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23年市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民族专项)项目计划的通知
日期:2022-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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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彭水民宗委发〔202222号                 签发人:苏光华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           

关于下达2023年市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民族专项)项目计划的通知

各项目实施单位:

经研究,现将2023年市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全额投资类项目计划下达给你们,请严格按照《重庆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渝财行政〔2021〕13号)的规定,做好相关工作。为确保项目实施顺利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建设程序

(一)本次下达项目计划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各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彭水自治县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操作规程》(彭水府办发〔2020〕91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有关事宜的通知》(彭水府办发〔2022〕50号)、县发改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有关事宜的通知》(彭水发改发〔2022〕16号)、县发改委《彭水自治县村庄建设项目简易审批实施方案(试行)》、县交易中心《关于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进场交易有关事宜的函》等文件规定的发包方式、发包程序和信息公开等要求优选施工、监理、结算审计等承包商。

(二)加快项目前期工作。项目业主收到项目计划后,及时开展项目设计、可研评审、概算审批等工作。概算审批完成后严格按程序确定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启动项目实施。并及时将有关资料送县民族宗教委备案,作为项目建设、项目监管、项目验收的依据。各项目单位务必于2023年5月底前启动项目建设。

(二)工程项目开工前和建设中,应严格按照《彭水自治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实施细则》、《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做好项目公示公告,绩效管理,并保留好相关资料备查。

(三)项目实施结束由施工单位自验合格后,向项目业主提出申请,由项目业主组织完工验收合格并完成项目绩效自评后申请县民族宗教委竣工验收。项目建设任务于2023年11月底前全面完成,逾期未完成项目建设任务而影响项目验收及资金拨付的,将影响以后民族发展资金项目的安排。

二、加强项目监管

(一)各项目业主要严格遵守林地、耕地、生态等规定,不得逾越“红线”,在项目建设期限内自行获批项目建设用地、资源利用等相关合法合规手续,如有违法违规现象发生,项目主管部门将会商县财政收回项目资金。

(二)各项目业主要严格执行项目投资计划管理,不允许超投资计划建设,非特殊情况也不得变更项目建设内容。

(三)各项目业主要切实履行项目建设过程监督监管工作职责,切实加强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管理,督导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有序组织施工,保证项目绩效目标实施。及时规范完善相关项目建设资料,严格合同管理,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四)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两金三制”相关要求,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资,有效保障农民工权益。

(四)项目业主单位要高度重视项目档案管理工作。要按照“建前准备、建中收集、建后归档”的原则,项目实施前制定建档实施细则,项目建设中注意收集好过程资料,项目竣工后对所有资料分门别类、整理归档,努力做到档案资料及时收集、及时封存,做到不漏项、不缺失、不混杂,要注重项目资料的保存、管理,真正有效地发挥档案的功能和价值。

三、加强资金管理

严格按财政资金相关管理办法要求执行。县财政局、县民族宗教委、县乡村振兴局将加强项目和资金的督导和检查;项目业主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项目和资金的日常监督监管,规范管理和使用财政资金,严禁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如有发生,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特此通知。

附件:2023年市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民族专项)项目计划表

彭水自治县民族宗教委              彭水自治县财政局

                              

                                   2022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