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财采购〔2024〕52号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 诉 人:重庆欧米哒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小洪
联系方式:177******83
授权代表:秦顺洪
联系方式:151******95
通讯地址: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临溪镇老街
被投诉人1:重庆市彭水县晶丝苕粉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人:夏女士
联系方式:183******33
通讯地址:重庆市彭水县黔中大道 38号附3号1-1
被投诉人2:重庆中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肖女士
联系方式:182******26
通讯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道99号升伟晶石国际16栋 16-3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于2024年3月19日向投诉人作出的对“2024年苗薯农业淀粉深加工生产线项目”(采购项目编号:PSX24A00006)质疑答复,于3月25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予以受理,本投诉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重庆欧米哒科技有限公司称:
投诉事项1,我公司认为修改评分规则属于重大变更,会从根本性对供应商是否参加投标及评标结果作出改变,而采购人在发出补遗后未对开标时间作出修改提出投诉。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有很大问题,业绩条件设置为特定资格条件后又在商务部分设置为评审因素。对于第二篇中技术(质量)要求中对于货物的提供及安装要求,模糊不清,未提供土建部分图纸,很多权责没有区分,导致供应商不能准确作出判断,不能充分体现市场竞争。
投诉事项3,结果公告未显示是否有业主代表,是没有业主代表参与评标,还是另有隐情。
投诉事项4,本项目成交结果显示拟中标供应商涉嫌造假骗取中标。成交结果公示中附件“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粉条生产线设备及其它设备中供应商“连云港市金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成立于2024年1月31日,声明函显示从业人员17人,营业额780万元,资产总额300万元。试想一下,一个成立于2024年1月31日,注册资本金30万元,从业人员17人的普通行业公司(厂),营业执照下发后还要银行开户,税务登记都有几天时间,适逢2月份春节休假,又于3月份有开标项目的公司,他的营业额在哪儿,他的生产能力及人员又在哪儿,胡乱填写数据,明显是供应商造假骗取中标。
被投诉人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重庆市彭水县晶丝苕粉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中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称:
关于投诉人提出“修改评分规则属于重大变更,会从根本性对供应商是否参加投标及评标结果作出改变,而采购人在发出补遗后未对开标时间作出修改”投诉的答复。被投诉人2024年3月15日只对第22页:“第四篇 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 三评标标准(一)评审因素2技术质量部分”的细化部分进行具体的量化,未对评分规则进行修改,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招标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可视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投诉人认为第22页:“第四篇 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 三评标标准(一)评审因素2技术质量部分”的细化部分进行具体的量化属于重大变更无相应的法律支撑。
2024年3月23日,合同履约方重庆市彭水县晶丝苕粉集团有限公司与中标供应商开封市丽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签订2024年苗薯农业淀粉深加工生产线项目采购合同。2024年3月24日开封市丽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已发出20吨冷库板,2024年3月28日已到达彭水县保家工业园区,并已安装完成。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于2024年3月28日已支付供货方合同价款50%的货款。
为查明事实,我局受理投诉人的投诉后,依法向被投诉人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重庆市彭水县晶丝苕粉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中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印发了《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政府采购投诉书副本》《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上述单位按要求向我局作出了书面回复并提供了相关佐证资料。我局对该项目采购文件、投诉人、被投诉人提供的材料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查明:
2024年苗薯农业淀粉深加工生产线项目(项目号:PSX24A00006)2024年2月29日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重庆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公开招标公告及公开招标文件;2月29日及3月15日,发布采购更正公告;3月17日,投诉人提出质疑;3月20日,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开封市丽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一、2024年3月15日发布的采购更正公告显示的更正内容如下:招标文件第22页“第四篇 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 三、评标标准 (一)评审因素 2技术质量部分(60%) 1.技术安装服务需求需提供书面方案。10分。包括但不限于:①供货组织措施方案;②产品安装和调试的主要技术保证措施;③安装技术管理程序和措施;④安装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优(9-10分),良(7-8分),一般(4-6分),未提供或差(0-3分)。”此项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现将其分值与评审因素进行量化对应,修改后的内容为“1.技术安装服务需求需提供书面方案。10分。包括但不限于:①供货组织措施方案;②产品安装和调试的主要技术保证措施;③安装技术管理程序和措施;④安装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以上方案内容齐全的得10分,每有一项内容缺失扣2.5分,每有一项内容错误或有缺陷的扣1.5分,直至本项分值扣完为止。注:内容错误是指:项目名称不符、方案内容与项目需求不一致、涉及的技术规范标准等与国家或行业或采购文件要求不一致。内容有缺陷是指:方案内容存在凭空想象与编造、内容与实际实施存在差异性,工作组织无条理性、进度计划安排混乱或超期、语义表述不清,存在歧义、逻辑混乱,内容不充实完善等。”本公告是进行评审因素的细化和量化更正,其余内容不变。
二、结合本项目《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及相关公告内容,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20日。
三、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及重庆市彭水县晶丝苕粉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出具的《关于2024年苗薯农业淀粉深加工生产线项目采购人的情况说明》显示:“2024年苗薯农业淀粉深加工生产线项目(PSX24A00006)的采购人为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供销合作社,重庆市彭水县晶丝苕粉集团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代理采购人,重庆市彭水县晶丝苕粉集团有限公司属于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下属全资公司,因为该采购项目需要由重庆市彭水县晶丝苕粉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履行合同义务,所以在发布采购公告时招标文件上的采购人为重庆市彭水县晶丝苕粉集团有限公司,但该项目业主单位为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供销合作社,负责项目采购及付款事宜”。
四、《质疑函》《关于2024年苗薯农业淀粉深加工生产线项目的质疑答复》显示,投诉事项2、3、4已超过质疑事项范围,也并非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
五、本项目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且该采购合同已经履行。
上述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被投诉人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重庆市彭水县晶丝苕粉集团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的《关于重庆欧米哒科技有限公司针对2024年苗薯农业淀粉深加工生产线项目投诉答复的函》《关于2024年苗薯农业淀粉深加工生产线项目履约情况说明的函》《关于2024年苗薯农业淀粉深加工生产线项目采购人的情况说明》《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及履约证明资料、重庆中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的《关于重庆欧米哒科技有限公司针对2024年苗薯农业淀粉深加工生产线项目投诉的情况说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规定,如果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到投标文件编制,从澄清或者修改的发出时间到投标截止时间,不得少于15日。不足15日的,投标截止时间要顺延。结合已查明的事实,首先,评审因素中的技术安装服务方案原本将“优(9-10分),良(7-8分),一般(4-6分),未提供或差(0-3分)”等作为评分依据,未明确“优”“良”“一般”“差”的客观量化标准,违反了评审因素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而2024年3月15日发布的采购更正公告明确了相关客观量化标准,相关方案的评审标准已经发生了实质性变动;其次,明确、完善的评审标准能够有效引导投标人编写出与项目需求相适应的投标文件,本项目相关方案评审标准的明确、变动具有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可能性,依法应当给投标人留出一定的响应时间。但本项目从采购更正公告的发出时间到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且并未顺延投标截止时间,违反了上述规定,投诉事项1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3、4,结合已查明的事实,相关投诉事项未经过依法质疑,也并非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的规定,也不符合该办法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的规定。因此,投诉事项2、3、4属于受理后发现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事项。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相关的当事人”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损失。”之规定,我局决定如下:投诉事项1成立,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另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第(一)项“受理后发现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之规定,我局决定如下:投诉事项2、3、4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均予以驳回。
若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4年4月9日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办公室 2024年4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