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3MB1605132Y/2024-00044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 应急管理
  • 发布机构
  • 彭水县应急局
  • 成文日期
  • 2024-11-18
  • 发布日期
  • 2024-11-18
  • 标题
  • (彭水)应急罚〔2024〕事故2-2号
  • 发文字号
  • 有 效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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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彭水)应急罚〔2024〕事故2-2号

被处罚人:   胡明军 性别:年龄:52岁身份证号: 513525**********14                               

家庭住址:   重庆市彭水县绍庆街道滨江社区265号                       

所在单位:重庆南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职务:现场负责人   

单位地址:重庆市渝北区财富园1号C幢五楼邮政编码:401120  

违法事实及证据:你对2024年8月16日在重庆南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8.16”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案负有责任,违法事实如下:1、作为现场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持有安全管理资格证,无安全管理资质,不具备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能力,且事发当天无安全监管人员在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监管;2、未按规定检查施工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证据1:重庆南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成立彭水县善感乡石槽坝危岩治理工程项目部的通知(渝南建司〔2024〕6号),证明胡明军系重庆南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场执行经理,是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现场第一责任人。

证据2:重庆南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8.16”一般物体打击事故现场勘验图、赔偿协议、死者身份证明,证明了此次事故发生的事实。

证据3:重庆南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8.16”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彭水县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南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8.16”一般物体打击事故的批复(彭水府〔2024〕116号),证明本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重庆南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并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证据4:对本次事故有关人员的询问笔录8人次,证明胡明军所列违法事实属实。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结合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节生产安全事故板块(修订稿)的通知(渝应急发〔2024〕42号),对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处罚,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23%—27%的规定。决定给予事故单位重庆南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胡明军实施行政处罚,处以2023年年收入6万元的25%罚款人民币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到彭水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彭水自治县靛水街道体育路6号,县应急局308办公室)开具缴款手续并将罚款缴至彭水县财政局开设的专用账户              账号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彭水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彭水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11月7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