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37500720541/2021-00005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民族、宗教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彭水县民族宗教委
  • 成文日期
  • 2021-05-25
  • 发布日期
  • 2021-05-25
  • 标题
  • 2020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 发文字号
  • 有 效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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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20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

贯彻执行民族、宗教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负责民族、宗教动态和信息的汇总、分析,提出政策建议;负责组织指导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和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督促检查落实情况,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协调、指导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落实;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宗教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配合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和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维护民族团结、宗教和睦、社会稳定;组织、承办、指导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负责拟订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参与拟订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研究分析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相关事宜,参与协调科技发展、对口支援、扶贫开发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有关工作,参与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促进宗教关系和谐;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指导宗教团体和重点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加强自身建设,指导帮助搞好自养事业;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负责依法处理民族、宗教事务的重大事件,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宗教界对外和对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动,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宗教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选拔使用工作;联系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代表人士的政治安排;负责全县民族经济、历史、文化、艺术、宗教等方面资料收集、整理、研究、编纂、咨询及管理工作;承担全县涉及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重大研究课题,积极为我县民族经济及各项事业的发展服务;密切与周边地区合作,完成毗邻地区涉及民族方面的合作性科研课题,共同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繁荣和进步;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单位构成。

民宗委含机关和下属事业单位民研所(二级单位),机关设办公室和民族宗教科两个科室。

二、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2020年财政拨款收入238.37万元,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38.37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81.32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7.62万元,卫生健康支出10.19万元,住房保障支出9.24万元, 2020年全年支出比2019年增加27.56 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正常调资等,主要用于保障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费,离休人员离休费,退休人员补助等,保障部门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项目支出 6万元,主要用于扶贫等工作。

2020年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2020年未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三、“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20年“三公”经费预算 14 万元,比2019年减少0.5万元。公务接待费4万元,比2019年减少0.5  万元,主要原因是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及厉行节约;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0万元,与2019年持平。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运行公用经费52.56万元,比2019年减少3.87万元。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水电费、物管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2、政府采购情况府采购预算总额 7 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7万元。

3、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20年项目支出6万元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

4、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截至2019年12月,所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 2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2 辆。

五、专业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现金流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现金流入。

(四)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 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 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 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反映在本项内。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

(七)结余分配:指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所得税、提取专用基金、转入事业基金等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结转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 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 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 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 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四)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五)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六)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七)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六、预算公开联系方式

联系人:周红  电话:13388992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