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彭水)应急罚〔2026〕(烟爆)2号
被处罚人: 冉业珍 性别: 男 年龄: 45 身份证号: 513525***********2 家庭住址: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镇 * 组*号 邮政编码: 409600
联系电话: 187******** 所在单位: 无 职务: 无 单位地址: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镇 * 组 *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本机关于2026 年 02月 09 日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案。以上事实有:
证据一:2026年 02月 06 日,我局危化科收到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彭检刑行意[2026]5号)、《不予起诉决定书》(彭检刑不诉【2025】157号),冉业珍非法经营行为行刑反向衔接案过程中,存在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相关规定。
证据二:《询问笔录》(冉业勇、冉业珍)证明你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
证据三:检察院提取资料光盘一份,证明你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依据调查你存在未经许可的经营行为。
冉业珍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案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之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结合《重庆市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一节安全生产通用第 82 项裁量阶次第一档。,本机关决定对你 (单位)作出罚款 22000 元(贰万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6 年3月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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