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3MB1675106E/2025-00017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彭水县农业农村委
  • 成文日期
  • 2025-06-06
  • 发布日期
  • 2025-06-06
  • 标题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 关于下达2025年乡村产业振兴差额补助类 项目建设任务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有 效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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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农发〔2024214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

关于下达2025年乡村产业振兴差额补助类

项目建设任务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根据县农业农村委《关于开展2025年农业产业项目预申报工作的通知》(彭水农发〔2024110号)文件,经村级申报、乡镇(街道)推荐、县级审定。由县农业农村委牵头,会同县财政局等部门工作负责人及专家对2025年乡村振兴产业差额补助类项目进行综合评审,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核通过,共计乡村产业振兴差额补助类项目50个,总投资3359.25万元,财政补助资金1671.9万元。评审结果发布在彭水自治县人民政府网予以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报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备案。现就2025年乡村产业振兴差额补助类项目建设和管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快项目建设

各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督促项目业主单位严格按照批复建设内容和实施方案要求,切实加快项目建设,保证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确保各项目建设内容在202510月底前全面完成,逾期未完成项目实施的,由各项目承建业主自行承担一切责任。

二、强化项目监管

(一)各项目业主要严格遵守林地、耕地、生态等规定,不得逾越“红线”,在项目建设期限内自行获批项目建设用地、资源利用等相关合法合规手续,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完成项目竣工验收资料的编制,并确保所提供项目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有效,如有违法违规现象发生,项目主管部门将收回项目建设计划,项目业主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二)各项目业主要确保项目实际建设内容与项目实施方案内容一致并充分发挥好项目的示范带动效应,确保实现项目建设绩效目标任务。各项目业主要严格按照项目投资计划管理,不允许改变投资建设计划。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项目建设过程监督监管工作职责,切实加强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拨付管理,督导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有序组织施工,及时规范完善相关项目建设资料,严格管理,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四)各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两金三制”相关要求,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有效保障农民工权益。

(五)各项目业主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按照相关要求完善结题归档资料。

三、规范项目验收

项目实施结束后,各项目业主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及时规范编制项目建设施工总结及竣工验收资料(包括项目实施相关图片、文字资料、财务资料等)后向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开展自查验收。在项目验收过程中对项目建设内容及项目绩效目标进行评估核查,并形成自查验收资料。自查验收合格后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县级项目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县级主管部门收到验收申请后,组织验收机构以“现场查验+资料审阅+财务审核”的形式进行项目验收。对建设内容及绩效目标不符合要求和规定的项目不予通过验收, 分品种种植面积实行定额补助,并按实际面积(不超过建设任务的面积)验收和结算。加工类差额补助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验收不合格项目主管部门将收回项目建设计划。

    四、严格资金管理

各类项目业主要严格按照《重庆市财政局等6部门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渝财农〔202273)、《彭水自治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彭水财〔20212号)等相关要求抓好落实,规范实施项目建设,严格资金管理,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内容及计划绩效目标。

联系方式: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

驻县生态环境局纪检监察组:78856705

县农业农村委:8156159781561630

县财政局:78449580

附件:2025年乡村产业振兴差额补助类项目建设计划任务情况表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41220

抄送:县财政局。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202412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