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彭水)应急罚[2026](举报)1-1号
被处罚人:蔡*星 性别:男 年龄:54 身份证号: 35032**********519
家庭住址:福建省**市**区**乡**村霞洲**号 邮政编码:40**00
联系电话:156********
所在单位:重庆市彭水县**镇**加油站 职务:负责人 单位地址:重庆市彭水县**镇胜利居委一组
违法事实及证据:本机关于2026年03月13日对加油站违反行业标准在加油作业区让顾客扫码支付油费的违法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未安装可燃气体声光报警器的条件下在加油作业区允许顾客扫码支付油费以上事实有: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2026年03月12日)1份,证明在3月12日核查时已经安装了可燃气体声光报警器。证据二:《询问笔录》3份和会议记录。证明你在明知不能扫码的情况下,未及时制定有效措施制止员工的扫码行为、安全管理人员未制止员工扫码行为。证据三:加油站举报人扫码图片等相关资料、证明举报人在加油站扫码情况属实。证据四:加油站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证明你加油站的主要负责人为蔡*星。等证据证实。
蔡*星在未安装可燃气体声光报警器的条件下在加油作业区允许顾客扫码支付油费。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8号令)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8号令)第七十三条第(三)项结合《重庆市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第一部分适用说明中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三款“当事人存在从轻处罚情节、应当在决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同一违法行为设定了可以并处行政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行政处罚:(一)对只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实施单处;”的规定,经对该加油站陈诉申辩的复核,对当事人的警告处罚维持原处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__账号以缴纳时本机关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为准,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从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6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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