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注销公告
根据《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连湖镇樱桃村4组与安乐居委3组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彭水府处〔2018〕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渝府复〔2024〕1828号)认定的事实,经与县农业农村委确认,连湖镇安乐居委3组与廖中族户未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因此,廖中族户持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无权属来源资料,原颁证行为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对此,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将廖中族户持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农地承包权证(2010)第CQ391003030030号)予以注销,被注销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自本公告之日起为作废。
特此公告。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