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重庆彭水至酉阳高速公路(彭水段)1标 二期占用部分集体土地作为临时用地的批复
日期:2022-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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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彭酉路1标项目经理部报来《关于重庆彭水至酉阳高速公路(彭水段)1标二期占用部分集体土地作为临时用地的请示》(项目征迁〔2022〕106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2〕1 号)等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单位将靛水街道前进村、肖坝村、绍庆街道坝竹村、镇南村、万足镇小河村和新田镇马蜂村部分集体土地,总面积16.6404公顷(其中:耕地7.6499公顷)作为弃渣场、施工便道和材料堆场等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从2022年11月18日起至2024年9月 18日止。

你单位要严格按规定,对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足额支付补偿到位,禁止改变用途作他用,用地范围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如因临时用地引发地质灾害造成损失的由你单位自行负责。

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按照“谁使用、谁复垦”的原则,由你单位履行土地复垦责任义务,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对损毁土地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若因政府项目建设需征用该地块时,你单位需无条件拆除。

此复。

彭水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2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