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3MB1686286B/2020-00136
  • 主题分类
  • 计划生育;惠民利民;社会事务
  • 体裁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彭水县卫生健康委
  • 成文日期
  • 2020-12-02
  • 发布日期
  • 2020-12-02
  • 标题
  • 计生相关政策
  • 发文字号
  • 有 效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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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相关政策

政策类

一、生育政策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2016年3月31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有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经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患有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是经医学干预后,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可以生育正常婴儿的。

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但是复婚夫妻除外:

(一)再婚前双方合计育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前双方合计育有两个及以上子女,再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将子女遗弃的,不得申请再生育;将子女送养的,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二、利益导向政策

2015年12月31日之前已生育一个子女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继续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按规定享受奖励扶助、特别扶助以及其他相关待遇;2016年1月1日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以后生育第一个子女,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不再纳入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范围。

(一)婚假产假规定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三十日。产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护理假十五日,护理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标准

独生子女父母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分别发给二点五元至五元的奖励金,或分别给予总额不低于三百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扶助对象: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未违法生育或收养子女;本人及配偶曾经生育子女,现存活一个子女或二个女孩;具有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扶助标准:农村独生子和双女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080元;农村独生女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560元。

(四)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扶助对象: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未违法生育或收养子女;具有本市户籍,现无存活子女或现存活一个子女(包括合法收养一个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

扶助标准: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家庭父母每人每年6720元;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每人每年8400元。

同时,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每人一次性落实保险金5000元。

(五)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扶助

扶助对象:配偶中女方年满49周岁,年龄在60周岁以下;未违法生育或收养子女;双方均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本人及配偶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子女且依法鉴定为四级残疾,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

扶助标准: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父母每人每年6720元,年满60周岁转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扶助金标准不变。

(六)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享受特别扶助政策的对象及其子女;享受奖励扶助政策的本人。

补贴标准:特别扶助对象及其子女,个人参合(一档)资金由政府全额补贴;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参合(一档)资金,政府补贴80%。

程序类

一、享受奖励扶助政策申请程序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扶助:每年1月1日-31日向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申请;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不定时申请。

(二)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独生子女父母增发养老金:年满60周岁时,领取《养老金资格证》前,向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申请办理。

二、证件办理

(一)生育登记服务

生育第一个子女或第二个子女前,夫妻可到一方户籍地或在女方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计生办,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进行登记,自主安排生育。

夫妻凭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再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办理登记,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并发放新版《生育服务证》。

申请人无法亲自办理的,可委托他人代办。可通过“渝快办”网上申请办理。

(二)《再生育服务证》办理

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应当填写《重庆市再生育审批表》,经夫妻一方户籍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核实生育情况并签注意见后,报夫妻一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同时,应当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夫妻双方婚育情况证明以及女方一寸免冠照片2张(再婚的还需提供是否共同育有子女的证明和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人无法亲自办理的,可委托他人代办,应按照要求提交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申请再生育所需的全部材料。可通过“渝快办”网上申请办理。

《再生育服务证》的有效期为3持证人在规定有效期内未生育的,可按照规定重新申请《再生育服务证》,原《重庆市再生育服务证》作废。

(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

办证地点:工作单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办证所需材料: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1寸免冠照片2张、夫妻一方所在法人单位或者双方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意见、婚育情况承诺书(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人无法亲自办理的,可委托他人代办。委托办理时,除提供规定的全部材料外,还须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可通过“渝快办”网上申请办理。

(四)《婚育情况证明》办理

办理对象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原件,交办理证明的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通过比对、核实,结果一致的,当场出具《婚育情况证明》交办理对象。《婚育情况证明》自出具之日起三个月内配合身份证使用有效。超过有效期,需重新办理。

《婚育情况证明》既可本人办理,也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代办需代办人提交本人身份证并填写《婚育情况证明》相关内容。可通过“渝快办”网上申请办理。

流出重庆市外的流动人口可在流入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部分省市可在村居,视当地规定而定)申请打印由我市户籍地出具的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婚育情况证明》,作为办理相关事务的依据。流出重庆市外的流动人口,在户籍地办理《婚育情况证明》时,需要加盖乡镇(街道)公章的,户籍地乡镇(街道)应当加盖。

《婚育情况证明》为政务免费服务项目,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服务类

免费服务项目:孕(环)情监测、放(取)宫内节育器、放(取)皮下埋植剂术、人工流产术、引产术、输精(卵)管结扎术、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产前唐氏综合征筛查;农村妇女宫颈癌筛查;领取避孕药具。

免费服务对象:免费手术的服务对象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村育龄夫妇;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服务的对象为符合生育政策并准备怀孕的夫妇产前唐氏综合征免费筛查对象为重庆市户籍的孕妇;农村妇女免费宫颈癌筛查对象为35—64岁妇女;免费领取避孕药具的对象为育龄夫妇。

免费服务纪律:不得要求接受免费服务对象垫付免费服务项目的费用。

维权类

一、有奖举报制度

欢迎居住在我的公民对本辖区内违法生育子女,非法为他人施行摘取宫内节育器、恢复生育等手术,利用B超等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在再生育审批、违法生育处理和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中弄虚作假等行为进行监督、举报。所举报内容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由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奖励实名举报人200-20000元。

、咨询及监督举报渠道

彭水自治县卫生健康委电话:023-78842615023-78842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