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彭水人社工时决字5002432024013号
重庆同远影像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度的申请》已收悉。经审核,现许可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65号)规定,同意你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在2024年3月28日至2025年3月27日期间,实行以一年为周期的特殊工时工作制度。
公司的产品技术中心总监、城市副总经理、集团运营副总监、人力资源总监、事业部总经理、城市总经理、财会总监、总经办主任、销售总监、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实行不定时工时工作制度。
二、实行不定时工时工作制职工每天的实际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且平均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三、此批复及你公司《关于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申请》应向职工公示15个工作日,并严格按批复的岗位人员范围依法组织实施,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等权利。
四、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60日内向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