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3MB1605132Y/2024-00043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 应急管理
  • 发布机构
  • 彭水县应急局
  • 成文日期
  • 2024-11-18
  • 发布日期
  • 2024-11-18
  • 标题
  • (彭水)应急罚〔2024〕事故2-1号
  • 发文字号
  • 有 效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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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彭水)应急罚〔2024〕事故2-1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南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2813667R)

址:重庆市渝北区财富园1号C幢五楼邮政编码:40112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颜茂职务: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1352*****78       

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单位对2024年8月16日在重庆南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8.16”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案负有责任,主要违法事实如下:1、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组织实施风险辨识和施工区域周边安全隐患排查,导致临边不稳定悬石、危石未得到有效治理;2、未严格组织对从业人员开展班前安全教育培训,导致工人缺乏安全知识施工作业,最终导致敖开绪被不稳定悬石滚落砸中致死的事故发生。  

证据1:重庆南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死者敖开绪家属的赔偿协议、死者身份证明,证明了此次事故发生的事实。

证据2:重庆南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8.16”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彭水县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南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8.16”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彭水府〔2024〕116号),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重庆南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此次事故负有责任并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证据3:现场勘验图3张,证明事故发生现场的基本情况。

证据4:对本次事故有关人员的询问笔录8人次,证明重庆南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8.16”一般物体打击事故中的三项违法事实属实。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节生产安全事故板块(修订稿)的通知(渝应急发〔2024〕42号),死亡人数1人,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0万元的处罚50万元至55万元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人民币50万元(大写:伍拾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到彭水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彭水自治县靛水街道体育路6号,县应急局308办公室)开具缴款手续并将罚款缴至彭水自治县财政局开设的专用账户              ,账号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彭水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彭水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11月7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