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彭水府征地公告〔2026〕8号)
日期:2026-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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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彭水县实施城市规划建设项目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时间及批准文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26611日以渝府地〔2026350号文件批准(批准文件见附件)

、征收范围面积及目的

征收保家镇鹿山社4组集体农用地1.5488公顷耕地0.8477公顷、林地0.5450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032公顷、其他土地0.1529公顷。具体范围以勘测定界图为准(说明:为便于公告张贴,勘测定界图比例尺可缩小至1:2000,且不得包含涉密测绘地理信息)。

土地征收后,拟用于实施城市规划建设。

征收时间安排及其他

(一)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本府将组织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土地征收储备中心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相关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补偿安置费用后,按照协议约定期限腾退土地和房屋。在约定期限内不腾退土地和房屋的,本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本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依据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腾退土地和房屋的,也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府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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