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自治县某诊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笺案
日期:2023-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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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3年7月31日,彭水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监督员在对彭水某诊所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诊所法定代表人杨某在场陪同检查,该诊所主要负责人何某某医师未在现场,谢某某执业助理医师在现场,该诊所法定代表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该诊所《诊所备案凭证》,谢某某医师现场提供了其医师执业证书照片。现场发现2023年7月19日、7月24日、7月27日由谢某某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笺三张。

经查,该诊所系备案制综合诊所,核准的诊疗科目为“内科”,主要负责人为何某某医师,法定代表人为杨某某,谢某某为注册在该诊所的执业助理医师。

[办理结果]

按照法定程序,经执法支队合议、重大行政处罚法制先行审核及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党委会审议后,已于2023年11月7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3年11月8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并在规定时间内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缴纳了罚款。该案于2023年11月22日结案。

[案件评析]

一、主体方面

    关于本案中违法主体的认定,该诊所系备案制综合诊所,核准的诊疗科目为“内科”,所以认定其作为违法行为的主体并无不妥。

二、违法行为及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依照《处方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综上,应当认定谢某某执业助理医师为未取得处方权的医师,其单独为患者开具处方笺的行为,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三、处罚裁量方面

依据《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YL138A的规定:使用1名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开具处方的,应当适用从轻的裁量阶次,处1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鉴于本案中当事人在执法人员向其下达监督意见书后停业整改、并将谢某某执业助理医师辞退后重新聘请了王某某执业医师。

经执法支队合议并报送县卫生健康委案件审理委员会审议同意后,给予当事人从轻的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元。

[思考建议]

通过对本案的查处,反映出诊所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后,部分机构法定代表人并非医疗行业从业人员,医疗安全意识不强,误认为只要请来的医师本人拥有资质就可以开展诊疗活动,并不知晓医师执业活动还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卫生监督人员对该诊所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进行了相关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使其提高了认识,立即改正了相关违法行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