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3MB1686286B/2023-00008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彭水县卫生健康委
  • 成文日期
  • 2022-06-10
  • 发布日期
  • 2022-06-10
  • 标题
  • 彭水县某自来水有限公司未持有效体检证明案
  • 发文字号
  • 有 效 性
语音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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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2年3月31日,我支队卫生监督员在彭水县某自来水有限公司某自来水厂的负责人龚某某的陪同下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自来水公司的管供水人员何某某健康合格证明(发证日期:2021年3月25日),葛某健康合格证明(发证日期:2021年 03月29日),吴某某健康合格证明(发证日期:2021年3月29日),唐某某,王某2人未提供健康合格证明,涉嫌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卫生监督员现场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并责令其5个工作日内整改完成,该案于2022年4月6日立案。2022年4月22日承办人对该自来水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邵某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1份,邵某某对该自来水有限公司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何某某、葛某、吴某某3人健康合格证明超过有效期,唐某某,王某2人未提供健康合格证明的检查情况无异议,并承认了违法事实。2022年4月27日承办人对该自来水有限公司的水厂厂长龚某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1份,龚某某对该自来水有限公司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何某某、葛某、吴某某3人健康合格证明超过有效期,唐某某,王某2人未提供健康合格证明的检查情况无异议,并承认了违法事实。经调查核实,认定当事人存在1项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办理结果]

我支队按法定程序,经支队合议,重大行政处罚法制先行审核后于2022年5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于2022年5月30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并在规定时间内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缴纳了罚款。该案于2022年6月7日顺利结案。

[案件评析]

一、主体方面

当事人《营业执照》显示名称为“彭水县某自来水有限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法定代表人为“蔡某某”,成立日期为 “1999年09月16日”,营业期限为“1999年09月16日至永久”,住所为“重庆市彭水县汉葭镇南门街116号”,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负责本县乡镇供水。(限取得许可证的分支机构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 准)一般项目:销售给水材料及给水管道维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本案中该自来水有限公司的管供水人员未持有有效体检合格证明,所以认定该自来水有限公司作为违法行为的主体并无不妥。

二、违法行为及法律适用

本案中彭水县某自来水有限公司(某自来水厂)安排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何某某、葛某、吴某某3人健康合格证明超过有效期,唐某某,王某2人未提供健康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的规定。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 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YS001C)“安排4名及以上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处超过 800 元至 1000 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1、责令限期改进;2、罚款人民币1000 元(大写: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本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适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且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整改,并及时终止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故我支队对当事人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和《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YS001C)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

[思考建议]

本案由于当事人自身的管理疏漏,导致其管、供水员未持有有效体检合格证明,导致其提供的生活饮用水的卫生质量存在隐患,而生活饮用水对我县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有着直接影响,生活饮用水的安全保障工作意义重大。做好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基本要求。与此同时,我支队卫生监督人员对其进行了相关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通过告知其相关法律违反后果,使其提高了认识,本案的调查处理也是为进一步提高当事人关于生活饮用水供应管理的重要性认知,并及时改正相关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