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3MB1675106E/2023-00012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彭水县农业农村委
  • 成文日期
  • 2023-06-07
  • 发布日期
  • 2023-06-07
  • 标题
  • 彭水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2023年上半年行政处罚实施结果情况表
  • 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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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2023上半年行政处罚实施结果情况表

序号

处罚/强制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单位(个人)

处罚/强制事由

处罚/强制依据

处罚/强制内容

作出处罚/强制的机关名称

处罚/强制日期


1

渝彭农(肥料)罚〔2022〕36号

梁光辉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案案

梁光辉

2022年10月20日,彭水自治县农业农村委执法人员接群众电话举报称:在彭水县乔梓乡水花村有商贩沿路售卖肥料,怀疑是问题肥料。接举报后,执法人员来到彭水县乔梓乡水花村3组村道公路上,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肥料经营者梁光辉销售的肥料①有机硫酸钙(商标:贸熙,重量:25kg,标称生产企业:重庆市贸熙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公司地址:重庆市涪陵区荔枝街道蒿枝坝村三组二小组,含量成分:Ca+SO3≥40(20-20)、游离酸≤6.5、水分≤25,执行标准:Q/MX1-2014);②颗粒氮肥(商标:沃农山,净含量:40kg,标称生产企业:四川泰铵化工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四川省大安区人民路130号,公司电话:08135900666,成分含量:N≥20%);③生物有机肥(商标:今农神,净含量:25kg,肥料登记证:微生物肥(2006)准字(0324)号,标称生产企业:重庆福纳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公司地址:重庆市荣昌区,电话:023-46736767,有机质含量≥40%,有效活菌≥0.2亿/g,执行标准:NY884-2012);④尿素(商标:建峰,欧洲大化肥技术天然气原料生产,中颗粒,优等品,总氮≥46.2%,粒径范围:d1.18mm-3.35mm,净含量:40kg,执行标准:GB/T2440-2017,标称生产企业:重庆建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商地址:重庆市涪陵区白涛街道沿江路1号,电话:023-72598888,含缩二脲,使用不当会对作物造成伤害)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梁光辉皮卡车上有尚未售出的①有机硫酸钙(商标:贸熙;标称生产企业:重庆市贸熙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②颗粒氮肥(商标:沃农山;标称生产企业:四川泰铵化工有限公司)两种肥料产品包装袋上未见肥料登记证信息。当天,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梁光辉销售的肥料及运输肥料车辆进行了现场检查(勘验),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对无肥料登记证的两个肥料产品现场拍照作为证据保存。当天13时46分至15时21分,执法人员在乔梓乡人民政府综合执法办办公室向当事人梁光辉询问了相关情况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2022年10月25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对当事人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2年12月27日,在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询问室,办案人员再次向当事人梁光辉调查本案相关情况并补充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梁光辉经朋友介绍,于2022年10月17日下午驾驶皮卡车从南川来到彭水,后从彭水县下塘口(高速路口往高谷方向走几百米)一肥料仓库处现金方式以15元/袋的价格购进有机硫酸钙25袋,以69元/袋的价格购进颗粒氮肥18袋这两种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以及其他肥料产品,自10月18日起驾驶皮卡车先后到彭水县芦塘乡、保家镇、乔梓乡的多个村社售卖。至案发时,先后以20元/袋价格售出有机硫酸钙7袋175kg,获得违法所得140元;以80元/袋价格售出颗粒氮肥6袋240kg,获得违法所得480元,共计获得违法所得620元。尚有30袋930kg(①有机硫酸钙18袋450kg、②颗粒氮肥12袋480kg)未售出。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之规定

1、警告;

2、处罚款人民币1116元。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2.12.27


2

渝彭农(农药)罚〔2022〕 38 号

廖秀洋经营假农药案

廖秀洋

2022年10月25日,彭水县农业农村委执法人员向刚、冉昆灵、陶圳到彭水县保家镇秀洋农资经营部开展监督抽检工作,抽取了敌草快、甲拌磷55%乳油、水胺硫磷40%乳油三种农药产品。2022年12月7日,彭水县农业农村委执法人员收到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其中水胺硫磷40%乳油(标称生产企业湖北省钟祥市第二化工农药厂,农药登记证号:PD88101-7,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鄂)0027,产品标准号:GB08972-2012)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2220482851101005CR2)显示检验项目水胺硫磷质量分数实测值未检出,检验检测结果为不合格。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二)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之规定,水胺硫磷40%乳油(标称生产企业湖北省钟祥市第二化工农药厂,农药登记证号:PD88101-7,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鄂)0027,产品标准号:GB08972-2012)认定为假农药。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之规定,

1.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水胺硫磷40%乳油1瓶,没收违法所得590元;2.处罚款9000元。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2.12.27


3

渝彭农(农药)罚〔2023〕4号

重庆市彭水县图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劣质农药案案

重庆市彭水县图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2023年2月16日,彭水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在位于彭水自治县汉葭街道文庙社区文庙街101号的重庆市彭水县图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展2023年“春雷”行动执法检查时,在该公司门市内一农药产品货架上现场发现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百菌清”40%悬浮剂(标称生产单位:利民化学有限责任公司;农药登记证号:PD20070686,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苏)0021,产品标准号:GB/T18171-2017;标称生产日期和批号:L1B04514 20210101,质量保证期2年,)20包共计600克,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重庆市彭水县图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的农药“百菌清”40%悬浮剂认定为劣质农药,执法人员当即对当事人重庆市彭水县图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门市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百菌清”40%悬浮剂进行了拍照,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23年2月16日,我委向重庆市彭水县图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谭长伟下达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渝彭农(农药)登〔2023〕1号),对涉案农药“百菌清”40%悬浮剂进行了异地登记保存。2023年2月17日,县农业农村委主要领导批准同意立案查处。2023年2月20日,执法人员对重庆市彭水县图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长伟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2023年2月21日,我委向重庆市彭水县图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长伟送达了《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渝彭农(农药)登处〔2023〕1号)。

经调查核实,本案涉案农药“百菌清”40%悬浮剂(标称生产单位:利民化学有限责任公司;农药登记证号:PD20070686,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苏)0021,产品标准号:GB/T18171-2017;标称生产日期和批号:L1B04514 20210101,质量保证期2年)由当事人重庆市彭水县图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涉案农药“百菌清”40%悬浮剂(标称生产单位:利民化学有限责任公司;标称生产日期和批号:L1B04514 20210101,质量保证期2年)为当事人重庆市彭水县图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谭长伟于2022年7月份从成都一农药批发商处购进,货物通过物流运输到彭水,进货数量2件共200包6000克,进货单价1.25元/包,对方未出据出货凭证。货到彭水后,在2023年1月1日之前该农药尚在质量保证期期间,本案当事人重庆市彭水县图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零售方式销售180包5400克,销售单价3元/包。自2023年1月1日该涉案农药在超过质量保证期后至案发,尚有20包600克未售出,货值金额60元,无用于违法经营该农药的工具、设备。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1.没收违法经营的劣质农药“百菌清”40%悬浮剂20包600克;

2.处罚款人民币2300元。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3.13


4

渝彭农(肥料)罚〔2023〕6号

何孝强

何孝强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案案

2023年2月13日,彭水自治县农业农村委执法人员冉昆灵、向刚、余耀、吴国林到彭水自治县龙塘乡开展2023年“春雷行动”执法检查,通过检查发现当事人何孝强经营的肥料产品活性硼锌铁镁肥(标称生产企业:湖南邵阳正邦农化科技有限公司,农业部登记证:农肥(2012)临字5993号,标准代号:Q/GAZH006-2010)登记证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有效肥料登记发布网站上查询结果为“暂无数据”,为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当天,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何孝强经营的种子肥料摊点进行了现场检查(勘验),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对肥料产品活性硼锌铁镁肥现场拍照作为证据保存。2023年2月13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对当事人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3月20日,在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室,办案人员向当事人何孝强调查本案相关情况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调查核实,活性硼锌铁镁肥(标称生产企业:湖南邵阳正邦农化科技有限公司,农业部登记证:农肥(2012)临字5993号,标准代号:Q/GAZH006-2010)系当事人何孝强从朗溪乡农资经营者陈珍和处以价格70元/袋购进1袋(1袋内有20小包),何孝强以均价6元/包的价格零售完20小包活性硼锌铁镁肥,违法所得120元。

依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之规定

1、警告;

2、处罚款人民币216元。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3.30

5

渝彭农 (渔业) 罚 〔2023〕 3号

彭水县狼王渔具沙沱店

彭水县狼王渔具沙沱店经营禁用渔具案

2023年1月30日上午10时42分至12时04分,根据市级暗查暗访工作发现问题线索,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彭水县狼王渔具沙沱店依法进行执法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彭水县狼王渔具沙沱店有销售以下国家及市级禁用渔具:1.定置(串联)倒须笼壶(网目尺寸10mm),共4个;2.单片刺网(网目尺寸30mm),共6副;3.三重刺网,共10副;4.真饵复钩(钓钩数8个),21盒,1盒4个;5.真饵复钩(钓钩数8个),25板,每板2个;6.胜霸牌真饵复钩(钩尖数6个),14袋,每袋2个;7.快刀牌真饵复钩(钩尖数6个),30盒,每盒4个;8.PERK牌真饵复钩(钩尖数6个),113盒,每盒4个;9.普京牌真饵复钩(钩尖数6个),40盒,每盒2个;10.极风牌真饵复钩(钩尖数6个),6盒,每盒2个;11.溪池钓仕挂真饵复钩(钩尖数6个),67袋,每袋1个;12.研工堂真饵复钩(钩尖数6个),8盒,每盒4个;13.绿色真饵复钩(钩尖数6个)5个;14.拟饵复钩(钩尖数3个)1个;15.拟饵复钩(钩尖数4个)1个。已出售三重刺网4副,单价40.00元/副;定置(串联)倒须笼壶1副,单价12.00元/副,爆炸钩2盒,单价8.00元/盒。共计违法所得188.00元。2023年1月30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我委予以立案调查,已开展如下调查工作:1.执法人员在彭水县狼王渔具沙沱店依法进行了现场检查,对店铺内违规销售的渔具进行了清点,法定代表人张志华在场并签字确认;2.依法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3.依法对违规销售的渔具进行了扣押。4.1月31日,依法对法定代表人张志华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5.对涉案的违规销售渔具进行了拍照取证。依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4号)和《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禁捕水域禁止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名录的通告》(渝农规〔2021〕8号),当事人彭水县狼王渔具沙沱店销售的定置(串联)倒须笼壶(网目尺寸10mm)、单片刺网(网目尺寸30mm)、三重刺网、真饵复钩(钓钩数8个)、真饵复钩(钓钩数8个)属农业农村部禁用渔具,胜霸牌真饵复钩(钩尖数6个)、快刀牌真饵复钩(钩尖数6个)、 PERK牌真饵复钩(钩尖数6个)、 普京牌真饵复钩(钩尖数6个)、极风牌真饵复钩(钩尖数6个)、溪池钓仕挂真饵复钩(钩尖数6个)、研工堂真饵复钩(钩尖数6个)、绿色真饵复钩(钩尖数6个)、拟饵复钩(钩尖数3个)、拟饵复钩(钩尖数4个)属于重庆市禁捕水域禁止使用的渔具,当事人彭水县狼王渔具沙沱店销售禁用渔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规定。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和《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第十一条第二款:“只规定了最高罚款数额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三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确定,从重处罚应高于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六十;”之规定,当事人陈述申辩已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并认真整改,清理门店,规范经营,未造成严重社会后果,同时陈述因疫情影响,门店亏损经营,恳请减免行政处罚,经本机关综合考虑,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予以部分采纳,   结合本案实际,当事人不具备从轻和从重处罚情节,之规定。

1.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

2.没收违法所得188.00元(大写:壹佰捌拾捌圆整);

3.罚款人民币3000元(大写:叁仟圆整)。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6.2


6

渝彭农 (兽药) 罚 〔2023〕 2号

刘吉

刘吉经营劣质兽药案

经查,彭水县刘吉饲料店存在经营劣兽药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向购买者说明兽药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应当遵守兽用处方药管理办法。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用中药材的,应当注明产地。禁止兽药经营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主要证据如下:1.当事人刘吉涉嫌售卖过期兽药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致死猪只无害化处置现场材料;3.当事人刘吉询问笔录;4.当事人刘吉身份证复印件;5.当事人刘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6.当事人刘吉乡村兽医证;7.当事人刘吉兽药经营许可连证明材料;8.田兵身份证;9.田兵询问笔录;10.县域内其他兽药经营体的兽药报价。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向购买者说明兽药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应当遵守兽用处方药管理办法。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用中药材的,应当注明产地。禁止兽药经营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

1.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

2.罚款2530.5元

3.没收违法所得80元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6.2


7

渝彭农 (农药) 罚 〔2023〕 7号

何德仙

何德仙经营劣质农药案

2023年4月6日,彭水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在位于彭水自治县诸佛乡双合场幸福街194号何德仙经营的农资店开展2023年“春雷行动”执法检查时,在当事人何德仙经营的农资店现场发现涉嫌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1.雷克顿“乙羧·草铵膦20%微乳剂”(标称商标“利尔作物”,标称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四川利尔作物科学有限公司,农药登记证号:PD20180355,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川)0021,产品质量标准号:Q/915107037866879317.74-2017,净含量:100毫升/瓶,标称生产日期及批号:21Z001b 20210121J02,质量保证期:二年)10瓶共计1000毫升;2.闲卫“草铵膦200克/升水剂”(标称商标“利尔作物”,标称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四川利尔作物科学有限公司,农药登记证号:PD20110507,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川)0021,产品质量标准号:Q/915107037866879317.26-2018,净含量:115克/瓶,标称生产日期及批号:20190808 19Z174/BC02,质量保证期:三年)7瓶共计805克;3.“草甘膦异丙胺盐41%水剂”(标称商标“兴农春”,标称生产企业:兴农药业(中国)有限公司,农药登记证号:PD20070659,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沪)0004,产品标准号:GB/T20684-2017,净含量:200毫升/瓶,标称生产日期同批号:20201112,质量保证期:二年)22瓶共计4400毫升。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当事人何德仙经营的农药雷克顿乙羧·草铵膦20%微乳剂、闲卫草铵膦200克/升水剂、草甘膦异丙胺盐41%水剂认定为劣质农药。2023年4月6日,执法人员经请示县农业农村委主要领导批准同意立案并对当事人何德仙经营的农资门市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雷克顿乙羧·草铵膦20%微乳剂、闲卫草铵膦200克/升水剂、草甘膦异丙胺盐41%水剂进行了拍照,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23年4月6日,我委向当事人何德仙下达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渝彭农(农药)登〔2023〕3号),对涉案农药雷克顿乙羧·草铵膦20%微乳剂、闲卫草铵膦200克/升水剂、草甘膦异丙胺盐41%水剂进行了异地登记保存。2023年4月12日,我委向何德仙送达了《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渝彭农(农药)登处〔2023〕3号)。2023年4月20日,执法人员对何德仙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经调查核实,本案涉案农药雷克顿乙羧·草铵膦20%微乳剂、闲卫草铵膦200克/升水剂、草甘膦异丙胺盐41%水剂系当事人何德仙经营。涉案农药雷克顿乙羧·草铵膦20%微乳剂、闲卫草铵膦200克/升水剂、草甘膦异丙胺盐41%水剂为当事人何德仙购进,无进货票据,因购进时间太久,当事人已不记得购进时间及进货数量。涉案农药进货价格为:雷克顿乙羧·草铵膦20%微乳剂5元/瓶;闲卫草铵膦200克/升水剂4元/瓶;草甘膦异丙胺盐41%水剂6元/瓶。在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后,三种农药均未曾售出(雷克顿乙羧·草铵膦20%微乳剂10瓶共计1000毫升,闲卫草铵膦200克/升水剂7瓶共计805克,草甘膦异丙胺盐41%水剂22瓶共计4400毫升),未产生违法所得,无用于违法经营该农药的工具、设备。

依照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原文)之规定,

(一)没收违法经营的劣质农药:1.雷克顿“乙羧·草铵膦20%微乳剂”(标称商标“利尔作物”,标称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四川利尔作物科学有限公司,农药登记证号:PD20180355,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川)0021,产品质量标准号:Q/915107037866879317.74-2017,净含量:100毫升/瓶,标称生产日期及批号:21Z001b 20210121J02,质量保证期:二年)10瓶共计1000毫升;2.闲卫“草铵膦200克/升水剂”(标称商标“利尔作物”,标称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四川利尔作物科学有限公司,农药登记证号:PD20110507,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川)0021,产品质量标准号:Q/915107037866879317.26-2018,净含量:115克/瓶,标称生产日期及批号:20190808 19Z174/BC02,质量保证期:三年)7瓶共计805克;3.“草甘膦异丙胺盐41%水剂”(标称商标“兴农春”,标称生产企业:兴农药业(中国)有限公司,农药登记证号:PD20070659,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沪)0004,产品标准号:GB/T20684-2017,净含量:200毫升/瓶,标称生产日期同批号:20201112,质量保证期:二年)22瓶共计4400毫升。

(二)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