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实施 方案》等 3 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5-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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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实施

方案》等 3 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委、畜牧(兽医)发展中心、财政 局,两江新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改 革发展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为切实做好我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强制扑杀和销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按照《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 管理办法》(财农〔202313 号)、《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 意见(20222025 年)》(农牧发〔20221 号)、《关于全面落 实强制免疫制度稳步推进“先打后补”改革的通知》(农牧便函 20241091 号)、《关于实施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强制销毁补 助的通知》(农办计财〔202213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 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06 号)、《关于做好 非洲猪瘟防控财政补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 4 号)、《关于印发〈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 的通知》(农办财〔201735 号)等文件规定,我们制定了《重 庆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实施方案》等 3 个实施方案。现印 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实施方案

一、资金使用范围 主要用于对国家重点动物疫病开展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 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措施,以及实 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 二、补助病种及畜禽种类 1.口蹄疫:猪、牛、羊、骆驼和鹿等偶蹄动物。 2.高致病性禽流感:鸡、鸭、鹅、鸽、鹌鹑等家禽。 3.小反刍兽疫:羊。 4.布鲁氏菌病:牛、羊。 5.狂犬病:犬。 三、经费拨付 强制免疫补助经费由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按照各区县 “先打后补”补助情况、畜禽养殖量、防疫工作完成进度和质 量(含免疫、监测、流调、监管等)等因素测算,切块下达到 各区县和市级有关部门。 四、“先打后补” 对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布鲁氏菌病疫强 制免疫实行“先打后补”的,由畜禽养殖场户自主采购疫苗、 自行开展免疫、免疫合格后申请财政直补。力争于 2025 年年底 前,实现符合条件、自行申领补助的规模养殖场“先打后补”- 4 - 全覆盖。 对暂不具备“先打后补”条件的,继续实行市级集中招标 采购强制免疫疫苗,并免费发放到各地使用。 (一)补助标准 补助金额=畜禽单次免疫补助标准×免疫畜禽头(只)次。 畜禽单次免疫补助标准由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另行联 合公布。免疫畜禽头(只)次不高于 2×(存栏种畜禽<包括种 用乳用动物和蛋禽>数量+出栏畜禽数量+病死畜禽数量),其中, 出栏畜禽数量以我市动物防疫数字化系统产地检疫数量为依 据,病死畜禽数量以该系统无害化处理数量为依据。实际补助 金额不得高于实际采购疫苗发票总金额。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区 县结合实际制定。 (二)申报补助 畜禽养殖场户于每年 1 110 日,如实填写《重庆市动 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申报表》,或登录我市动物防 疫数字化系统“先打后补”模块填写补助资金申请相关信息, 并提供上年度疫苗购买发票、免疫抗体检测合格证明等材料备 查。逾期未申请的,不予补助。 (三)审核拨付 乡镇(街道)承担动物疫病防控职责的机构、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于每年 1 月底前完成上年度“先打后补”补 助初审,并登录“先打后补”模块完善初审信息。区县农业农- 5 - 村(畜牧兽医)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面向 社会公示 7 天无异议后,区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于每 2 月底前登录“先打后补”模块完成审核工作,会同财政部 门于每年 4 月底前将上年度“先打后补”补助资金直补到场到 户,并将补助情况及《重庆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 资金申报核实汇总表》联合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 备案,同时抄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四)不予补助的情形 1.市、区县动物疫控机构或区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 门委托的有资质的第三方兽医实验室,对申报补助的畜禽养殖 场户畜禽进行免疫抗体抽检,检测结果不合格的; 2.购置、使用非法疫苗的; 3.免疫记录、疫苗采购记录和使用记录及相关证明材料不 真实的。

附件:1.重庆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申报表 2.重庆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汇总表

重庆市动物疫病强制扑杀和销毁补助实施方案

一、资金使用范围 主要用于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过程中,被强 制扑杀动物的补助和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销毁的动物产品和 相关物品的补助等。 二、补助对象 强制扑杀补助的补助对象为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 者。 强制销毁补助的补助对象为被依法销毁动物产品及相关物 品的所有者。 三、补助范围 (一)强制扑杀补助 1.口蹄疫:疑似发病或病原学检测阳性的猪、牛、羊等偶 蹄动物及受威胁的同群偶蹄动物。 2.高致病性禽流感(含 H7N9 流感):疑似发病或病原学检 测阳性的鸡、鸭、鹅、鸽、鹌鹑等家禽及受威胁的同群禽。 3.小反刍兽疫:疑似发病或病原学检测阳性的羊及受威胁 的同群羊。 4.非洲猪瘟:疑似发病或病原学检测阳性的猪及受威胁的 同群猪。 5.布鲁氏菌病:疑似发病或感染抗体检测阳性的牛、羊。- 9 - 6.牛结核病:疑似发病或皮内变态反应阳性的牛。 7.棘球蚴病:疑似发病或感染抗体检测阳性的牛、羊等。 8.马鼻疽:疑似发病或皮内变态反应阳性的马(骡)及受 威胁的同群马(骡)。 9.马传染性贫血:疑似发病或感染抗体检测阳性的马(骡) 及受威胁的同群马(骡)。 各地应严格按照要求,对突发动物疫情或检测阳性动物及 时规范处置,并在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兽医卫生综合信 息平台单点登录上填报相应信息。 (二)强制销毁补助 销毁的动物产品是指被动物疫病污染或可能被污染、存在 动物疫病传播风险的猪肉、牛肉、羊肉、禽肉、马肉等肉类, 鸡蛋等蛋类,牛奶等奶类。销毁的相关物品是指被污染或可能 被污染的未拆包装的成品饲料。 四、补助标准 (一)强制扑杀补助 猪、牛、羊、家禽、马(骡)按用途、不同生长阶段划分 不同的档次,其强制扑杀补助标准为:猪 130—800 元/头(非 洲猪瘟 200—1200 元/头),奶牛 1500—6000 元/头,肉牛(役 用牛)600—3000 元/头,羊 170—500 元/只,家禽 5—15 /羽,马(骡)4000—12000 元/匹(详见附件 2—1)。国家补 助标准调整的,据实调整。棘球蚴病补助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 10 - 定执行。 (二)强制销毁补助 原则上根据销毁产品的重量、不超过国家统计局或行业统 计该年度市场价格的 70%测算。强制销毁补助实行总额上限管 理。 五、经费来源及各级财政分担比例 各区县财政应将强制扑杀和销毁补助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强制扑杀和销毁补助经费采取市级以上财政和区县财政分别承 担的方式,即市级以上财政承担 80%,区县财政承担 20% 六、经费申报 (一)申报程序 申报强制扑杀补助经费时,由被强制扑杀动物养殖、经营 业主向所在地乡镇(街道)承担动物疫病防控职责的机构提出 申请,并填写《重庆市强制扑杀补助经费逐户申报表》,经乡镇 (街道)承担动物疫病防控职责的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审查盖章,报区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汇总, 联合区县财政部门审核后,向市农业农村委行文申报强制扑杀 补助经费。 申报内容包括:发现疫情的时间、疫点数量、疫点地址、 诊断结果报告、患病动物数量和受威胁的同群动物数量(需明 确动物品种、用途、生长阶段等)、扑杀数量、扑杀处理方式、 当地(包括区县和疫点所在乡镇)动物疫病的防疫情况,并附- 11 - 《重庆市强制扑杀补助经费申报汇总表》《重庆市强制扑杀补助 经费申报信息汇总表》《重庆市强制扑杀补助经费逐户申报表》、 动物疫病检测报告、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兽医卫生综合 信息平台单点登录相关信息填报情况截图。 申报强制销毁补助经费时,按照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报时间及报送方式 强制扑杀补助经费每年申报 1 次,统计时段分别为上年度 3 月至本年度 2 月。各区县于每年 2 月底前将农业农村(畜牧兽 医)、财政两家联合行文的请示及相关材料纸质件和电子件送市 农业农村委。 (三)有关要求 为减轻养殖经营业主经济损失,促进生产恢复,区县农业 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应及时(按季度或半年度)对业主申报 的强制扑杀动物数量、补助金额进行审核,并向区县财政部门 提出拨付建议。区县财政部门应在收到拨付建议后1个月内,按 标准全额拨付给养殖经营业主。市级以上财政承担部分由区县 财政先行垫付,待市级以上经费拨付后再行归垫。 附件:1.重庆市强制扑杀动物财政补助经费标准表 2.重庆市强制扑杀补助经费逐户申报表 3.重庆市强制扑杀补助经费申报汇总表 4.重庆市强制扑杀补助经费申报信息汇总表

重庆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实施方案

一、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 (一)科学规划布局无害化处理场 按照“政府引导、社会投资、企业管理、市场运作、产能控 制”的原则,全市规划建设不超过 13 个区域性病死畜禽无害化 处理场,原则上每个场承担周边 35 个区县的病死畜禽和病害 畜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任务。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应符合国土 空间规划,依据辐射区域畜禽养殖、疫病发生和畜禽死亡情况合 理布局,优先考虑纳入当地静脉产业园,并与生活垃圾、危险废 物等固体废物处理体系或其他生态处理体系统筹规划建设。推行 无害化处理场分级管理制度,严格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动物防 疫条件审查,提升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生物安全水平。 (二)健全完善病死畜禽收集体系 2026 年年底前,区县应健全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收 集、暂存、运输等条件。按照“全域覆盖、因需设置、便民送交、 便于收集”的原则,支持建立设施齐全、运行有效、管理规范的 暂存点和购买专用运输车辆。区县可以依托屠宰场、专业合作组 织、乡镇垃圾收贮站等建设暂存点。浅丘、平坝或养殖集中的乡 镇,可以建设片区暂存点或购置流动收贮专用车。加强暂存点的 动物防疫条件管理和专业从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收集的 单位、个人与专用运输车辆的备案管理,提高暂存点和专用运输- 19 - 车辆的生物安全水平,强化专业收运单位和个人的生物安全意识。 二、建立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运行机制 原则上主城九区、其他区县城市建成区、所有规模畜禽养殖 场和畜禽屠宰厂(场)的所有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应委托病 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以下简称集中处理)。 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的畜禽养殖户,可按照《病死及病害 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处理零星病死畜禽,并向当 地乡镇(街道)承担动物疫病防控职责的机构报告。 区县可委托专业从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收集的机构 对辖区内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进行统一收集暂存,并送交病 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集中处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在区县 不得阻止其管辖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接受其他委托区县送 交的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 三、严格落实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 (一)资金使用范围 将养殖环节病死猪纳入集中处理财政补助范围。应当按规定 送交而未送交无害化处理场集中处理的,不纳入本补助范围。鼓 励有条件的区县将牛羊禽等其他畜禽纳入无害化处理补助范围。 市级以上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不得用于重大动物 疫病扑杀畜禽、屠宰环节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补助。屠宰环 节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由区县结合本地实际予以适当补贴。 (二)补助对象- 20 - 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对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 理过程中,承担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实施者给予补助,包括实施集 中处理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和自行处理的处理主体。收集、 暂存、转运、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由不同主体承担的,各环节补助 比例由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补助标准 1.集中处理:按照体重或体长(体长指病死猪从后耳根至尾 根的长度)计算。病死猪体重≥30kg 或体长≥70cm 的,每头补 80 元;病死猪体重 2.5kg(含)—30kg 体长 25cm(含)—70cm 的,每头补助 50 元;病死猪体重<2.5kg 或体长<25cm 的(含 死胎和木乃伊胎),每头补助 10 元。 2.自行处理: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因暂时不具备统一 集中处理条件,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要 求自行处理的,病死猪体重≥2.5kg 或体长≥25cm 的,每头补助 30 元;病死猪体重<2.5kg 或体长<25cm 的,每头补助 10 元。 (四)补助资金申报与拨付 1.无害化处理数据填报与审核 1)数据填报与确认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实施者在病死畜禽收集、暂存、转运和 处理过程中,如实填写病死畜禽收集、暂存、转运和处理登记表, 并在我市动物防疫数字化系统无害化处理模块(以下简称无害化 处理模块)中填报完整信息,上传上述登记表照片。- 21 - 乡镇(街道)承担动物疫病防控职责的机构应指派监管人员 对病死畜禽收集、暂存、转运和处理过程进行监管,并对有关登 记表进行审核、签字,于每月 5 日前在无害化处理模块中完成上月 无害化处理数据的审核,确保无害化处理模块的数据与纸质登记表 所载数据一致,并通过无害化处理模块导出本乡镇上月养殖环节病 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汇总表,签字确认后报本区县农业农村(畜 牧兽医)部门。发现数据异常的,应及时开展核查;对不明原因急 性发病且大量死亡的,要按照动物疫情快报要求进行报告。 2)数据审核 区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应每月 10 日前通过无害化 处理模块对乡镇确认的上月无害化处理数据进行审核把关,并导 出上月数据存档,对数据不合理的要进行复查。市农业农村委建 立抽查制度,对发现的问题,督促区县及时核查并整改。 委托其他区县处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委托区县、 受托区县要严格区分是否为本区县病死畜禽,严禁重复统计。 2.补助资金申报 1)申报时间及程序 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每年申报 1 次。乡镇(街道) 承担动物疫病防控职责的机构于每年 1 10 日前汇总上年度 1 月至 12 月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数据,经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街道)承担动物疫病防控职责的机构审 查盖章后,报区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汇总,联合区县财- 22 - 政部门审核。区县于每年 1 20 日前将农业农村(畜牧兽医)、财 政两家联合行文的请示及《重庆市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 助经费申报汇总表》等相关材料纸质件、电子件报市农业农村委。 2)申报内容 区县申报内容包括:无害化处理基本情况(包含本年度集中 处理养殖环节病死猪档次和数量、涉及的畜禽养殖场户数量,集 中处理养殖环节其他畜禽数量和涉及的畜禽养殖场户数量,本年 度自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数量和涉及的畜禽养殖场户数量)、主 要做法和下一步工作打算等。 3.补助资金下达 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实行先处理后补助。市级以上财政 补助资金按照全市处理的病死猪总数量、处理方式、资金总额和 绩效评价等因素测算切块下达到区县。市级以上财政补助资金下 达后,区县财政应在 3 个月内将补助资金足额发放到位。 为切实减轻无害化处理企业资金压力,调动畜禽养殖场户无 害化处理积极性,区县可以采取定期结算等方式及时发放当年补助。 附件:1 区(县)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登记表(样表) 2.重庆市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汇总表 (样表) 3.重庆市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申报 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