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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24300915003XY/2018-0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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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彭水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8-09-26
  • 发布日期
  • 2018-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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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市彭水自治县林业局 2017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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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

1.负责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

2.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造林绿化工作;

3.承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

4.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保护工作;

5.承担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的责任;

6.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石漠化治理工作;

7.承担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的责任;

8.承担推进林业改革,维护林区林农合法权益的责任;

9.监督检查各产业对森林、湿地、石漠化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共享的开发利用;

10.指导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

11.承担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森林防火工作责任;

12.承担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防预报工作

13.负责林业及生态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14.负责组织指导林木种质资源保护、林木良种选育推广,林木种子储备,木木良种基地建设、种苗质量与市场监管等职责;负责油茶、蚕桑等经济林的产业指导、规划、发展;

15.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宣传、对外合作与交流;

16.承办县政府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林业局设5个内设科室及7个下属单位:

1.内设科室情况:

(1)办公室(挂法制科牌子)

①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 ;

②承担宣传、安全、保密、信访和政务公开、督察督办、后勤服务等工作;

③负责林业直属事业单位党的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工作,承担机关和林业直属事业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和队伍建设工作;

④牵头办理县人大、县政协有关林业的议案、建议和提案的处理工作;

⑤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指导林业直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⑥指导林业生态文明和生态文化建设的相关工作。负责林业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贯彻执行;负责指导、监督、调处林权纠纷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的调处工作;

⑦负责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备案工作;

⑧承担林业行政执法和林权处理中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相关法律事务;

⑨开展林业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工作。

(2)项目财务科

①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②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③承担林业项目的储备和编报工作,负责在建林业项目资金的管理监督工作;

④负责机关和林业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及财务管理工作;

⑤承担林业统计、财务预算、决算工作;负责林业及其生态建设项目、资金等审计监督;

⑥拟订林业审计制度和业务规范;承担林业区域协作,对口支援工作,指导林业招商引资工作。

(3)造林绿化科(县造林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①拟订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

②组织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

③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

④组织指导退耕还林工作和森林生态建设项目;

⑤负责林业生物种质资源管理,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⑥指导林业科研、技术引进推广和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指导林业科技体制改革和林业科技创新体系、林业科技推广体系建设;

⑦指导林业产业发展工作;承担县造林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4)森林资源管理科

①组织指导森林资源管理、调查及动态监测;

②组织编制森林资源采伐限额;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经营和加工;

③承担林地、林权管理工作,负责森林资源流转和林地征用、占用的审核报批工作;

④负责森林行政案件的听证、稽查工作;

⑤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拟订林业改革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

⑥承担组织指导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的工作;

⑦指导监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改革方针政策的落实;

⑧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及林权管理;负责森林、湿地、石漠化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

⑨承担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的恢复发展;

⑩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的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栽培、经营利用及疫源疫病监测;

11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工作;

12负责林业生物种质资源管理、林业转基因安全的管理监督。

(5)森林防火管理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①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全县森林防火工作意见;承担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森林防火工作;

②制定森林防火工作预案,加强森林火险预测预报、防火物资储备库和防火阻隔带建设,发布森林火灾预警信息;

③组建森林防火扑火专(兼)职队伍、护林联防队伍和义务扑火队伍,处置突发性森林火情;

④负责管理野外用火、规范野外用火行为,拟订野外用火管制的制度。

2.下属单位情况

(1)珍稀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

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②制定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统一管理自然保护区;

③调查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组织环境监测,保护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

④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自然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工作;

⑤进行自然保护的宣传教育;

⑥在不影响保护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组织开展参观、旅游等活动;

⑦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国有林场(决算单独公开)

①保护国有森林资源。负责实施国有林区天然林保护工程、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工作,承担茂云山、七跃山自然保护区中的国有部分的管理,防止各种破坏国有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

②培育国有森林资源。编制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负责育苗、造林、抚育、间伐等森林经营工作,组织实施国有林区生态公益林和国家储备林建设。

③开发国有森林资源。组织协调茂云山国家森林公园摩围山景区国有林地部分的开发,承担景区林相改造任务,编制国有林采伐限额方案和年度采伐作业设计,组织实施国有林的采伐、销售和加工事宜。

④组织协调国有林区和林场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⑤承办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3)林木种苗站

①拟订全县林木种子生产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②负责全县采种基地和苗圃基地建设;

③负责组织指导林木种质资源保护,林木种子储备,林木良种指导选育、引种试验、推广、培育、组织、调剂全县林业重点工程造林和绿化用苗;

④负责指导管理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行为,规范种苗市场秩序,引导种苗产业健康发展;

⑤负责全县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质量监督检验、对出圃的合格苗木出具苗木质量合格证书;

⑥负责对县内工程造林用苗进行质量检查验收;

⑦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全县林木种质资源利用、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行为行使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及行政处罚权;

⑧承办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4)林业调查设计大队

①承担全县生态公益林资源、湿地资源、沙化土地、野生动植物资源等森林资源的调查与动态监测;组织试验和推广森林资源监测先进技术;承担森林分类区划的界定,建立森林资源档案,负责其日常管理、维护与更新;

②承担全县各类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人工造林、人工造林成林、天然更新成林、征占林地、森林资源消耗、森林资源变化检查验收工作,拟订中长期林业发展规划,编制林业其他专项调查规划设计和林业生产、科研、管理等服务的专用数表;

③承办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5)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①组织开展林业有害生物调查及监测;

②拟订森林病虫害防治预案,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预测预报工作;

③受委托组织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④受委托组织开展林业植物检疫执法;

⑤承办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6)林业科技推广站

①研究渝东南片区石漠化形成原因,拟订渝东南片区石漠化治理中长期规划;

② 为林业资源管理和林业生态建设提供技术服务;

③ 组织实施渝东南片区石漠化治理的科技攻关、技术培训、科技项目指导,解决治理中存在的疑难问题;

④ 承担国家、市、区(县)三级石漠化科技项目的研究试验工作,巩固和完善已建立的石漠化示范基地,组织开展渝东南及周边地区石漠化治理的模式研究及推广应用;

⑤协助县科委做好渝东南石漠化治理技术的引进、协作、招标等工作。

⑥开展石漠化区域林业科技信息服务、宣传、咨询等工作;

⑦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7)县森林公安局

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保护森林资源的政策。制定全县森林公安机关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措施和办法。

②分析、研究掌握林区治安动态,建立辖区重大治安事件或者突发事件的预案,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部门汇报辖区山情、林情、社情情况,提供切实有效的信息供领导决策。定期分析林区治安的动态和规律,及时提出相应对策、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不断探索林区治安管理的新方法,有效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活动。

③规范全县森林公安机关办案程序,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林业行政案件,负责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等涉林治安案件,负责全县森林刑事案件的侦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工作。

④开展法制教育,提高林区干部、群众法治意识。发动和组织林区群众共同保护森林,促进群防群治,推动林区治安综合治理,建立辖区内毗邻区护林联防制度,维护林区治安的稳定。

⑤负责全县森林公安队伍建设,负责全县森林公安民警的政治思想、管理、教育、培训、警用装备等工作,推进队伍正规化建设。

⑥协助组织森林火灾的扑救,指导各森林经营单位森林消防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森林消防检查,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⑦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调查处理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争议。

⑧承办县林业局、公安局和上级森林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8)林业综合执行大队

①宣传、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木材运输检查监督的法规、政策。

②按照国家林业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组织开展林业行政执法活动。

③依法查处破坏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行政案件及其他各类林业行政案件。

④扣挡违法运输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运输木材、林产品和野生动植物及产品的行为。

⑤依法对上市交易的木材、林产品和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行检查监督。

⑥依法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维护全县林政秩序和林区社会安全。
二、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7年度收入总计18,930.88万元,支出总计18,930.88万元。与2016年决算数相比,收支减少123.43万元、下降0.65%,主要原因是退休人员从2017年3月起,纳 入社保支付。
    本部门2017年度收入合计18,930.88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8,930.88万元,占100.00%;
    本部门2017年度支出合计18,930.8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451.42万元,占7.67%;项目支出17,479.47万元,占92.33%。

本部门2017年度年末结转和结余0.00万元,较上年增加0.00万元,主要原因是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以后,年底没有用完的指标,财政统一收回,不结转单位继续使用。

(二)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18,930.88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减少120.03万元,下降0.63%。主要原因是退休人员从2017年3月起,纳 入社保支付。较年初预算数增加13,191.69万元,增长229.85%。主要原因是专款收入部分,年初没有纳入预算。
    本部门2017年度财政拨款支出18,930.88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减少120.03万元,下降0.63%。主要原因是退休人员从2017年3月起,纳 入社保支付。较年初预算数增加13,191.69万元,增长229.85%。主要原因是专款收入部分,年初没有纳入预算,所以支出也没有纳入年初预算。
    本部门2017年度财政拨款支出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公共安全支出282.78万元,占1.49%,较年初预算数增加20.23万元,主要原因是正常调资增资及事业人员绩效工资外高出部分纳入预算;社会保障与就业支出203.46万元,占1.07%,较年初预算数减少102.13万元,主要原因是退休人员从2017年3月份起,工资全部纳入社保统一发放;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57.86万元,占0.31%,节能环保支出11,389.47万元,占60.16%,较年初预算数增加10,065.07万元,主要原因是专款收入年初未纳入预算,所以专款支出部分也没有纳入预算;农林水支出6,936.02万元,占36.64%,较年初预算数增加3,208.52万元,主要原因是专款收入年初未纳入预算,所以专款支出部分也没有纳入预算;住房保障支出61.30万元,占0.32%。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7年度一般公共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451.42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157.34万元,较上年减少6.56万元,主要原因是退休人员从2017年3月起,纳 入社保支付。人员经费用途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其他社会保障缴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住房公积金及其他工资福利支出。公用经费294.07万元,较上年减少34.48万元,主要原因:单位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一切从节约出发,打紧开支,严控支出。
    三、“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支出总额情况。
  2017年度本部门“三公”经费支出共计51.75万元,较年初预算数减少57.05万元,较上年支出数减少23.25万元,主要原因:一是林场2017年单独决算,单独公开,三公经费统计没纳入统计范围。二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要求,按照只减不增的要求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全年实际支出较预算和决算均有所下降。三是严格落实公车使用规定,严禁公车私用。四是强化公务接待支出管理,严格遵守公务接待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对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一律由接待对象自行支付。五是进一步规范因公出国(境)活动,今年未安排单位人员出国出访)。
  (二)“三公”经费分项支出情况。
   公务车运行维护费29.49万元,主要用于退耕还林下乡的规划、检查验收,造林任务完成的规划、验收,森林防火宣传,市内因公出行、业务检查等工作所需车辆的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等,费用支出较年初预算数减少44.11万元,主要原因一是2017年林场单独预决算,二是控制用车次数。较上年支出数减少23.22万元,主要原因是一是2017年林场单独预决算,二是控制用车次数。
  公务接待费22.26万元,主要用于接待主要用于接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和市林业局等相关部门的检查及其他区县林业及其他部门的交流学习等。费用支出较年初预算数减少12.94万元,主要原因是严格遵守公务接待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对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一律由接待对象自行支付。较上年支出数减少0.04万元,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要求,按照只减不增的要求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全年实际支出较预算和决算均有所下降。
   (三)“三公”经费实物量情况。
    公务车保有量为9辆;国内公务接待491批次,2,148人,其中: 2017年本部门人均接待费103.62元,车均维护费3.28万元。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说明。2017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294.07万元,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开支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管费、差旅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被装购置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费、其他交通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机关运行经费较2016年减少34.48万元,下降10.49%,主要原因是单位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一切从节约出发,打紧开支,严控支出。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9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5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2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1辆、其他用车1辆,其他用车主要是市森防站配置的皮卡一辆。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2017年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771.33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496.88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274.45万元。主要用于采购乡镇林业站标准化建设设备、退耕还林苗木、天保二期工程苗木、2017年义务植树苗木、单位办公设备购置等。

(四)预算绩效管理情况说明。
(1)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我局71个项目开展了绩效自评,涉及资金23824.1万元。从评价情况来看,除退耕还林工程项目因为受农委地力补贴政策影响和受国土耕地保护政策影响实施进度较慢外,其他项目实施基本正常,达到了预期设定的绩效目标。由于林业项目实施受季节影响较大,所以项目实施周期较长,一般都要3-5年的周期才可以全面完成,所以有些项目的绩效评价暂时无法达到要求。

(2)绩效目标自评结果。基础设施类项目实施合格,得分80分,专项业务工作经费类项目实施良好,得分90分,政策补贴类项目实施合格,得分88分,行业产业类项目实施为合格,得分89分,服务能力类项目实施良好,得分94分。主要产出和效果:2017年,到位项目资金23824.1万元,实际到位资金23824.1万元,资金到位率达100%。实际支付资金11930.4万 元,占整个资金的50%。造成资金支付缓慢的主要原因,一是有些资金到位得慢,加之年底财政资金紧缺,无钱支付;二是林业项目实施季节性强,项目周期长,最长的天保基建项目,项目建设周期是5年;三是林业项目验收慢,林业项目地块多,且受地形地貌影响,验收时间长。

五、专业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填列在本项内。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七)结余分配:指单位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根据《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财教〔2012〕32号)规定,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结转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四)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五)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六)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七)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六、决算公开联系方式及信息反馈渠道。
  本单位决算公开信息反馈和联系方式:办公室电话:023-78442263

重庆市彭水自治县林业局.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