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定重庆市两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芦塘煤矿等45个矿山为历史遗留矿山
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 592 号)、《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9 年修订)》相关要求,经核实,彭水县部分矿山法定修复义务人已灭失。据此,认定该部分矿山为历史遗留矿山,由彭水县人民政府投资修复,具体修复事宜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此公告如有异议,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与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联系。
彭水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6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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