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3MB1605132Y/2023-00043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彭水县应急局
  • 成文日期
  • 2022-12-17
  • 发布日期
  • 2023-11-02
  • 标题
  • (彭水)应急罚〔2022〕1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有 效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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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彭水)应急罚〔2022〕1012号

被处罚人:严金勇性别:年龄:58岁 身份证号:51352519**********

家庭住址:重庆市彭水县汉葭镇下坝街195号 邮政编码:409600

联系电话:13330******所在单位:彭水县茂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石灰石矿山

职务:矿山负责人单位地址: 彭水县新田镇马峰村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年10月18日,国家矿监局重庆局和彭水县应急局执法人员在对彭水县茂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石灰石矿山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矿山现场三台挖掘机正在施工上山道路,存在作业半径内同时作业行为,且安全距离不足50m。主要证据:现场检查方案,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询问笔录,公司资质。                                       

以上行为违反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5.2.3.5多台铲装设备在同一平台上作业时,铲装设备应不小于设备最大挖掘半径的3倍,且安全距离不小于50m”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的规定,决定对你给予人民币:8000元(大写:捌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彭水县财政局开设的专用账户,账号9701******06951,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彭水县 人民政府或者重庆市应急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彭水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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