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实施方案
一、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 (一)科学规划布局无害化处理场 按照“政府引导、社会投资、企业管理、市场运作、产能控 制”的原则,全市规划建设不超过 13 个区域性病死畜禽无害化 处理场,原则上每个场承担周边 3—5 个区县的病死畜禽和病害 畜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任务。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应符合国土 空间规划,依据辐射区域畜禽养殖、疫病发生和畜禽死亡情况合 理布局,优先考虑纳入当地静脉产业园,并与生活垃圾、危险废 物等固体废物处理体系或其他生态处理体系统筹规划建设。推行 无害化处理场分级管理制度,严格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动物防 疫条件审查,提升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生物安全水平。 (二)健全完善病死畜禽收集体系 到 2026 年年底前,区县应健全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收 集、暂存、运输等条件。按照“全域覆盖、因需设置、便民送交、 便于收集”的原则,支持建立设施齐全、运行有效、管理规范的 暂存点和购买专用运输车辆。区县可以依托屠宰场、专业合作组 织、乡镇垃圾收贮站等建设暂存点。浅丘、平坝或养殖集中的乡 镇,可以建设片区暂存点或购置流动收贮专用车。加强暂存点的 动物防疫条件管理和专业从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收集的 单位、个人与专用运输车辆的备案管理,提高暂存点和专用运输- 19 - 车辆的生物安全水平,强化专业收运单位和个人的生物安全意识。 二、建立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运行机制 原则上主城九区、其他区县城市建成区、所有规模畜禽养殖 场和畜禽屠宰厂(场)的所有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应委托病 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以下简称集中处理)。 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的畜禽养殖户,可按照《病死及病害 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处理零星病死畜禽,并向当 地乡镇(街道)承担动物疫病防控职责的机构报告。 区县可委托专业从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收集的机构 对辖区内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进行统一收集暂存,并送交病 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集中处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在区县 不得阻止其管辖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接受其他委托区县送 交的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 三、严格落实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 (一)资金使用范围 将养殖环节病死猪纳入集中处理财政补助范围。应当按规定 送交而未送交无害化处理场集中处理的,不纳入本补助范围。鼓 励有条件的区县将牛羊禽等其他畜禽纳入无害化处理补助范围。 市级以上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不得用于重大动物 疫病扑杀畜禽、屠宰环节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补助。屠宰环 节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由区县结合本地实际予以适当补贴。 (二)补助对象- 20 - 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对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 理过程中,承担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实施者给予补助,包括实施集 中处理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和自行处理的处理主体。收集、 暂存、转运、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由不同主体承担的,各环节补助 比例由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补助标准 1.集中处理:按照体重或体长(体长指病死猪从后耳根至尾 根的长度)计算。病死猪体重≥30kg 或体长≥70cm 的,每头补 助 80 元;病死猪体重 2.5kg(含)—30kg 体长 25cm(含)—70cm 的,每头补助 50 元;病死猪体重<2.5kg 或体长<25cm 的(含 死胎和木乃伊胎),每头补助 10 元。 2.自行处理: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因暂时不具备统一 集中处理条件,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要 求自行处理的,病死猪体重≥2.5kg 或体长≥25cm 的,每头补助 30 元;病死猪体重<2.5kg 或体长<25cm 的,每头补助 10 元。 (四)补助资金申报与拨付 1.无害化处理数据填报与审核 (1)数据填报与确认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实施者在病死畜禽收集、暂存、转运和 处理过程中,如实填写病死畜禽收集、暂存、转运和处理登记表, 并在我市动物防疫数字化系统无害化处理模块(以下简称无害化 处理模块)中填报完整信息,上传上述登记表照片。- 21 - 乡镇(街道)承担动物疫病防控职责的机构应指派监管人员 对病死畜禽收集、暂存、转运和处理过程进行监管,并对有关登 记表进行审核、签字,于每月 5 日前在无害化处理模块中完成上月 无害化处理数据的审核,确保无害化处理模块的数据与纸质登记表 所载数据一致,并通过无害化处理模块导出本乡镇上月养殖环节病 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汇总表,签字确认后报本区县农业农村(畜 牧兽医)部门。发现数据异常的,应及时开展核查;对不明原因急 性发病且大量死亡的,要按照动物疫情快报要求进行报告。 (2)数据审核 区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应每月 10 日前通过无害化 处理模块对乡镇确认的上月无害化处理数据进行审核把关,并导 出上月数据存档,对数据不合理的要进行复查。市农业农村委建 立抽查制度,对发现的问题,督促区县及时核查并整改。 委托其他区县处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委托区县、 受托区县要严格区分是否为本区县病死畜禽,严禁重复统计。 2.补助资金申报 (1)申报时间及程序 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每年申报 1 次。乡镇(街道) 承担动物疫病防控职责的机构于每年 1 月 10 日前汇总上年度 1 月至 12 月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数据,经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街道)承担动物疫病防控职责的机构审 查盖章后,报区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汇总,联合区县财- 22 - 政部门审核。区县于每年 1 月 20 日前将农业农村(畜牧兽医)、财 政两家联合行文的请示及《重庆市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 助经费申报汇总表》等相关材料纸质件、电子件报市农业农村委。 (2)申报内容 区县申报内容包括:无害化处理基本情况(包含本年度集中 处理养殖环节病死猪档次和数量、涉及的畜禽养殖场户数量,集 中处理养殖环节其他畜禽数量和涉及的畜禽养殖场户数量,本年 度自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数量和涉及的畜禽养殖场户数量)、主 要做法和下一步工作打算等。 3.补助资金下达 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实行先处理后补助。市级以上财政 补助资金按照全市处理的病死猪总数量、处理方式、资金总额和 绩效评价等因素测算切块下达到区县。市级以上财政补助资金下 达后,区县财政应在 3 个月内将补助资金足额发放到位。 为切实减轻无害化处理企业资金压力,调动畜禽养殖场户无 害化处理积极性,区县可以采取定期结算等方式及时发放当年补助。 附件:1. 区(县)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登记表(样表) 2.重庆市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汇总表 (样表) 3.重庆市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申报 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