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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水利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重庆市机构改革方案》,以及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水利局(以下简称县水利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水利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市委市政府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党对水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水利水资源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全县水利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建议,参与起草水利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全县水资源战略规划、重要江河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县和重要区域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按权限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镇乡供水工作。

(三)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全县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有关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县级及以上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县水利水电工程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

(四)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全县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全县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负责水文工作。负责全县水文水资源监测。对江河水库和地下水实施监测,发布水文资源信息、情报预报。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七)组织指导全县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重要江河、水库、滩涂、河口的开发、治理和保护。指导河库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水系连通工作。承担全县河(库)长制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及县河长办公室日常工作。

(八)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重要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管理的有关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工程安全运行,组织工程验收有关工作,督促指导协调乡镇(街道)配套工程建设。

(九)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承担县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负责农村水利工作。组织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组织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农村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十一)负责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移民有关政策,按要求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负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

(十二)依法组织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跨乡镇(街道)的水事纠纷,负责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十三)开展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组织监督实施水利行业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按规定负责水利对外交流、合作等有关涉外事务。

(十四)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县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指导实施防护标准。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水库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五)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县水利局应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库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十七)与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关于防汛抗旱工作。县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指导实施防护标准;承担日常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水库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县总体应急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组织协调防汛抗旱应急救援工作;承担县防汛抗旱、减灾、抗震救灾、森林防火等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水旱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

第四条  县水利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机要、值班)、政务公开和综合协调、会务、督查督办、考核、新闻宣传、档案、后勤等工作。负责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重大综合性课题调研。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提出县级及以上水利财政资金安排建议,并统筹协调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指导水利依法行政工作。参与起草水利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研究拟订水利工作的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合规性审查工作。统筹行政应诉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工作。组织开展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负责水利行业的信访稳定工作。

(二)规划建设管理科(行政审批科)。组织编制全县水利战略规划、中长期规划、综合规划、流域规划和重大专项规划。负责全局性重大水利改革统筹协调。负责水利固定资产投资和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的统筹管理。负责水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组织指导重要水利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负责全县水利水电工程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承担水利统计、普查工作。负责水利技术工作。承担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相对集中本部门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指导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及造价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组织实施县级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及监督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贯彻落实水利水电安全生产发展规章制度及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县级及以上水利投资项目稽察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及监督检查。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承担水库、水电站大坝及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监督实施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开展重大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和科技推广。

(三)水资源水保科。承担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用水总量控制等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水资源评价有关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全县水资源公报。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并协调实施节约用水规划。组织实施用水效率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工作。负责全县水土保持工作。组织开展全县水土流失调查、综合防治、监督管理和监测评价、预报、公告等工作。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制度。承担全县节约用水办公室、县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水利水电科。负责水利设施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负责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与划界。组织拟订农村水利水电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相关标准。组织实施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实施农村饮水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组织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农村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组织开展水能资源调查评价。指导水资源调度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调水工程前期工作。承担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负责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执行、监测评估及绩效评价。调查研究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意见。负责水利扶贫等工作。

(五)水生态建设与河长制工作科。牵头负责水生态建设工作。负责全县推进河(库)长制工作的协调、督导、考核等具体工作,承担县河长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河道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组织指导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负责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的编制及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实施。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和防洪论证制度。负责全县水文工作,组织实施全县水文水资源(含水位、流量、泥沙、水质等要素)监测工作。组织实施江河水库地下水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组织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重要江河水库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山洪灾害治理、水利水毁工程修复工作。牵头负责水利信息化工作。

(六)其他

办公地点: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鱼塘社区南门街131号。

办公电话:023-78442296

单位负责人:贺守良

办公时间:夏季作息时间(51日-930日)9:00-12:30、14:30-18: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季作息时间(101日-次年430日)9:00-12:30、14:00-17:3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县水利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1.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机要、值班)、政务公开和综合协调、会务、督查督办、考核、新闻宣传、档案、后勤等工作。负责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重大综合性课题调研。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提出县级及以上水利财政资金安排建议,并统筹协调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指导水利依法行政工作。参与起草水利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研究拟订水利工作的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合规性审查工作。统筹行政应诉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工作。组织开展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负责水利行业的信访稳定工作。

  2.规划建设管理科(行政审批科)

  组织编制全县水利战略规划、中长期规划、综合规划、流域规划和重大专项规划。负责全局性重大水利改革统筹协调。负责水利固定资产投资和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的统筹管理。负责水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组织指导重要水利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负责全县水利水电工程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承担水利统计、普查工作。负责水利技术工作。承担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相对集中本部门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指导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及造价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组织实施县级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及监督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贯彻落实水利水电安全生产发展规章制度及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县级及以上水利投资项目稽察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及监督检查。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承担水库、水电站大坝及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监督实施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开展重大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和科技推广。

3.水资源水保科

承担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用水总量控制等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水资源评价有关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全县水资源公报。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并协调实施节约用水规划。组织实施用水效率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工作。负责全县水土保持工作。组织开展全县水土流失调查、综合防治、监督管理和监测评价、预报、公告等工作。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制度。承担全县节约用水办公室、县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4.水利水电科

负责水利设施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负责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与划界。组织拟订农村水利水电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相关标准。组织实施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实施农村饮水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组织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农村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组织开展水能资源调查评价。指导水资源调度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调水工程前期工作。承担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负责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执行、监测评估及绩效评价。调查研究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意见。负责水利扶贫等工作。

5.水生态建设与河长制工作科

牵头负责水生态建设工作。负责全县推进河(库)长制工作的协调、督导、考核等具体工作,承担县河长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河道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组织指导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负责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的编制及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实施。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和防洪论证制度。负责全县水文工作,组织实施全县水文水资源(含水位、流量、泥沙、水质等要素)监测工作。组织实施江河水库地下水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组织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重要江河水库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山洪灾害治理、水利水毁工程修复工作。牵头负责水利信息化工作。


办公电话:023-78442296

  办公地点: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鱼塘社区南门街131号。

 办公时间:夏季作息时间(5月1日-9月30日)9:00-12:30、14:30-18: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次年4月30日)9:00-12:30、14:00-17:3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