。
综上所述,招标文件的设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现行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30号,第63号修订,第80号修订)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不存在用钎焊作业为招标要求指定特定的供应商,限制排斥其他供应商的情形,属于依法设定准入类证书。
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重庆灏实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称:
《特种作业目录》是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5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63号第一次修正,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80号第二次修正)执行的,因此钎焊作业是必须持证上岗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国标是我国必须执行的强制性标准,国标编号冠以“GB”标志,《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器安装规范》就是必须强制性执行的国家标准,国标编号为GB17790-2008,中明确要求加长管安装操作必须进行钎焊作业,而本项目在采购“1.5p冷暖壁挂空调”同时采购了“铜管Ф6.35”,本项目就是需要进行加长管道安装的项目,因此必须具备钎焊作业证书。
我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凡是涉及特种作业的人员均依法持证上岗;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备应当具备的条件“(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我公司参与本项目合法合规,反被投诉人虚假、恶意投诉,称“钎焊作业证只有重庆灏实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能够满足”,试问投诉人公司以及其余所有安装公司没有钎焊作业证书是如何进行钎焊作业的。市面上的海尔、美的、格力空调的大部分产品均需要进行钎焊作业,投诉人之前在进行上述品牌空调安装的时候难道是属于无证上岗。是否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投诉人无证上岗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投诉人称应当删除本项目的钎焊作业证书是想公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投诉人虚假、恶意投诉是否应当受到相应处罚。钎焊作业证是法定的特种作业证书,因其操作的危险性需要依法正规培训才能考核通过。难道遵循法律规定对员工进行技术能力培训投诉人都不允许,投诉人自己不依法培训,难道还不准其他单位依法培训。
为查明事实,我局受理投诉人的投诉后,依法向被投诉人重庆市彭水第一中学校发出了《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向被投诉人重庆市彭水第一中学校、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重庆灏实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上述单位按要求向我局作出了书面回复。我局对该项目采购文件、投诉人、被投诉人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查明:
学生寝室空调(项目号:PSX24A00074)2024年9月2日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询价公告及询价文件;9月4日,发布采购更正公告;9月9日,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成交供应商为重庆灏实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一、本项目《询价文件》“第二篇 询价项目技术(质量)需求”之“二、技术规格及质量要求”规定:“5、投标人为本项目配置自有安装人员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包括低压电工、钎焊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和2024年任一个月工伤保险材料并加盖投标人公章)”;“第四篇 采购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无效报价及采购终止”之“一、采购程序”规定“(二)由本项目询价小组对各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实质性响应等进行审查。……2.实质性响应审查。询价小组应当对电子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询价通知书规定的采购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询价通知书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评审。未实质性响应询价通知书的电子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询价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实质性响应审查内容如下:……对询价通知书第二篇、第三篇规定的询价内容进行实质性响应……”。
二、本项目评审资料显示,共有三家供应商参与本项目响应,且均通过了实质性响应审查。
三、《关于学生寝室空调的专家论证》显示,专家论证结论为:本项目必须进行加长管安装操作,根据国家标准强制性标准《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器安装规范(GB 17790-2008)》对加长管安装操作的规定明确必须进行钎焊作业,明确规定“从事空调安装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获得相关资质方可上岗”,强制性标准是必须执行的最低标准,因此焊接方式只能钎焊,只能是钎焊作业证书才能完成本项目。关于《特种作业目录》修订情况的说明中的内容,截至目前尚未正式实施,只是一种征求意见的方式,并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应。因此应当依法按照现行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30号,第63号修订,第80号修订)规定的特种作业的范围执行,所以钎焊作业未被删除。截至目前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并未颁发“停止钎焊特种作业证书的培训考试及证书颁发”的相关文件,且根据本项目的所有投标人提供的安装人员证明材料,有3家及以上的供应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钎焊特种作业证书。本项目必须进行钎焊作业,因此设置钎焊作业证书与本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若无钎焊作业证书的人员对本项目进行施工属于相关部门重点打击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采购人要求安装人员为供应商自有人员是为了保障项目质量和进度,同时规避无证上岗、无险上岗的违法行为。本项目配置的相关安装人员必须是自有的,与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
上述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被投诉人重庆市彭水第一中学校向我局提交的《关于“学生寝室空调”的投诉事项的书面回复》《关于学生寝室空调的专家论证》《询价文件》、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向我局提交的《关于“学生寝室空调”的投诉事项的书面答复》及评审资料和响应文件、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重庆灏实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的《答复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首先,投诉事项所涉规定并没有对人员数量提出明确要求,同时,结合相关投诉答复及已查明事实,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投诉事项所涉及的要求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存在不合理之处。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八条第(三)项:“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三)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之规定,询价小组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对响应文件进行独立审查、评价,本项目中,结合已查明的事实及相关证据材料,询价小组评审认为参与响应的三家供应商实质性响应审查合格,符合《询价文件》第二篇要求,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投诉事项涉及的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再者,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第一款:“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及第二十五条:“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投诉人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投诉事项所涉要求存在不合理之处。据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如下: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若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4年10月24日
抄送:县教委、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办公室 2024年10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