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注销公告
廖中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
根据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连湖镇樱桃村4组与安乐居委3组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彭水府处〔2018〕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渝府复〔2024〕1828号)认定,你户对小地名“正坝”土地不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9年修)第三条、第五条、第十四条,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4年修)第七十九条、八十条等的规定,拟对你户持有的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农地承包权证(2010)第CQ391003030030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注销。
请本人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至我局办理注销登记或提出异议。逾期未申请注销登记、未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我局将撤销上述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行为。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彭水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彭水自治县绍庆街道河堡街1号国土资源大厦三楼303室)。
联系人:贺永东 电话:13132362209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