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自治县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日期:2023-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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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8日下午,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名卫生监督员依法对彭水县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场所为电影院,正常营业中。在核查该影院的工作人员清单时发现从业人员黄某无法提供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卫生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照片2张,并当场制作《现场笔录》,同时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限期整改到位。

【调查与处理】

2023年10月17日,该影院店长陈某受法定代表人宁某某的委托,携授权委托书来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处理,卫生执法人员依法对受委托人陈某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陈某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经调查确认:黄某在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情况下,直接从事该影院的场务及检票为顾客服务的工作。经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其立案、调查、合议、审批等程序,决定予以该影院1、警告;2、罚款500元(大写: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需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处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GC011A)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3名以内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该影院于2023年10月17日将整改报告及佐证材料(黄某新办的有效健康合格证明)提交至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鉴于该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且积极配合作出整改,为优化营商环境,贯彻落实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裁量幅度内给予该影院从轻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公共场所日常卫生监督发现的从业人员无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案例。

公共场所是指为人们提供休息、娱乐、交流等活动的临时性场所,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公共场所分类七大类,涵盖住宿、洗浴、美容、游泳场馆、影院、网吧、大型超市等场所,存在人群密集、流动性大,健康与非健康个人混杂,易混杂各种污染源的特点。为避免和减少传染性疾病在公共场所传播,公共场所经营者需履行好卫生管理的职责。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公共场所经营者在安排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时,不论是试用期、临时工都应当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能上岗。在经营过程中时刻注意健康合格证明有效期,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体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