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2022年行政处罚实施结果情况表
序号 |
处罚/强制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单位(个人) |
处罚/强制事由 |
处罚/强制依据 |
处罚/强制内容 |
作出处罚/强制的机关名称 |
处罚/强制日期 |
1 |
渝彭(渔业)罚〔2022〕5号 |
杨建波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案案 |
杨建波 |
2022年5月7日15时34分,县农业农村委执法人员在万足镇万足社区替溪沟水域执法巡查时,发现当事人杨建波正在使用手竿进行垂钓,现场检查发现用于垂钓的手竿1根,钓获物共6尾。经立案调查,当事人杨建波于2022年5月7日上午9时许从家中携带垂钓工具乘坐朋友便车前往万足镇,到达替溪沟水域岸边后,其使用1根手竿、1根鱼线、2颗鱼钩开始垂钓,以此方式共钓获花白鲢6尾,总重量为11.87千克。 |
重庆市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 |
1.没收钓获物和钓具; 2.罚款人民币800元(大写:捌佰元整)。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
2022/5/11 |
2 |
渝彭农(宅)罚〔2022〕7号 |
罗德国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修建住宅案 |
罗德国 |
当事人罗德国为彭水县保家镇团堡村4组村民,罗德国户籍人口5人,同户人员分别为其妻子楚才琴和三个子女,长子罗磊,长女罗傲霜,二子罗焕然。当事人属于高铁拆迁户并选择货币安置且享受宅基地复垦政策。经查:当事人罗德国修建该住宅在未依法向保家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并取得《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宅基地审批手续情况下于2021年2月开始修建附属,同年6月修建主体;经保家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多次制止,仍然修建至2021年12月,现已停工,其属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修建住宅行为。同时,根据《重庆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市区范围内村民宅基地标准为每人20至25平方米,其他区县(自治县、市)范围内村民宅基地标准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扩建住宅新占的土地面积应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之规定,结合当事人罗德国在保家镇团堡村4组实际户籍人口,当事人罗德国最多只能共同申请使用的宅基地面积为150平方米,其实际修建的住宅总占地面积519.5平方米(其中房屋主体占地面积162.09平方米、附属设施占地面积357.41平方米),超出主体占地面积12.09平方米。超出宅基地占地面积369.5平方米。该建筑为三层砖混结构,该宅基地地理坐标:东经108.41.63,北纬29.46.39。四至界限为东至自家自留地,南至郭大军的土,西至村公路,北至郭大军的土。现目前二楼已封顶,处于停工状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自行拆除在彭水县保家镇团堡村4组未经批准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总占地面积519.5平方米(其中房屋主体占地面积162.09平方米、附属设施占地面积357.41平方米)]。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
2022/5/24 |
3 |
渝彭农(宅)罚〔2022〕8号 |
晏么毛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住宅案 |
晏么毛 |
当事人晏么毛为彭水县润溪乡樱桃村1组村民,户籍人口5人,分别为当事人妻子王素容,长女晏卢,次女晏露,长子晏冲。2019年10月,当事人晏么毛在未依法向润溪乡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并取得《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宅基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原宅基地拆除后原址和部分自留地基础上修建房屋,并于2020年3月未入住。2022年4月25日,经本机关委托重庆鼎泰测绘服务有限公司现场测绘,该房屋共占地1260.69平方米,其中房屋主体部分占地面积为576.74平方米,院坝占地面积683.95平方米。该房屋为砖混结构三层,地理坐标为:东经107.97632039,北纬29.17394377。四至界限为:东至公路,南至空地,西至樱桃村移民安置点,北至王晓忠、向福伦等林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
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下达之日起六十日内,责令你自行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位于彭水县润溪乡樱桃村1组非法占用土地修建的房屋。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
2022/5/31 |
4 |
渝彭农(宅)罚〔2022〕9号 |
晏江华、晏忠国、晏江彬非法占地建住宅案 |
晏江华、晏忠国、晏江彬 |
当事人晏江华、晏忠国、晏江彬为彭水县润溪乡樱桃井村1组村民,三人系父子关系,晏江华户籍人口4人,同户人员为其妻子龙兰,儿子晏杰、女儿晏娅欣。晏忠国户籍人口1人。晏江彬,户籍人口2人,同户人员为晏江彬及其儿子晏俊豪。2020年12月,当事人晏江华、晏忠国、晏江彬在润溪乡樱桃井村1组拆除原宅基地及鱼塘后新建房屋,在此之前当事人晏江华、晏忠国、晏江彬向润溪乡人民政府提交了宅基地申请书等相关手续,润溪乡人民政府于2020年11月17日核发了《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宅基地审批手续,审批面积分别为晏江华120平方米,晏忠国90平方米、晏江彬90平方米,共计300平方米。经本机关委托重庆鼎泰测绘服务有限公司现场测绘,该宅基地实际占地面积2215.69平方米(其中房屋主体占地面积646.05平方米、附属设施占地面积1569.64平方米),超出润溪乡人民政府审批面积,其行为属于非法占用土地。目前,该房屋已建成,当事人晏江华已于2021年8月入住。该建筑主体为七层砖混结构,共计45套,截至2022年4月24日,该房屋已被当事人出售30余套。该宅基地四至界限为:东至公路,南至广场,西至晏忠国土,北至王云海山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
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下达之日起六十日内,责令你们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自行拆除在润溪乡樱桃井村1组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346.05平方米。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
2022/5/30 |
5 |
渝彭(渔业)罚〔2022〕10号 |
王军章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
王军章 |
2022年5月20日16时左右,接县公安局普子派出所电话通知普子河有人非法捕捞,县农业农村委执法人员迅速赶赴普子镇莫家坝,发现普子河里有5副渔具,经当地村组干部核实,渔具系当事人王军章于5月20日下午3时左右敷设,现场检查未发现渔获物。经立案调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依法对捕捞渔具进行了扣押、对当事人王军章进行了询问。 当事人王军章于2022年5月20日在重庆市彭水县普子镇(小地名:莫家坝)普子河使用5副三重刺网进行捕捞,案发时间及地点属于《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等8部门关于重庆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渝农发〔2020〕148号)规定的禁捕时间和禁捕范围,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内违法从事天然渔业资源捕捞的,依照《渔业法》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处理。同时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4号)的规定,三重刺网属于禁用的渔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
2022/6/24 |
6 |
渝彭(渔业)罚〔2022〕4号 |
严明华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案 |
严明华 |
2022年3月25日16时04分,在重庆市彭水县诸佛乡复兴村1组(小地名:亭子口)的诸佛江水域使用2副定置散布倒须笼壶进行捕捞,捕获土鱼共55尾,总重量0.25千克的行为,系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经立案调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依法对捕捞渔具进行了扣押、对当事人王军章进行了询问。 当事人严明华的案发时间及地点属于《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等8部门关于重庆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渝农发〔2020〕148号)规定的禁捕时间和禁捕范围,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内违法从事天然渔业资源捕捞的,依照《渔业法》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处理。同时根据《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禁捕水域禁止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名录的通告》(渝农规〔2021〕8号)的规定,笼壶属于禁用的渔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1.没收渔获物土鱼55尾,总重量为0.25千克; 2.处罚款人民币7500元。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
2022/7/21 |
7 |
渝彭农(动防)罚〔2022〕23号 |
李应强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 |
李应强 |
2022年7月1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国道319线关口路段监督检查时,发现货主李应强、驾驶员雷玉祥驾驶一辆红色货车装载有羊,其不能提供该批山羊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依法询问当事人。 当事人李应强于2022年7月18日,未申报检疫的情况下,在河南省济源市收购了羊104只。该批羊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李应强将该批羊只从河南省济源市启运,途经国道319线彭水县关口路段,拟运往贵州省务川县濯水镇家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条 |
罚款人民币11460.00元。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
202/7/22 |
8 |
渝彭农(农药)罚〔2022〕20号 |
王江品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
王江品 |
2022年7月11日,有一群众到彭水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一大队办公室举报彭水县新田镇大黄村1组王江品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2021年7月12日彭水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彭水县新田镇大黄村1组王江品经营的杂货店内堆放有农药:1.烟嘧磺隆、氯氟吡氧乙酸异辛酯、莠去津(农药登记证号:PD20097144、PD20098411、PD20093643,生产企业:重庆中邦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规格:50毫升/包、10毫升/包、50克/包)组合装共6包;2.氯氰菊脂(农药登记证号:PD20040091,生产企业:四川润尔科技有限公司,规格:200毫升/瓶)共8瓶;3.乙羧·草铵磷(农药登记证号:PD20180355,生产企业:四川利尔作物科学有限公司,规格:100毫升/瓶)共35瓶;4.杀虫单(农药登记证号:PD20131727,生产企业:四川润尔科技有限公司,规格:20克/包)共50包;5.四聚乙醛(农药登记证号:PD20120194;生产企业:重庆市诺意农药有限公司,规格:180克/包)共58包;6.草甘膦铵盐(农药登记证号:PD20082032;生产企业:广西威牛农化有限公司,规格:350克/瓶)共74瓶,当事人王江品无法提供农药经营许可证。2022年7月1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王江品经营的杂货店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了堆放在杂货店内的涉案农药,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22年7月12日,依法对当事人王江品杂货店内的涉案农药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2022年7月12日,在彭水县新田镇大黄村1组村委会办公室对当事人王江品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并对涉案的农药照片等证据进行确认;2022年7月12日,在彭水县新田镇大黄村1组村委会办公室对农药购买者豆兴兰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2022年7月19日,在彭水县新田镇大黄村1组,向当事人王江品送达了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 经调查核实,该批农药系当事人王江品经营,农药从彭水县创新农药店购进,涉案农药货值金额共计4240元(烟嘧磺隆、氯氟吡氧乙酸异辛酯、莠去津组合装2件共1040元;氯氰菊酯2件共680元;乙羧·草铵膦2件共840元;杀虫单2袋共180元;四聚乙醛2件共300元;草甘膦铵盐2件共1200元),当事人王江品以420元卖给豆兴兰一件乙羧·草铵膦,90元卖给文亨海一袋杀虫单,大部分农药原价拿给当事人王江品的父亲、岳父、兄弟,违法所得共计510元,无用于经营农药的工具、设备。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10元,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1.烟嘧磺隆、氯氟吡氧乙酸异辛酯、莠去津(农药登记证号:PD20097144、PD20098411、PD20093643,生产企业:重庆中邦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规格:50毫升/包、10毫升/包、50克/包)组合装共6包;2.氯氰菊脂(农药登记证号:PD20040091,生产企业:四川润尔科技有限公司,规格:200毫升/瓶)共8瓶;3.乙羧·草铵磷(农药登记证号:PD20180355,生产企业:四川利尔作物科学有限公司,规格:100毫升/瓶)共35瓶;4.杀虫单(农药登记证号:PD20131727,生产企业:四川润尔科技有限公司,规格:20克/包)共50包;5.四聚乙醛(农药登记证号:PD20120194;生产企业:重庆市诺意农药有限公司,规格:180克/包)共58包;6.草甘膦铵盐(农药登记证号:PD20082032;生产企业:广西威牛农化有限公司,规格350克/瓶)共74瓶; 2.处罚款人民币7000元。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
2022/8/2 |
9 |
渝彭农(肥料)罚〔2022〕19号 |
重庆涔阳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包装上标签残缺不清的肥料产品案 |
重庆涔阳商贸有限公司 |
2022年7月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接群众电话举报:位于彭水县汉葭街道沙沱中石油加油站旁张小容经营的肥料门市销售的泸天化尿素标签被涂抹过。2022年7月5日上午,本机关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当事人肥料门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门市堆放有标注“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工农"商标尿素30袋(40kg/袋,共1200kg)。该肥料外包装为塑料袋,外包装袋正面标签上标注尿素,“工农”商标,泸天化,优等品,GB/T 2440-2017,总氮(N)≥46.0%,粒径d(0.85~2.80)mm,净含量:40kg,含缩二脲,使用不当会对作物造成伤害,生产商: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九禾分销,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企业电话:400-636-6699,厂址: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包装袋背面的生产日期信息被涂抹掉。经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肥料包装上标签残缺不清。 2022年7月5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涉案批次“工农”商标尿素肥料开展现场检查,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7月5日下午,本机关执法人员就本案相关事宜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张小容进行询问,依法制作了询问笔录并对涉案的物品相片等证据进行确认。2022年7月1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的下级零售商何传贵进行询问并依法制作了询问笔录,进一步固定了相关证据。 经调查核实,该“工农”商标尿素肥料系当事人张小容销售,2022年5月16日,当事人张小容向其合伙人安世华微信转款111650元用于订货,肥料厂家于5月20日向安世华发出配送短信,5月22日下午肥料运抵彭水,共34吨,存放于当事人位于靛水张家坝的肥料仓库。至案发前,汉葭街道麻油社区肥料零售商何传贵、何传锋兄弟两人分十余次从当事人处购买该尿素30余吨并全部售出。经调查核实,经何传贵、何传锋兄弟两人售出的30余吨该批尿素标签信息完整。案发时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位于彭水县汉葭街道太守路42号附2号肥料门市发现的30袋1200kg“工农”商标尿素肥料外包装袋后面的生产日期信息被涂抹,至案发时尚未售出,没有违法所得。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1、警告; 2、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
2022/7/29 |
10 |
渝彭农(渔业)罚[2022] 22号 |
李泽帮、邓光权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案案 |
李泽帮、邓光权 |
2021年7月7日10时许,在彭水县鞍子镇金山村7组荒田里电黄鳝。期间,发现荒田附近的小沙溪河里有黄鳝,同时在小沙溪河实施了电捕黄鳝作业,电获黄鳝77条,共计7.38千克,其中在小沙溪河电捕黄鳝10余条。当事人李泽帮、邓光权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一案,案发时间及地点属于《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等8部门关于重庆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渝农发〔2020〕148号)规定的禁捕时间和禁捕范围,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内违法从事天然渔业资源捕捞的,依照《渔业法》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处理。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李泽帮、邓光权分别向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缴纳生态修复金人民币12000元的情况属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1.对当事人李泽帮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2.对当事人邓光权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
2022/9/14 |
11 |
渝彭农(渔业)罚〔2022〕25号 |
王国超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
王国超 |
2022年8月9日下午2时许,当事人王国超在重庆市彭水县郁山镇大坝村后灶河(小地名:碑子洞)使用1副抛撒掩网掩罩实施捕捞,捕获红尾子鱼26条,共计0.5千克。当事人王国超于2022年8月9日在重庆市彭水县郁山镇后灶河水域使用1副抛撒掩网掩罩进行捕捞一案,案发时间及地点属于《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等8个部门关于重庆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渝农发〔2020〕148号)规定的禁捕时间和禁捕范围,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内从事天然渔业资源捕捞的,依照《渔业法》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处理。同时根据《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禁捕水域禁止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名录的通告》(渝农规〔2021〕8号)规定,抛撒掩网掩罩属于重庆市禁用的渔具,系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1.没收渔获物红尾子鱼26尾,共计0.5千克; 2.罚款人民币1500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
2022/9/14 |
12 |
渝彭农(农药)罚〔2022〕26号 |
彭水县春梅农药经营店经营假农药案 |
彭水县春梅农药经营店 |
2022年4月20日、2022年4月28日彭水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彭水县春梅农药经营店(标牌创新农药)开展2022年农药监督抽查工作,抽查了多·福50%可湿性粉剂、乙酰甲胺磷40%乳油、水胺硫磷40%乳油等农药产品。彭水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2年8月10日、2022年8月22日收到重庆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发来的案件线索交办函(渝农(农药)交〔2022〕15号、渝农(农药)交〔2022〕17号、)及由重庆市农药检定所出具的农药监督抽查检验报告(No.2022-ZJ120、No.2022-ZJ125、No.2022-ZJ126),检验报告认定多·福50%可湿性粉剂(标称生产企业淄博康力农药有限公司)所检项目多菌灵质量分数和福美双质量分数不符合判定依据的规定(多菌灵质量分数检测结果:3.1%,单项判定:不合格;福美双质量分数检测结果:3.4%,单项判定:不合格)、水胺硫磷40%乳油(标称生产企业湖南沅江赤峰农化有限公司)所检项目水胺硫磷质量分数不符合判定依据的规定(水胺硫磷质量分数检测结果:未检出,单项判定:不合格)、乙酰甲胺磷40%乳油(标称生产企业广东省广州市益农生化有限公司)所检项目乙酰甲胺膦质量分数不符合判定依据的规定,检出未经登记农药成分高效氯氟氰菊脂(乙酰甲胺磷质量分数检测结果:未检出,单项判定:不合格;高效氯氟氰菊脂质量分数检测结果:1.6%,单项判定:/),以上三种农药产品质量均不合格。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二)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之规定,多·福50%可湿性粉剂(标称生产企业淄博康力农药有限公司)、水胺硫磷40%乳油(标称生产企业湖南沅江赤峰农化有限公司)、乙酰甲胺磷40%乳油(标称生产企业广东省广州市益农生化有限公司)认定为假农药。2022年8月2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向彭水县春梅农药经营店送达了抽样检测结果告知书(渝彭农(农药)抽告〔2022〕1号),彭水县春梅农药经营店经营者向松林、冉春梅均对检测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或复验,当即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立案调查。2022年8月23日,执法人员对彭水县春梅农药经营店(标牌创新农药)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拍摄了相关证据照片;2022年8月24日,执法人员在彭水县春梅农药经营店(标牌创新农药)对涉案农药进行了登记保存,制作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渝彭农(农药)登〔2022〕4号);2022年8月25日,执法人员分别对彭水县春梅农药经营店经营者冉春梅、向松林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2022年8月26日,向彭水县春梅农药经营店送达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渝彭农(农药)登处〔2022〕4号)。 经调查核实,多·福50%可湿性粉剂(标称生产企业淄博康力农药有限公司)、水胺硫磷40%乳油(标称生产企业湖南沅江赤峰农化有限公司)、乙酰甲胺磷40%乳油(标称生产企业广东省广州市益农生化有限公司)系当事人彭水县春梅农药经营店实际经营者向松林经营,多·福50%可湿性粉剂(标称生产企业淄博康力农药有限公司)为农药门店转接时原老板刘晓芹的库存;水胺硫磷40%乳油(标称生产企业湖南沅江赤峰农化有限公司)、乙酰甲胺磷40%乳油(标称生产企业广东省广州市益农生化有限公司)由向松林姨父倪程华向厂家购进。彭水县春梅农药经营店涉案农药货值金额共计1900元(其中多·福50%可湿性粉剂100包共300元;水胺硫磷40%乳油3件6共600元;乙酰甲胺磷40%乳油5件共1000元),违法所得共计1408元(彭水县春梅农药经营店以单价3元零售71包多·福50%可湿性粉剂,违法所得213元;以批发价145售出2件水胺硫磷40%乳油,单价10元零售14瓶水胺硫磷40%乳油,违法所得430元;以批发价145售出3件乙酰甲胺磷40%乳油,单价10元零售33瓶乙酰甲胺磷40%乳油,违法所得765元),无用于经营假农药的工具、设备。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
1.没收违法所得1408元,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多·福50%可湿性粉剂(标称生产企业淄博康力农药有限公司)29包、水胺硫磷40%乳油(标称生产企业湖南沅江赤峰农化有限公司)6瓶和乙酰甲胺磷40%乳油(标称生产企业广东省广州市益农生化有限公司)7瓶; 2.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
2022/9/14 |
13 |
渝彭农(渔业)罚〔2022〕27号 |
唐德书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
唐德书 |
当事人唐德书于2022年8月24日12时30分许在彭水县万足镇小河村1组鸡冠梁隧道口东风桥上,使用投射箭铦耙刺1套(其中弹弓1个,鱼轮1个,鱼镖13支)在乌江进行捕捞。案发时间及地点属于《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等8个部门关于重庆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渝农发〔2020〕148号)规定的禁捕时间和禁捕范围,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内从事天然渔业资源捕捞的,依照《渔业法》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处理。同时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4号),投射箭铦耙刺属于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禁用渔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处罚款人民币15000.00元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
2022/11/8 |
14 |
渝彭农(渔业)罚〔2022〕35号 |
余民斌、陶天亮、杨长远、余明江使用鱼鹰捕鱼案 |
余民斌、陶天亮、杨长远、余明江 |
当事人余民斌、陶天亮、杨长远、余明江、向业红于2022年11月6日14时30分许在彭水县郁山镇陈家园村中井河,未经批准使用4只鸬鹚(鱼鹰)捕鱼,捕鱼过程持续约2个小时,共捕获2尾,其中鲤鱼1尾,0.55kg,马口鱼1尾,0.125kg。共计0.675kg,向业红未实施捕鱼行为。 |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七项 |
1.没收鸬鹚(鱼鹰)4只; 2.没收渔获物2尾,共计0.675kg; 3.处当事人余民斌罚款人民币1100.00元整; 4.处当事人陶天亮罚款人民币1100.00元整; 5.处当事人杨长远罚款人民币1100.00元整; 6.处当事人余明江罚款人民币1100.00元整;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
2022/11/8 |
15 |
渝彭农(渔业)罚〔2022〕29号 |
徐建平、覃礼江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案 |
徐建平、覃礼江 |
当事人于2022年8月26日晚11时至8月27日凌晨1时30分许,利用网兜2个、胶桶1个、在彭水县棣棠乡牌楼村棣棠何捕鱼,渔获物种类为马口鱼,共192尾,最小体长为3cm,最大体长为26cm,总重量为0.995kg。案发时间及地点属于《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等8个部门关于重庆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渝农发〔2020〕148号)规定的禁捕时间和禁捕范围。 |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六条 |
1.对当事人徐建平处罚款人民币11000.00元(大写壹万壹仟元整); 2.对当事人覃礼江处罚款人民币11000.00元(大写壹万壹仟元整)。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
2022/11/9 |
16 |
渝彭农(农药)罚〔2022〕34号 |
谢云经营假农药案案 |
谢云 |
2022年4月20日,彭水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一大队执法人员在彭水县云云农药经营部开展2022年农药监督抽查工作,抽取了氯氰菊脂10%乳油、多菌灵25%可湿性粉剂(标称委托方山东哈维斯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受委托方四川维力佳科技有限公司)、阿维·高氯6%乳油(标称委托生产企业郑州中港万象作物科学有限公司、受委托生产企业史迪克生物科技河南>有限公司)三个农药产品送重庆市农药检定所检验。2022年8月22日、9月15日,彭水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一大队分别收到重庆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发来的案件线索交办函(渝农(农药)交〔2022〕19号、渝农(农药)交〔2022〕20号)及重庆市农药检定所出具的No.2022-ZJ122、No.2022-ZJ123检验报告,检验报告认定多菌灵25%可湿性粉剂(标称委托方山东哈维斯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受委托方四川维力佳科技有限公司)所检项目多菌灵质量分数不符合判定依据的规定(检测项目:多菌灵质量分数;项目指标:25.0±1.5;检测结果:0.6;单项判定:不合格);阿维·高氯6%乳油(标称委托生产企业郑州中港万象作物科学有限公司、受委托生产企业史迪克生物科技河南>有限公司)所检项目高效氯氰菊酯质量分数符合判定依据的规定,阿维菌素质量分数不符合判定依据的规定(1.检测项目:阿维菌素质量分数;项目指标:≥0.4;检测结果:未检出;单项判定:不合格。2.检测项目:高效氯氰菊酯质量分数;项目指标:≥5.6,检测结果:6.5,单项判定:合格),产品质量均不合格,我委执法人员于2022年9月21日向彭水县云云农药经营部经营者谢云送达了抽样检测结果告知书(渝彭农(农药)抽告〔2022〕2号),彭水县云云农药经营部经营者谢云表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或复验。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二)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之规定,多菌灵25%可湿性粉剂(标称委托方山东哈维斯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受委托方四川维力佳科技有限公司)、阿维·高氯6%乳油(标称委托生产企业郑州中港万象作物科学有限公司、受委托生产企业史迪克生物科技河南>有限公司)认定为假农药。2022年9月22日经县农业农村委主要领导批准予以立案并展开调查。2022年9月22日,我委执法人员对彭水县云云农药经营部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22年9月23日,对彭水县云云农药经营部涉案农药多菌灵25%可湿性粉剂(标称委托方山东哈维斯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受委托方四川维力佳科技有限公司)、阿维·高氯6%乳油(标称委托生产企业郑州中港万象作物科学有限公司、受委托生产企业史迪克生物科技河南>有限公司)进行了异地登记保存,制作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渝彭农(农药)登〔2022〕7号);2022年9月26日,对彭水县云云农药经营部经营者谢云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2022年9月26日,向彭水县云云农药经营部经营者谢云送达了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渝彭农(农药)登处〔2022〕7号)。 经调查核实,多菌灵25%可湿性粉剂(标称委托方山东哈维斯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受委托方四川维力佳科技有限公司)、阿维·高氯6%乳油(标称委托生产企业郑州中港万象作物科学有限公司、受委托生产企业史迪克生物科技河南>有限公司)系当事人彭水县云云农药经营部经营者谢云经营,多菌灵25%可湿性粉剂(标称委托方山东哈维斯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受委托方四川维力佳科技有限公司)为谢云从重庆经销商杨杰处进货;阿维·高氯6%乳油(标称委托生产企业郑州中港万象作物科学有限公司、受委托生产企业史迪克生物科技河南>有限公司)为谢云家属张跃从上门推销的业务员处进货,均未出具购货凭证。彭水县云云农药经营部在本案的涉案农药货值金额共计780元(其中多菌灵25%可湿性粉剂60袋共60元;阿维·高氯6%乳油240盒共720元),违法所得共计111元(彭水县云云农药经营部以单价1元零售多菌灵25%可湿性粉剂3袋,违法所得3元;以单价3元零售阿维·高氯6%乳油36盒,违法所得108元),无用于经营假农药的工具、设备。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
1.没收违法所得111元,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多菌灵25%可湿性粉剂(标称委托方山东哈维斯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受委托方四川维力佳科技有限公司)45袋,阿维•高氯6%乳油(标称委托生产企业郑州中港万象作物科学有限公司、受委托生产企业史迪克生物科技河南>有限公司)204盒; 2.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
2022/11/9 |
17 |
渝彭农(渔业)罚〔2022〕32号 |
邵建国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案 |
邵建国 |
2022年9月20日11时30分,县农业农村委执法人员在汉葭街道乌江岸线执法巡查时,发现汉葭水陆派出所外面人行道临江护栏上有正在垂钓的无主海竿1根,执法人员询问周边无人认领后,将鱼竿从乌江水域收起,发现此竿所用饵料为1尾体长8公分的泥鳅,一线两钩,无钓获物。执法人员正在核查时,当事人邵建国到场认领鱼竿,执法人员告知其配合调查,当事人拒不配合,妨碍执法。执法人员现场通过110报警,待警察到场教育后当事人态度转变,积极配合调查。我委予以立案调查,已开展如下调查工作:1.执法人员到案发现场依法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依法对垂钓工具海竿1根进行了扣押。3.对当事人邵建国进行了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4.对案发水域、涉案工具等进行拍照取证。 当事人邵建国于2022年9月20日在汉葭街道汉葭水陆派出所附近乌江水域使用1根海竿进行垂钓,垂钓饵料为1尾体长8公分的泥鳅,一线两钩,无钓获物,涉案地点属于《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等8部门关于重庆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渝农发〔2020〕148号)规定的禁捕范围。 |
《重庆市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 |
1.没收钓具海竿1根; 2.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
2022/11/12 |
18 |
渝彭农(饲料)罚〔2022〕31号 |
徐建雄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案 |
徐建雄 |
2022年6月29日,彭水县明强饲料兽药经营部经营者徐建雄售卖给谢波林,转售卖给彭水县进波生猪养殖场的四海牌豆粕(生产企业:大海粮油工业防城港>有限公司;规格:50kg/袋;生产日期:20220520;执行标准Q/320582DLY57(二级品)),2022年8月3日经农委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抽检,2022年8月24日,抽样样品经成都市华测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检测报告编号:A2220342709101001CR1,粗蛋白质检测结果为19.51%,粗蛋白质检测值不符合生产厂家产品标签标识的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43)的要求,该批产品判定为不合格。 2022年9月7日,我委执法人员对彭水县明强饲料兽药经营者徐建雄送达了抽样检测结果告知书(渝彭农(饲料)抽告〔2022〕3号),并告知徐建雄在法定时限内可以申请复检。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申请复检。因此,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五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负责”之规定。彭水县明强饲料兽药经营部存在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的行为。经查:彭水县明强饲料兽药经营部经营者徐建雄经谢波林转售给谢进波的饲料原料四海牌豆粕(生产企业:大海粮油工业防城港>有限公司;规格:50kg/袋;生产日期:20220520;执行标准:Q/320582DLY57(二级品))60袋,215元/袋,2022年7月14日发现四海牌豆粕有质量问题过后,徐建雄主动召回了彭水县进波生猪养殖场8袋四海牌豆粕换成了中粮新涪豆粕,留了1袋作为抽样样品,另外还召回了不同批次的四海牌豆粕33袋也换成了新涪豆粕,因此,本案当事人该批次豆粕违法所得应认定为10965元。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彭水县明强饲料兽药经营部经营者徐建雄已经认识到其违法行为事实存在,对其违法行为亦供认不讳,积极配合执法调查,对案件调查人员顺利查清案件事实起到积极作用。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
1.没收违法所得10965元。 2.罚款24123元。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
2022/11/10 |
19 |
渝彭农(动防)罚〔2022〕30号 |
张启和随意弃置病死动物案 |
张启和 |
2022年8月29日,彭水县农业农村委员会接到善感乡人民政府电话,称善感乡龙纲村7组养殖户张启和把病死仔猪丢弃于红仓水库中。2022年8月29日,经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依法询问当事人及指认了丢弃病死动物时的具体位置和病死仔猪,并对张启和养殖场中的猪进行了抽血检测。对丢弃于红仓水库中的病死仔猪进行了无害化深埋处理。 当事人张启和于8月14日-25日期间,前后间隔两三天,分三次在傍晚的时候用水泥口袋和透明方便袋将自己养殖场中的5头病死仔猪装到善感乡龙纲村7组红仓水库并丢弃于水库中,丢弃时均未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因天气炎热,又在水中,丢弃仔猪已经开始发胀腐败,无法提取抽检样本。2022年8月29日彭水县动物疫病控制中心对彭水县张启和养猪场中的生猪进行了日常监督监测抽样,同时彭水县生态环境局对红仓水库、红仓水库饮用水取水口开展了监测。根据彭水县善感乡人民政府提供的《关于善感乡红仓水库饮用水源有关情况说明的函》、彭水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走访调查,红仓水库为分散式饮用水源,连接着善感乡罗兴村二组盖梨丫蓄水池与蔡家山蓄水池,受益人达到62户300余人。丢弃的仔猪最大的约9公斤左右,最小的约1公斤左右,5头总重约13.95公斤,于2022年8月29日进行了无害化深埋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 |
罚款人民币21000.00元(大写:贰万壹仟元整)。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
2022/11/10 |
20 |
渝彭农(动防)罚〔2022〕21号 |
向国林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
向国林 |
2022年7月13日晚,保家镇的检疫人员在清平社区检查时,截获一辆三轮车,车上运载着未经检疫的牛。接到线索后,县农业农村委执法人员立即指派执法人员前往保家镇通往走马乡的岔路口调查,发现当事人向国林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鄂CAY851的红色三轮车,车上载有一头牛,该牛已死亡,胴体还未发生尸僵,车辆上有大量血迹,该头牛重328.6千克,该头牛耳部未见佩戴免疫标识以及无佩戴标识痕迹,当事人向国林不能提供该头牛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本机关于2022年X月X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涉案现场进行了检查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依法分别对当事人向国林、原货主郭光国以及该头牛屠宰当事人蔡德书进行了询问并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当事人向国林于2022年7月13日,驾驶自有红色三轮车(车牌号为鄂CAY851)以人民币6000元的价格向保家镇清平社区农户郭光国收购了摔伤的牛,后由郭光国邀请本地农户蔡德书放血屠宰后交由当事人向国林从保家镇运往郁 山镇拟用于经营,途经走马乡岔路口被彭水县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查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 |
罚款人民币300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
2022/11/10 |
21 |
渝彭农(渔业)罚〔2022〕28号 |
刘平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案 |
刘平 |
当事人刘平2022年8月24日13时许,在彭水县万足镇小河村1组鸡冠梁隧道口东风桥上,使用投射箭铦耙刺(其中弹弓4副、鱼轮1个,皮筋4根、计重器1个、鱼镖7支)在乌江进行捕捞。案发时间及地点属于《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等8个部门关于重庆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渝农发〔2020〕148号)规定的禁捕时间和禁捕范围,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内从事天然渔业资源捕捞的,依照《渔业法》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处理。同时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4号),投射箭铦耙刺属于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禁用渔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处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
2022/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