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彭水)应急罚〔2025〕事故3-2号
被处罚人: 谭国海 性别: 男 年龄: 51 身份证号: 513525**********14
家庭住址: 重庆市渝北区紫薇路1*0号*幢1单元1*-4 邮政编码: 401147
联系电话: 133****2000
所在单位: 重庆市彭水县民捷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职务: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重庆市彭水县外河坝街1*号城北汽车站
违法事实及证据: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证据1:重庆市彭水县民捷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谭国海是重庆市彭水县民捷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
证据2: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鉴定文书彭公鉴(病理)〔2025〕21号》等文书证明了此次事故发生的事实。
证据3:《重庆市彭水县民捷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5.1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彭水县民捷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5.1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彭水府〔2025〕98号)等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重庆市彭水县民捷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此次事故负有责任并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证据4: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等文书证明事故发生现场的基本情况。
证据5:对本次事故有关人员的询问笔录10人次以及从重庆市彭水县民捷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复制的材料等证明了上一段落所列一项违法事实属实。(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二部分第九节第一小节第十项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人民币33019.2元(大写:叁万叁仟零壹拾玖元贰角)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 彭水自治县应急管理局3楼308办公室(彭水自治县靛水街道体育路6号)开具缴款手续并将罚款缴至彭水自治县财政局开设的专用账户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彭水自治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彭水自治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