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3765918155Y/2021-00012
  • 主题分类
  • 水利、水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彭水县水利局
  • 成文日期
  • 2021-03-23
  • 发布日期
  • 2021-09-14
  • 标题
  • 彭水县三江口某某加工厂未取得采砂许可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无证采砂
  • 发文字号
  • 彭水罚字[2021]第1号
  • 有 效 性
语音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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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采砂许可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无证采砂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彭水罚字[2021]第1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彭水县三江口某某加工厂

执法部门: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水利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1年3月2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一、水事违法事实和证据

本机关于202115日对你(单位)在彭水县保家镇鹿山居委(小地名:大中坝)郁江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存在以下水事违法行为:

当事人彭水县三江口某某加工厂所持有的《重庆市采砂许可证》(渝准采字证字[2019]第03号)有效期限为:2019年11月7日至2020年12月31日。到期后你单位仍于2020年1月5日申请采砂许可延续期间,1月28日及1月29日场地平整撤离机具期间在彭水县保家镇鹿山居委(小地名:大中坝)郁江河道管理范围内无证采砂。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并按照批准的范围、数量和作业方式采砂。”的规定,并有下列证据为证:

1、《询问笔录》7份;

2、音视频、图片资料(202115日、129日);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长江干流以外的河道采砂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80元(大写:肆佰捌拾元整);

2、处罚款22000元(大写:贰万贰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彭水县行政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领取《彭水县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凭《彭水县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行政服务中心财政窗口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彭水县人民政府或者重庆市水利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执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