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3MB1605132Y/2024-00045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 应急管理
  • 发布机构
  • 彭水县应急局
  • 成文日期
  • 2024-11-18
  • 发布日期
  • 2024-11-18
  • 标题
  • (彭水)应急罚〔2024〕事故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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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彭水)应急罚〔2024〕事故4-1号

被处罚单位:衢州成运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313520605T)

地址: 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芹阳办事处商贸城1-25A-34邮政编码: 32439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毛章琪职务: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15********6

违法事实及证据:1.公司未及时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2.公司在日常检查中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能及时检查出浙H****7(皖A***5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存在的制动问题并消除该事故隐患。                                                             

证据1:衢州成运物流有限公司的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医学死亡证明,证明了此次事故发生的事实。

证据2:衢州成运物流有限公司“6.1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彭水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衢州成运物流有限公司“6.1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彭水府〔2024〕124号),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衢州成运物流有限公司对此次事故负有责任并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证据3: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队彭水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发生现场的基本情况。

证据4:对本次事故有关人员的询问笔录5人次,证明上一段落所列两项违法事实属实。(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因衢州成运物流有限公司在本次事故中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积极主动支付《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中的    900000元赔偿费,并主动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一部分第六条第二项:“本裁量基准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违法次数、涉事单元、持续时间、违法所得、过错性质、危害后果等因素,将裁量阶次划分一档、二档、三档,对应的裁量幅度分别为从轻、一般和从重处罚,罚款数额执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人民币56000元(大写:伍万陆千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 彭水自治县应急管理局3楼308办公室(彭水自治县靛水新城体育路6号)开具缴款手续并将罚款缴至彭水自治县财政局开设的专用账户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彭水自治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彭水自治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11月12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彭水)应急罚〔2024〕事故4-2号

被处罚人: 毛章琪 性别:年龄:34身份证号: 330821**********17      

家庭住址: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毛村村406号 邮政编码: 324014

联系电话: 15******886

所在单位: 衢州成运物流有限公司 职务: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芹阳办事处商贸城1-2*A-3*               

违法事实及证据: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证据1:衢州成运物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毛章琪系衢州成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

证据2:衢州成运物流有限公司的事故调解协议书,医学死亡证明,以上证明了此次事故发生的事实。

证据3:衢州成运物流有限公司“6.1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彭水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衢州成运物流有限公司“6.1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彭水府〔2024〕124号),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衢州成运物流有限公司对此次事故负有责任并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证据4: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队彭水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发生现场的基本情况。

证据5:对本次事故有关人员的询问笔录5人次,证明上一段落所列一项违法事实属实。(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二部分第九节第一小节第十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24000元(大写:贰万肆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 彭水自治县应急管理局3楼306办公室(彭水自治县靛水新城体育路6号)开具缴款手续并将罚款缴至彭水自治县财政局开设的专用账户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彭水自治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彭水自治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