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退役军人关爱基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中共中央关于退役军人工作决策部署,做好新时代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关心关爱退役军人,实施精准帮扶救助,建立健全困难帮扶援助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事务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设立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退役军人关爱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基金,是由彭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联合彭水县慈善会发起并在彭水县慈善会冠名设立,通过财政资金注入,对外由彭水县慈善会以本基金名义开展公开募捐,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援助关爱困难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县级专项基金。
第三条 基金用于具有彭水户籍并在彭水县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数据库内的困难退役军人家庭和其他困难优抚对象。
第二章 基金筹集和管理
第四条基金主要来源于财政资金注入和社会捐赠。基金启动时,县财政注入100万元补助资金,以后年度,根据企业(单位)、社会组织、爱心人士捐助募集情况,县财政及时予以保障,确保基金余额不少于100万元。
企业(单位)、社会组织、爱心人士捐助可以现金或物资形式进行。除捐赠人指定用途的物资外,由彭水县慈善会对捐赠物资进行公开拍卖,所得款项进入基金;拍卖后剩余的捐赠物资可作为慰问物资发放给困难退役军人家庭及其他困难优抚对象。
第五条 基金纳入彭水县慈善会统一管理,在彭水县慈善会专户下设立“退役军人关爱基金”专项科目,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彭水县慈善会退役军人关爱基金指定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慈善会
开户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彭水支行
账号:4401010120010014587
因该账户同时接受其他项目捐赠,社会各界捐赠时注明“退役军人关爱基金”。
第六条基金接受的所有捐款和物资,由彭水县慈善会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捐赠者可按照国家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基金管委会为捐赠现金或物资1万元(含)以上的单位和捐赠现金或物资1000元(含)以上的个人颁发捐赠荣誉证书。
第七条由彭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彭水县财政局、彭水县民政局(慈善会)联合成立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退役军人关爱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负责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等工作。基金管委会主任由彭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彭水县财政局、彭水县民政局(慈善会)、彭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分管领导担任。基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在彭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彭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分管领导兼任。
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每年初向基金管委会报告上年度基金使用情况。
第八条 在确保基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经基金管委会同意,彭水县慈善会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基金保值增值业务。
第三章基金使用
第九条 基金遵循公开、公正、透明原则,采取实事求是、先急后缓、量入为出和专款专用的方式,精准实施救助、关爱和奖励。
第十条 基金救助、关爱和奖励适用情形和标准:
(一)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家庭因重大变故使家庭短时间内经济负担加重,在有关部门落实社会救助政策之后,家庭生活仍较为困难的,视情形一次性给予1000—5000元救助;
(二)退役军人及其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现役军人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老年烈士子女患病住院后,一次性住院医疗自付费用(扣除各类赔偿、保险支付、社会帮扶、民政救助、优抚医疗补助等政策性补助后),个人承担的费用超过10000元以上的,超过部分按照30%比例进行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30000元;
(三)退役军人及其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现役军人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因身患重特大慢性病,需要长期维持院外治疗,全年门诊治疗费用报销后(扣除各类赔偿、保险支付、社会帮扶、民政救助、优抚医疗补助等政策性补助),以上对象以家庭为单位,累计承担的费用超过5000元以上的,超过部分按照30%比例进行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20000元;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老年烈士子女因身患重特大慢性病,需要长期维持院外治疗,全年门诊治疗费用报销后(扣除各类赔偿、保险支付、社会帮扶、民政救助、优抚医疗补助等政策性补助),以上对象本人承担的费用超过5000元以上的,超过部分按照30%比例进行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20000元;
(四)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因其他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救助和关心关爱的,需经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批准同意后实施;
(五)老复员军人、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老年烈士子女、残疾军人、“两参”人员、荣获二等功及以上人员等去世后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0元(或价值500元物资)的关爱。
(六)对在国防建设、经济发展、乡村振兴、抢险救灾、见义勇为、公民道德等经济社会发展各行各业示范带头表现突出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关爱和奖励:
(一)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因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在申请之日前1年内违反国务院《信访条例》《重庆市信访条例》有关规定,有组织煽动、串联聚集、缠访闹访、滞留滋事、网上恶意炒作或造谣、参加聚集上访,不支持不配合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等行为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基金或拒不配合相关调查及未按要求提供有关支撑证明材料的。
(四)被纳入有关机关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尚未解除的。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应给予救助、关爱和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在一年内因同一事由救助一次后,当年度不再进行救助。
第四章 申请及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符合救助、关爱和奖励条件的对象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申报。
(一)个人申请。一般由符合条件的对象本人书面提出申请。因本人行动不便、年老体弱、精神障碍等特殊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或去世后一次性关爱申请,可由其监护人、家属、所在村(社区)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街道)、村(社区)审核。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在村(社区)协助下,对申请人身份、家庭经济情况、困难情形程度、各类资助关爱情况进行逐一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注意保护申请人的隐私,不得公开病情等敏感信息)。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由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将相关资料报基金管委会办公室。
(三)县级审批。基金管委会办公室经审核通过后,报基金管委会主任审批。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反馈给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反馈给申请对象。
(四)基金发放。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根据基金管委会主任审批结果,向彭水县慈善会函告,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和基金救助、关爱、奖励名册;彭水县慈善会及时将资金发放给申请人,并将结果反馈给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或由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在彭水县慈善会领取现金,上门发放给申请对象。
(五)资料保管。由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按“一人一档”、“一事一档”的原则建立档案,确保资料齐全并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符合救助和关爱条件的对象申请时需据实填写《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退役军人关爱基金救助申请表》或《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退役军人关爱基金关爱申请表》,并同时提供以下(但不限于)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退伍证复印件或退役人员身份相关证明材料;
(三)低保证复印件等困难情况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本人银行卡(存折)复印件(需写明户名、账号、开户银行信息);
(五)其他证明材料:村(社区)提供的困难证明、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用结算票据、意外事件证明材料等。
第十五条 奖励主要采取集体表彰的方式,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基金管委员会与相关单位联合发起对个人的评选表彰活动;
(二)个人填写《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退役军人关爱基金奖励申请表》,并提供相关申报材料;
(三)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接收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奖励建议报基金管委会审批;
(四)基金管委会综合评审并决定奖励对象;
(五)举行表彰大会并现场发放奖励金。
第五章 基金的监督
第十六条 严格按照《彭水县慈善会章程》及《彭水县慈善会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基金依法接受纪委监委、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和社会、媒体等外部监督。对违反规定使用基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基金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
附件:退役军人关爱基金救助、关爱、奖励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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