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2022年上半年行政处罚实施结果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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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处罚/强制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单位(个人)  | 
 处罚/强制事由  | 
 处罚/强制依据  | 
 处罚/强制内容  | 
 作出处罚/强制的机关名称  | 
 处罚/强制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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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渝彭(渔业)罚〔2022〕5号  | 
 杨建波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案  | 
 杨建波  | 
 当事人杨建波于2022年5月7日在万足镇万足社区替溪沟水域使用手竿进行垂钓,钓获花白鲢6尾共11.87千克的行为,案发时间属于《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农规〔2021〕9号)规定的禁钓期,案发地点属于《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等8部门关于重庆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渝农发〔2020〕148号)规定的禁捕范围。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十二条第四款  | 
 没收钓获物和钓具; 罚款人民币800元(大写:捌佰元整)。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 
 2022/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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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渝彭(渔业)罚〔2022〕6号  | 
 王洪川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案  | 
 王洪川  | 
 当事人王洪川于2022年5月16日在重庆市彭水县郁山镇米场坝村3组中井河水域(小地名:玄钟塘)使用多竿(3根手竿、2根海竿,总钩尖数为15颗)进行垂钓的行为,案发时间属于《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农规〔2021〕9号)规定的禁钓期,案发地点属于《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等8部门关于重庆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渝农发〔2020〕148号)规定的禁捕范围。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十二条第四款  | 
 没收钓具; 罚款人民币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 
 2022/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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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渝彭农(防疫)罚〔2022〕1号  | 
 洪兵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案  | 
 洪兵  | 
 事人洪兵于2022年1月17日在彭水县桑柘镇大喜村(同河道班)自己家中屠宰自家饲养肉牛一头,雇佣车辆将该头牛屠宰后的牛产品运到在彭水县汉葭街道文庙社区黔龙阳光1期大门口人行道上销售,其中牛肉132.02斤、牛排46.12斤、牛头55.72斤、牛蹄27.78斤。出售牛产品的价格为牛肉45元/斤、牛排30元/斤、牛头200元/个、牛蹄10元/斤,货值总金额为7802.3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  | 
 罚款3901.15元(大写:叁仟玖佰零壹点壹伍元整)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 
 2022/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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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渝彭农(防疫)罚〔2022〕2号  | 
 李世明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产品案  | 
 李世明  | 
 当事人李世明于2022年1月19日上午,驾驶车牌为川JFK***的机动货运三轮车在彭水县绍庆街道彭中后校门路旁,在未申报检疫、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以及未取得屠宰资质私自屠宰生猪的情况下,私自屠宰售卖生猪产品(已卖出3只猪脚和十几斤肉头),剩余猪肉产品43.69kg、猪排骨12.65kg、猪副产品29.39kg。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  | 
 罚款899.87元(大写:捌佰玖拾玖点捌柒元)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 
 2022/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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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渝彭(动防)罚〔2022〕3号  | 
 庹腊奎禁止屠宰、经营、加工、储藏、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或动物产品案  | 
 庹腊奎  | 
 当事人庹腊奎(兼驾驶员)于2022年4月7日上午,驾驶轻型仓栅式货车(车牌号为渝HG3***),在未申报检疫、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情况下,从新田镇石龙村运输仔猪10头至大同镇大河村串乡销售。该批仔猪佩戴有猪耳标,此批仔猪的耳标号为1500383-05373252、291、267、334、339、486、299;-05459468、535、544,经称重总重量为285kg,同时运输仔猪的车辆未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  | 
 罚款人民币1453.50元整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 
 2022/5/6  | 
无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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