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 ||||||||||
|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 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1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土地复垦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临时用地申请和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前按规定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土地复垦义务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使用土地复垦费代为组织复垦。 | 土地复垦费用预存额度以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或土地复垦表确定的资金数额为准。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0〕127号); 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系统土地、矿产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21〕346号); 5.《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临时用地和设施农业用地土地复垦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4〕3号) | |
| 2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土地闲置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经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调查认定为闲置土地的,除《闲置土地处置办法》(53号令)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动工开发满一年未满两年的,应按规定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征缴土地闲置费。 | 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财预〔2002〕584号、《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 | |
| 3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耕地开垦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缴费标准按照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 | 按水田、旱地耕地等别(分别7个等别)和粮食产能计算。其中水田标准为7.9-9.1万元/亩,旱地标准为3.4-4.6万元/亩。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 4.《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5.《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系统土地、矿产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21〕346号); 6.《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发改规范〔202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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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不动产登记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依法办理不动产权利登记时,根据不同情形,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 1.80元/件(住宅类); 2.550元/件(非住宅类); 3.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4.收费减免详见文件: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渝价〔2016〕242号、渝财综〔2019〕18号。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价〔2016〕242号); 5.财税〔2019〕45号、渝财综〔2019〕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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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本级及下属单位 | 政府部门、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 保证合同履行 | 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估算价的10%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 6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本级及下属单位 | 政府部门、事业单位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 保证工程质量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 2.《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
| 7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本级及下属单位 | 政府部门、事业单位 | 民工工资保证金 |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 保障工资支付 | 施工合同额的2%,详见渝人社规〔2025〕16号 | 政府制定,国务院办公厅 |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 号); 2.《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重庆市水利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社规〔2025〕16号) | 由县人社局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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