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 政 局
关于转下达以工代赈示范工程专项2024年
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彭水发改发〔2024〕28号
长生镇、岩东乡、鹿鸣乡人民政府:
按照《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以工代赈示范工程专项202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渝发改投资〔2024〕355号)要求,现将以工代赈示范工程专项202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给你单位,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实施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以工代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部署,严格按照《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全国“十四五”以工代赈工作方案》《关于进一步坚守“赈”的初心充分发挥以工代赈政策功能的意见》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有关规定,深刻把握以工代赈“工程是手段、赈济是目的”“项目建设是平台载体、就业增收是根本目标”的政策内涵,认真组织实施,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按照批准项目的名称、内容和规模进行建设,严禁将中央预算内投资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项目建设所需其他资金要确保足额及时到位。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如确需调整,须按程序报批。
二、基本要求
本次下达以工代赈示范工程专项202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2236万元,其中:劳务报酬发放不低于846万元(详见附件1)。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资金用于支持项目建设和发放劳务报酬,不得用于建设楼堂馆所等主体建筑物,也不得用于购买大中型机械设备、交通工具、路灯、垃圾桶等资产以及花草、树木、种苗仔畜、饲料、化肥等生产性物资。项目(法人)单位要严格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的施工方式施工,确保项目实施能够广泛吸纳农村群众参与工程建设,及时足额发放劳务报酬,且由项目(法人)单位通过重庆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信息系统发放劳务报酬。在计划发放劳务报酬的基础上,尽可能进一步提高实际发放劳务报酬占中央投资比例。
三、项目监管
项目(法人)单位要严格落实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监管的主体责任,积极开展项目前期工作,严格按批复组织项目建设,力争1个月内开工建设,每月5日前上报上月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保障项目按期建成发挥效益。要自觉接受各级监管部门和监管责任人的监督检查。对监管部门指出的问题要积极整改,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整改情况。
县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县财政局加强项目监管,做到问题早发现、早解决。同时,严格履行日常监管责任,随时掌握项目建设情况,做到“三到现场”,即开工到现场、建设到现场、竣工到现场,并及时主动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
市发展改革委将加大监督检查,适时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检查项目管理、资金使用、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务工组织、劳务报酬发放等。
四、绩效目标
项目(法人)单位要加强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在确保劳务报酬发放金额占中央投资的比例高于30%的基础上,尽可能进一步提高占比,广泛吸纳当地农村劳动力、城乡低收入人口和其他就业困难群体参与工程建设,优先吸纳农村脱贫人口、因灾需赈济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易地搬迁脱贫群众等群体参与务工,实现就近就业增收。项目(法人)单位要及时纠正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市发展改革委将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详见附件2)
五、以工代赈政策要求
要进一步坚守以工代赈政策初心,加强以工代赈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务工组织、劳务报酬发放等工作,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能用人工的尽量不用机械,能动员当地群众务工的尽量不用专业施工队伍,帮助农村低收入人口特别是脱贫群众、易地扶贫搬迁脱贫群众和受灾群众实现就地就近就业增收,防止规模性致贫返贫。
(一)要在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中专门设置“项目用工需求和劳务报酬测算”一章,科学论证工程建设的务工岗位设置、用工数量和工时、岗前技能培训人员数量等,逐项测算劳务报酬发放标准及额度,并在项目概算表中对每项具体工程应发放劳务报酬金额及项目发放劳务报酬总额予以单列,劳务报酬发放不低于申报金额。
(二)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组织当地群众务工和及时足额发放劳务报酬等以工代赈政策要求,同时在签订合同中作为合同约定条款。监理单位要把施工单位用工人数和劳务报酬发放纳入工程监理的重要内容。
(三)项目(法人)单位和所在的村委会要及时召开动员会,动员有意愿的群众参加务工,增加工资收入。项目(法人)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吸纳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的监测户、脱贫户、易地扶贫搬迁户等。
(四)劳务报酬发放前,由施工单位将劳务报酬拟发放花名册报项目(法人)单位和所在村委员审定后在村务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项目(法人)单位通过重庆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发放。
(五)项目验收时重点核查群众务工台账、劳务报酬发放台账、就业技能培训台账的真实性和规范性,对群众务工组织和劳务报酬发放不到位的项目不予验收通过。
(六)鼓励有条件的项目法人采取村民自建方式,由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项目业主单位,通过组建村民理事会、劳务合作社、施工队,自主开展以工代赈项目建设和管理。
附件:1.彭水自治县以工代赈示范工程202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表
2.彭水自治县以工代赈示范工程202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绩效目标表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4年4月25日
附件1
彭水自治县以工代赈示范工程202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表
单位:万元
附件2
彭水自治县以工代赈示范工程2024年
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绩效目标表
(2024年度)
专项名称 |
以工代赈示范工程 | ||||
下达地方或单位 |
长生镇人民政府 | ||||
本次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万元) |
1002 | ||||
总体目标 |
整治河堤2500米,新建4座人行便桥工程,在确保劳务报酬发放金额占中央投资的比例高于30%的基础上,尽可能进一步提高占比,广泛吸纳当地农村劳动力、城乡低收入人口和其他就业困难群体参与工程建设,实现就近就业增收。 | ||||
绩 效 指 标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值 | |
实施效果指标 |
产出指标 |
劳务报酬占中央投资比例 |
≥30% | ||
效益指标 |
项目区基础设施条件 |
持续改善 | |||
满意度指标 |
参与工程建设的务工群众满意度 |
≥90% | |||
过程管理指标 |
计划管理指标 |
投资计划分解(转发)用时 |
≤10个工作日 | ||
“两个责任”按项目落实到位率 |
100% | ||||
资金管理指标 |
中央预算内投资支付率 |
≥95% | |||
年度计划投资完成率 |
≥95% | ||||
项目管理指标 |
项目开工率 |
100% | |||
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项目比例 |
0 | ||||
监督检查指标 |
审计、督查、巡视等指出问题项目比例 |
≤1% | |||
彭水自治县以工代赈示范工程2024年
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绩效目标表
(2024年度)
专项名称 |
以工代赈示范工程 | ||||
下达地方或单位 |
岩东乡人民政府 | ||||
本次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万元) |
500 | ||||
总体目标 |
实施岍山村人居环境整治(路、沟、人行便道、院坝)工程,在确保劳务报酬发放金额占中央投资的比例高于30%的基础上,尽可能进一步提高占比,广泛吸纳当地农村劳动力、城乡低收入人口和其他就业困难群体参与工程建设,实现就近就业增收。 | ||||
绩 效 指 标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值 | |
实施效果指标 |
产出指标 |
劳务报酬占中央投资比例 |
≥30% | ||
效益指标 |
项目区基础设施条件 |
持续改善 | |||
满意度指标 |
参与工程建设的务工群众满意度 |
≥90% | |||
过程管理指标 |
计划管理指标 |
投资计划分解(转发)用时 |
≤10个工作日 | ||
“两个责任”按项目落实到位率 |
100% | ||||
资金管理指标 |
中央预算内投资支付率 |
≥95% | |||
年度计划投资完成率 |
≥95% | ||||
项目管理指标 |
项目开工率 |
100% | |||
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项目比例 |
0 | ||||
监督检查指标 |
审计、督查、巡视等指出问题项目比例 |
≤1% | |||
彭水自治县以工代赈示范工程2024年
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绩效目标表
(2024年度)
专项名称 |
以工代赈示范工程 | ||||
下达地方或单位 |
鹿鸣乡人民政府 | ||||
本次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万元) |
734 | ||||
总体目标 |
改扩建永丰水库至鹿鸣乡万年村道路工程,在确保劳务报酬发放金额占中央投资的比例高于30%的基础上,尽可能进一步提高占比,广泛吸纳当地农村劳动力、城乡低收入人口和其他就业困难群体参与工程建设,实现就近就业增收。 | ||||
绩 效 指 标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值 | |
实施效果指标 |
产出指标 |
劳务报酬占中央投资比例 |
≥30% | ||
效益指标 |
项目区基础设施条件 |
持续改善 | |||
满意度指标 |
参与工程建设的务工群众满意度 |
≥90% | |||
过程管理指标 |
计划管理指标 |
投资计划分解(转发)用时 |
≤10个工作日 | ||
“两个责任”按项目落实到位率 |
100% | ||||
资金管理指标 |
中央预算内投资支付率 |
≥95% | |||
年度计划投资完成率 |
≥95% | ||||
项目管理指标 |
项目开工率 |
100% | |||
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项目比例 |
0 | ||||
监督检查指标 |
审计、督查、巡视等指出问题项目比例 |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