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彭水)应急罚〔2025〕矿山1001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中环矿业有限公司(彭水远军萤石矿)
地址: 彭水县朗溪乡 邮政编码: 4096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余福海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191*****788
违法事实及证据:该矿山存在1、矿山将降坡道掘进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法定资质和条件的宜宾轩强商贸有限公司、2、矿山未定期检查+590m北冀2#矿房的安全出口3号上山,现场检查时3号上山梯子、踏步等设施不能正常使用,导致安全出口不畅通的违法行为。主要证据:现场检查方案;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询问笔录;公司资质。以上证据证明该企业矿山属于违法转包和未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的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行为1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规定,经调查核实,证据证明该违法行为已于2024年12月份终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免予经济处罚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2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裁量细则第一节安全生产通用板块第34项裁量阶次(二档)的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生产经营单位有1项重大事故隐患,且未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1.5万元到3.5万元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5万元到8.5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18000元(大写:壹万元捌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以上两种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18000元(大写:壹万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彭水县财政局开设的专用账户 ,账号9701010********,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彭水自治县 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彭水自治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