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彭水)应急罚〔2026〕(烟爆) 1号
被处罚人: 冉业勇 性别: 男 年龄: 43 身份证号: 500243***********X
家庭住址: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镇**校旁自建房 * 邮政编码: 409600联系电话: 153*******2 所在单位: 无 职务: 无 单位地址: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镇**校旁自建房*
违法事实及证据: 本机关于2026 年 02月 06 日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案。以上事实有:证据一2026年 02 月 06 日,我局危化科收到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彭检刑行意[2026]5 号)、 《不予起诉决定书》(彭检刑不诉【2025】156 号),冉业勇非法经营行为行刑反向衔接案过程中,存在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相关规定,检察院建议处罚。证据二:《询问笔录》(冉业勇、冉业珍)2 份证明你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证据三:检察院提取资料光盘一份,证明公安机关立案调查资料中,你存在未经许可的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冉业勇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案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之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结合《重庆市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一节安全生产通用第 82 项裁量阶次第一档,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 22000 元(贰万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6 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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