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许可一次性告知书
一、许可事项名称:医师执业许可(新办)
二、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医师注册暂行办法》。
三、许可申请材料
1.《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填写表1、表2;
2.《重庆市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医师聘用证明》;规范化培训医师注册提交《医师规范化培训人员培训暨劳动合同》复印件;
3.申请人近6 个月小二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四张(2012年以后的重庆考生必须提交与医师资格证书一致的照片);
4.获得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或者按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申请注册时,还应当提交在重庆市卫生健康委指定的机构接受连续6个月以上的培训(原则上不得在本单位培训进修),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5.执业助理医师升执业医师者,须提交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四、收费依据: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五、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
办公地址:彭水县绍庆街道两江行政大楼2楼行政服务中心69号、70号(县卫生健康委窗口)
联系电话:023—78893519
投诉电话:023—78446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