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重庆安扬科贝科技有限公司)
日期:2024-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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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财采购〔2024〕219号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 诉 人:重庆安扬科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凤,总经理

通讯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杨路66号

被投诉人1: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职业教育中心

联系人:刘老师

联系方式:023-78859033

通讯地址:彭水自治县汉葭街道长滩社区

被投诉人2:彭水自治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

联系人:陈老师

联系方式:023-78493000

通讯地址:彭水自治县汉葭街道乌江港湾B栋二楼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职业教育中心于2024年10月20日向投诉人作出的对“彭水县职教中心鲁渝协作温暖工程项目(空调采购)”(采购项目编号:PSX24A00097)质疑答复,于10月25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予以受理,本投诉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重庆安扬科贝科技有限公司称:

第二篇 询价项目技术(质量)需求之二、技术规格及质量要求(其中❊为重要参数)之序号12.产品名称:(预付费管理系统) 20、提供有效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该项(预付费管理系统)技术参数中要求投标人提供《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询价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资格条件,符合性审查通过条件,不符合采购需求应当符合的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不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影响公平公正竞争权力,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

被投诉人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职业教育中心称:

投诉事项不成立,理由如下:1.预付费管理系统为本项目核心设备空调正常使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技术参数设置是根据我校在空调使用过程中实际需求进行设置,与本项目采购的产品服务、质量及合同履行有直接关系,也是保障我单位在使用预付费管理系统过程中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起诉。其设置符合相关规定。2.我单位性质为公办学校,受众主要为学生群体,其均为未成年人,对信息安全和用电行为使用安全管控的要求更高,《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能在很大程度上证明预付费管理系统信息安全保障上和用电行为管控上具有更高的可靠性,可有效保障我校用电安全。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的具有法律效应的证书,并无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政府采购询价文件中“技术(质量)需求”的一部分。综上所述,我校认为本项目询价文件未侵犯参与该项目询价的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未违背投诉人在投诉书中列举的法律依据,询价文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被投诉人彭水自治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称:

接到采购任务通知后,我单位及时依法组织该项目的采购活动,在2024年10月8日首次挂出该项目的采购文件后,于2024年10月12日进行了采购活动,在2024年10月15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2024年10月16日收到投诉人的质疑函,于2024年10月20日采购人寄出质疑回复。

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称:

投诉人投诉事项不成立,理由如下: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该项目于2024年10月12日开标,投诉人提出质疑时间为2024年10月16日,根据开标一览表显示,投诉人未在2024年10月12日参加该项目投标,故投诉人不是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投诉人的质疑和投诉是否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等条目的规定,还请贵局依法予以核实。2.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认为,预付费管理系统提供有效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作为询价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资格条件,符合性审查通过条件。根据本项目询价文件,询价文件中不包含投诉人在投诉书中提出的“实质性资格条件,符合性审查通过条件”的相关描述,询价文件第二篇中的要求为实质性响应审查中的响应程度审查。3.经公开资料查询,《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的规定,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审核,对相关事项予以登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证书。故《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经国家相关机构颁发的具有法律效应的证书。截至目前并无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中“技术(质量)需求”的一部分。综上所述,本项目询价文件未侵犯参与该项目询价的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未违背投诉人在投诉书中列举的法律依据。询价文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为查明事实,我局受理投诉人的投诉后,依法向被投诉人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职业教育中心发出了《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向被投诉人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职业教育中心、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发出了《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上述单位按要求向我局作出了书面回复。我局对该项目采购文件、投诉人、被投诉人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查明:

彭水县职教中心鲁渝协作温暖工程项目(空调采购)(项目号:PSX24A00097)2024年10月8日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询价公告;10月8日,发布更正公告;10月15日,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成交供应商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

一、投诉事项涉及《政府采购询价文件》“第二篇 项目技术(质量)需求”规定的技术需求。

二、本项目《政府采购询价文件》“第一篇 询价邀请函”之“三、询价供应商资格条件”中规定了询价供应商的基本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及特定资格条件均规定为:“无”。

三、本项目《政府采购询价文件》“第四篇 采购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无效报价及采购终止”之“一、采购程序”之“(二)由本项目询价小组对各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实质性响应等进行审查”中规定了本项目的资格性审查及实质性响应审查,并在实质性响应审查中规定:“对询价通知书第二篇、第三篇规定的询价内容进行实质性响应”。

上述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被投诉人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职业教育中心向我局提交的《政府采购投诉答复书》《政府采购询价文件》、被投诉人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提交的《关于彭水县职教中心鲁渝协作温暖工程项目(空调采购)(PSX24A00097)采购情况的说明》、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提交的《政府采购投诉答复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首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未作为本项目的资格条件,其为采购人提出的本项目的采购需求。其次,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五条“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之规定,采购人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职业教育中心对本项目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对采购需求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结合被投诉人的答复,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投诉事项所涉及的要求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也不足以证明存在“不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的情形。据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如下: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若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4年11月25日

抄送:县教委。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办公室                            2024年11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