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3MB1605132Y/2023-00058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彭水县应急局
  • 成文日期
  • 2023-08-08
  • 发布日期
  • 2023-11-02
  • 标题
  • (彭水)应急罚〔2023〕事故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有 效 性
语音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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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彭水)应急罚〔2023〕事故-6号

被处罚单位河南路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551978416)

地  址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交通西路104号2号楼2单2号 邮政编码: 466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学士 职务: 董事长   联系电话 13939******             

违法事实及证据:1、未按要求对从业人员开展岗前安全教育培训;2、未按要求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3、对吊架作业人员未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高谷乌江大桥措施平台专项施工方案以及安全技术措施检查、督促不力,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4、对2023年6月6日发生的彭水自治县高谷乌江大桥危桥改造项目“6.6”一般淹溺事故负有主体责任。                                  

证据1:河南路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与彭水县公路管护中心签订的高谷乌江大桥危桥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与死者阿彭阿罗、伤者阿鲁叶干签订的劳动合同,授权委托书,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协议书等资料。证明河南路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主体资格。 

证据2:河南路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主要负责人安全检查记录、公司会议记录,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高谷乌江大桥措施平台专项施工方案,对王学士、刘胜利、王荗开等人的询问笔录,6.6事故提取资料清单,事故现场勘验图片4张等资料,证明河南路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要求对从业人员开展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对吊架作业人员未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高谷乌江大桥措施平台专项施工方案以及安全技术措施检查、督促不力;未按要求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事实。

证据3:彭水自治县高谷乌江大桥危桥改造项目“6.6”一般淹溺事故调查报告、彭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彭水自治县高谷乌江大桥危桥改造项目“6.6”一般淹溺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证明本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河南路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次事故负有企业主体责任。(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渝府令第355号)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310000元(大写:叁拾壹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责令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立即进行整改。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彭水县人民政府或者重庆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彭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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