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强制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单位(个人) |
处罚/强制事由 |
处罚/强制依据 |
处罚/强制内容 |
作出处罚/强制的机关名称 |
处罚/强制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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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渝彭农(肥料)罚〔2025〕26号 |
彭水县兴茂农资经营部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案 |
彭水县兴茂农资经营部 |
经查,当事人彭水县兴茂农资经营部生产、销售的“九菌2号微生物菌剂多肽酶碳基肥”[标称信息:九稼一®;登记证号:微生物肥(2018)准字(5887)号;执行标准:GB/20287-2006;主要技术指标:有效活菌数≥5.0亿/g;营养元素成分:有机质≥60%,氮磷钾≥6%,聚天门冬氨酸,腐植酸,有效活菌数≥5.0亿/g,氨基酸≥6%;净含量:40kg;全国免费植保热线:400-822-5978,生产日期及批号:见合格证或喷码(合格证标注生产日期:2023年11月6日);质量保证期:3年;委托生产商:项城市绿之源肥料有限公司;运营商:河南省九稼一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两次抽样检测,2025年4月22日,江苏华测品标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2250209567101001C)检验结论显示:经检验,有效活菌数、有机质项目不符合标签明示值的要求(标签明示值:有效活菌数≥5.0亿/g;氮磷钾≥6%;有机质≥60%。检验值:有效活菌数0.1亿/g,单项结论:不符合;有机质30%,单项结论:不符合),无标准指标的项目仅提供检验数据。2025年5月19日,江苏华测品标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2250276732101001C)检验结论显示:经检验,有效活菌数、有机质项目不符合标签明示值的要求(标签明示值:有效活菌数≥5.0亿/g;氮磷钾≥6%;有机质≥60%。检验值:有效活菌数0亿/g,单项结论:不符合;有机质32%,单项结论:不符合),无标准指标的项目仅提供检验数据。按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之规定,认定彭水县兴茂农资经营部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 当事人彭水县兴茂农资经营部购进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九菌2号微生物菌剂多肽酶碳基肥”50袋2000kg(40kg/袋),销售29袋1160kg(40kg/袋),销售单价88元/袋(40kg/袋),货值金额2552元,获得违法所得255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共3页; 2.《检测报告》2份共7页; 3.《产品确认通知书》2份共12页; 4.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1份共1页; 5.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回证1份共1页; 6.《询问笔录》1份共5页; 7.相关证据照片19份20张; 8.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共3页; 9.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回证1份共1页。 |
依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之规定, |
1.警告; 2.处罚款2296元。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
2025.7.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