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3MB1605132Y/2023-00045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彭水县应急局
  • 成文日期
  • 2023-02-20
  • 发布日期
  • 2023-11-02
  • 标题
  • (彭水)应急罚〔2023〕1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有 效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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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彭水)应急罚〔2023〕1001号

被处罚单位:彭水县鼎沣建材有限公司靛水街道五湖村建筑石料用灰岩矿

地址:彭水县靛水街道五湖村          邮政编码4096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建梅 职务: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13996******

违法事实及证据:该企业采场运输道路坑洼不平,道路内侧边坡悬浮石未及时清理,公路外侧未按照要求设置车档;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方案,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询问笔录。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25000元(大写:贰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彭水县财政局开设的专用账户,账号 9701*******6951,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彭水县 人民政府或者重庆市应急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彭水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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