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3MB1605132Y/2026-00010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 应急管理
  • 发布机构
  • 彭水县应急局
  • 成文日期
  • 2026-04-09
  • 发布日期
  • 2026-04-09
  • 标题
  • (彭水)应急罚〔2026〕(烟爆)  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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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彭水)应急罚〔2026〕(烟爆)  1号

被处罚人:  冉业勇  性别:  男  年龄:  43  身份证号:  500243***********X 

家庭住址: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镇**校旁自建房 * 邮政编码:  409600联系电话:  153*******2  所在单位:  无  职务:  无 单位地址: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镇**校旁自建房* 

违法事实及证据:   本机关于2026 年 02月 06  日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案。以上事实有:证据一2026年  02  月  06   日,我局危化科收到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彭检刑行意[2026]5  号)、   《不予起诉决定书》(彭检刑不诉【2025】156  号),冉业勇非法经营行为行刑反向衔接案过程中,存在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相关规定,检察院建议处罚。证据二:《询问笔录》(冉业勇、冉业珍)2 份证明你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证据三:检察院提取资料光盘一份,证明公安机关立案调查资料中,你存在未经许可的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冉业勇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案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之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结合《重庆市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一节安全生产通用第 82 项裁量阶次第一档,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 22000 元(贰万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6 年3月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