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县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组织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案
日期:2022-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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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介绍】

    2022年9月26日下午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监督员对彭水县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由现场负责人向卫生监督员提供彭水县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劳动者花名册,卫生监督员逐一核对发现漆工岗位王某未在岗位,经询问得知漆工岗位王某已于2022年7月离职。经查阅彭水县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职业卫生档案中的职业健康档案发现其中未见漆工岗位王某的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为此,卫生监督员当场对检查现场进行了取证,拍摄照片1张,并制作《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彭水县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2年9月27日该案受理,2022年9月29日立案,卫生监督员就案件进一步调查,并补充案件的其他相关证据。通过以上调查可以认定,彭水县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卫发〔2021〕64 号)ZY014B的裁量标准,决定予以彭水县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1.警告;2.罚款人民币五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2年11月3日对彭水县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彭水县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申请陈述和申辩,并于2022年11月6日向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交《行政处罚申辩陈述书》。陈述申辩事项如下:1.针对违法事实已进行整改;2.今后的职业卫生工作安排;3.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拟定罚款金额;希望减轻处罚。我委对上述陈述申辩事项进行了复核:1.针对违法事实正在积极整改属实;2.体现对职业卫生工作的重视;3.因近期疫情影响企业生存困难属实。通过二次合议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予以彭水县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的行政处罚。2022年12月7 日对彭水县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彭水县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 2022 年1 2月9 日履行了行政处罚,缴纳了罚款。该案于2022年12月12日结案。

    【案件评析】

    本案中现场笔录中发现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罚款金额较高,办案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疫情影响,企业生存困难,为了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贯彻落实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彭水县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整改的情节在裁量时加以考虑,在裁量幅度内给予减轻的行政处罚。也从另一侧面反映出行政处罚不是目的,而是规范其行为的手段。

    【思考建议】

    职业病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职业病防治工作事关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事关健康中国战略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顺利实现。因此需切实落实《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用人单位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所规定的义务,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对于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不得安排其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