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足镇廖家村瓦厂坝“10.5”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10月5日17点40分左右,驾驶员(车主)王超(男,46岁,身份证号:5135251974xxxxxxxx,我县朗溪乡居民)驾驶车牌为渝D07xxx自卸重型货车(车辆户头为重庆豪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装载水泥在我县万足镇廖家村2组(小地名:瓦厂坝)传统村落建设项目工程(施工方为重庆龙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临时混凝土搅拌场内拟卸载水泥时,将工人陈恒芳(男,65岁,身份证号:5135251956xxxxxxxx,我县保家镇鹿山居委居民)撞倒,经送彭水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9点左右死亡。直接经济损失80余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县应急管理局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一般事故的决定》(彭水府发〔2020〕15号)要求,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郑永东任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有关工作人员为成员的万足镇廖家村瓦厂坝“10.5”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阅资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经过、事故背景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1年10月5日17点40分左右,驾驶员(车主)王超(男,46岁,身份证号:5135251974xxxxxxxx,我县朗溪乡居民)驾驶车牌为渝D07xxx自卸重型货车(车辆户头为重庆豪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装载水泥在我县万足镇廖家村2组(小地名:瓦厂坝)传统村落建设项目工程(施工方为重庆龙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临时混凝土搅拌场内拟卸载水泥时,将水桶旁洗手的工人陈恒芳(男,65岁,身份证号:5135251956xxxxxxxx,我县保家镇鹿山居委居民)撞倒,经送彭水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9点左右死亡。直接经济损失80余万元。
(二)事故背景
万足镇廖家村瓦厂坝传统村落建设项目行业主管单位是彭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业主单位是万足镇人民政府,施工单位是重庆龙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水泥供应商为彭水博正商贸有限公司,渝D07xxx车辆所属企业为重庆豪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渝D07xxx车辆核载18吨,事故发生时实际装载水泥35吨。事发当天,水泥供应商宁生华雇用王超将水泥从彭水县新田镇国茂水泥厂运往万足镇廖家村瓦厂坝传统村落建设项目临时混凝土搅拌场。
(三)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和县人民政府授权,成立了事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及时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同时派出法律工作者为死者亲属做好法律服务,维护死者及亲属的合法权益。经过万足镇政府、保家镇政府、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协调,事故单位和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向死者亲属共计赔付78.98万元。目前死者陈恒芳尸体已由其亲属运回老家安葬,死者亲属情绪稳定,没有出现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事故企业情况及死者基本信息
(一)项目施工单位
重庆龙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696577579R;住所:重庆市彭水县汉葭镇鼓楼社区南门街1**号第二层;法定代表人:杨忠;注册资本:4050万元;成立日期:2009年11月20日;营业期限:2009年11月20日至永久;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从事建筑相关业务(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类别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登记机关:重庆市彭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为本次事故发生地万足镇廖家村瓦厂坝传统村落建设项目临时混凝土搅拌场所属企业和死者陈恒芳用工企业。
(二)项目监理单位
重庆向远全过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687357203;法定代表人:陈昌权;注册资本:500万元整;成立日期:2011年01月30日;营业期限:2011年01月30日至永久;注册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613号2 幢2-*;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许可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工程造价咨询甲级;从事建筑相关业务(取得相关资质后方可执业);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水利水电工程监理乙级;公路工程监理乙级;政府采购咨询服务;工程咨询丙级(以上经营范围凭资质证执业);计算机软件开发,工程管理服务,招投标代理服务,采购代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环保咨询服务,安全咨询服务,咨询策划服务,政府采购代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机关:重庆市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本次事故发生地万足镇廖家村瓦厂坝传统村落建设项目监理单位。
(三)肇事车辆所属企业
重庆豪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5XDY9585;住所: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青年镇田坝街21号附一号1**室;法定代表人:王美君;注册资本:20万元;成立日期:2017年10月09日;营业期限:2017年10月09日至永久;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须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或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货运代理、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装卸服务、人力搬运服务、物流信息咨询,仓库租赁、汽车租赁(不得从事出租客运和道路客货运输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为本次事故肇事车辆渝D07xxx车辆所属企业。
(四)水泥经销商
彭水博正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32039116X9;注册地址:重庆市彭水县汉葭街道文庙居委黔中大道157号第一层;法定代表人:宁生华;注册资本:40万元;成立日期:2014年10月22日;营业期限:2014年10月22日至永久;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销售: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装饰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五金交电、日用百货;农副产品(不含粮食收购及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收购、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为本次事故肇事车辆渝D07xxx所运输水泥的供货经销商。
肇事车辆及驾驶员基本信息
王超,男,土家族,1974年10月生,现年47岁,家住重庆市彭水县朗溪乡,身份证号:5135251974xxxxxxxx,系本次事故中驾驶重庆豪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渝D07xxx车辆的驾驶员(车主)。驾驶证:【B2E,驾照有效期至2022年8月24日,证号:5135251974xxxxxxxx,档案编号:50040015xxxx,发证机关: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发证机关:有效期至2026年08月05日,证号:5135251974xxxxxxxx,发证机关:重庆市交通局】。
渝D07xxx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号牌号码:渝D07xxx,车辆类型: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重庆豪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址: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青年镇田坝街21号附1号1**室,使用性质:货运,品牌型号:驰田牌EXQ5310ZLJDxxx,车辆识别代号:LGAX5DF4XH1044xxx发动机号码:LG3D6H008xx,车辆注册日期:2017年12月18日;发证日期:2017年12月19日;强制报废期止:2032年12月18日;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渝A(99)】;道路运输证【渝交运管字500110080901号,业主名称:重庆豪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万盛区青年镇田坝街21号附1号130室,车辆号牌:渝D07xxx(黄色),经营许可证号:500110010524,车辆类型:驰田牌EXQ5310ZLJDFH2,吨(座)位:17.155,车辆尺寸:长9780毫米,宽2550毫米,宽3450毫米】;车辆保险期至:2021年12月12日;截至事故发生最近一次车辆二级维护时间:2021年05月13日。
(六)死者信息
陈恒芳,男,汉族,1956年10月1日生,殁年65岁,家住重庆市彭水县保家镇大堂村1组,身份证号:5135251956xxxxxxxx。系重庆龙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万足镇廖家村瓦厂坝传统村落建设项目工程临时混凝土搅拌场工人,死者陈恒芳在事故发生时已经下班,准备在水桶旁洗手后就离开临时搅拌场,当时未在搅拌场内走动,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三、事故原因、性质和应急评估
(一)事故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
通过事故调查组现场查勘,调阅相关资料以及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和综合分析,查明造成本起事故的原因如下:
1.直接原因:渝D07xxx车辆驾驶员(车主)王超在万足镇廖家村瓦厂坝传统村落建设项目工程临时混凝土搅拌场内准备卸载水泥,在倒车时,违反车辆驾驶安全技术和操作的有关规定,未尽到认真观察周边环境的责任,且在狭小复杂的场所内倒车无人指挥,未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倒车引发事故。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是发生此次车辆伤害事故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重庆豪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未认真组织培训车辆驾驶安全技术和操作的有关规定学习培训,也缺乏对驾驶员行之有效的监督管理手段;未辨识到货运车辆进入狭小复杂的场所内行车的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未经常性开展安全检查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以上行为是本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3.事故性质:本次事故发生地在施工作业场所内,死者陈恒芳属于作业工人,肇事车辆渝D07xxx属于重庆豪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辆。以上情况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法定情形。且事故发生,重庆豪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落实的责任,导致死亡1人和直接经济损失80余万元的严重后果。因此,事故调查组成员一致认定,该起事故性质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类型为车辆伤害事故。
(二)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根据县人民政府授权和有关领导同志指示要求,立即成立了万足镇廖家村瓦厂坝“10.5”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同时下设事故应急评估小组,评估小组本着突出重点、紧扣节点、依法依规、严查细究的原则,先后前往万足镇人民政府、彭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重庆龙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向远全过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重庆豪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单位,调阅核实应急预案、事故应急响应记录等资料,询问相关人员12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对此次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了评估。认为:本次事故发生后,各级相关单位在接到报告和救援指令后,反应迅速,施救措施、信息报送、善后维稳等工作及时和富有成效,未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次生事故,未引发群体事件、社会面总体可控。但在处置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一是事故应急响应还应更迅速;二是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有待加强,缺乏统一协调组织指挥;三是应急基础数据有待进一步完善。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王超(本次事故肇事司机)
渝D07xxx车辆驾驶员(车主)王超在万足镇廖家村瓦厂坝传统村落建设项目工程临时混凝土搅拌场内准备卸载水泥,在倒车时,违反车辆驾驶安全技术和操作的有关规定,未尽到认真观察周边环境的责任,且在狭小复杂的场所内倒车无人指挥,未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倒车,是发生此次事故的直接责任人。
调查发现,水泥经销商彭水博正商贸有限公司(甲方)与施工单位重庆龙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乙方)在《水泥供货合同》中约定由甲方为乙方代运到乙方指定的现场堆放点,以及甲、乙双方有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均印证甲方将水泥卸货前,安全责任与乙方无关,由甲方和驾驶员王超承担。
根据彭水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送检的《鉴定文书》(彭公鉴(病)〔2021〕53号)鉴定意见:“据尸体检验所见,死者颜面、双眼球睑结膜苍白,陈恒芳胸廓塌陷畸形,左前胸壁至右胸侧壁见带状表皮剥脱,双侧肋骨多发性骨折,右胸侧壁至右腰腹部见皮下青紫,结合案情分析,死者系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以及《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嘉禾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2021〕车检鉴PX字第10002号)鉴定意见:“渝D07xxx驰田牌EXQ5310ZLJDFH2重型自卸货车传动、行驶、转向、制动系统及前照灯、刮水器性能应为有效,未发现该车有导致本次事故机械方面的原因”。
综上所述,事故发生时车辆性能正常,死者尸体表面鉴定符合车辆撞击的表现。事故调查组成员一致认为,该起事故系因驾驶员王超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未察明周边环境、无人指挥、未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倒车,继而引发的撞人致1人死亡的事故,负本次事故的直接责任。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规定。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联席会参会人员一致认为,王超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之规定。事故调查组建议,将王超涉嫌犯罪线索按照法定程序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二)重庆向远全过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经查,该企业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与业主单位万足镇政府签订了监理合同,制定了监理规划和安全监管措施,委派了现场监理员宁生华到施工作业现场经常性开展监理巡视工作。事故当日,万足镇廖家村瓦厂坝传统村落建设项目正在进行公路路面混凝土浇筑,属于监理规划中的旁站工序,该公司监理员在另一项目工地开展监理工作,未在事发项目现场按照规定开展旁站监理工作。另该公司存在监理员无资质、未对施工单位用工合法性、特种作业人员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审查和备案等违规问题。
鉴于上述问题与本次事故发生并无直接因果联系,在调查中未发现该公司及其有关工作人员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安全犯罪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有关情形,事故调查组建议不予追究重庆向远全过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及其有关工作人员的事故责任。针对存在的问题,事故调查组建议由主管行业部门彭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依据有关规定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报彭水县应急管理局。
(三)彭水博正商贸有限公司
经查,该公司主要经营水泥销售业务,公司仅有法定代表人
宁生华1人,实际为个体工商户。彭水博正商贸有限公司与重庆龙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签订了《水泥供货合同》,并约定收到重庆龙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水泥用量计划后,及时组织货源并按指定的时间送到目的地。即由宁生华联系车辆将水泥从生产厂家运送至施工单位指定的现场堆放点,视为完成水泥交货。结合本次事故,在事故发生当日,驾驶员王超自行前往国茂水泥厂装运水泥运往万足镇廖家村瓦厂坝临时搅拌场,水泥经销商宁生华按照包干价格每吨57元支付费用(含搬运费)给王超,事故发生时,运输的水泥未卸下至《水泥供货合同》约定的现场堆放点,宁生华和王超双方询问笔录就运输安全责任约定各执一词,但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系王超违反有关安全操作管理规定。
调查发现,彭水博正商贸有限公司存在未与王超签订书面的安全责任书和运输合同,以及未主动核实渝D07xxx车辆实际核载重量等违规行为,但与本次事故发生没有直接因果联系。在调查中也未发现该公司及其有关工作人员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安全犯罪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有关情形,事故调查组建议不予追究彭水博正商贸有限公司有关工作人员的事故责任。针对存在的问题,事故调查组建议由主管行业部门彭水县商务委员会依据有关规定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报彭水县应急管理局。
(四)重庆龙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杨忠
经调查发现,重庆龙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杨忠履行了安全生产职能职责,成立了万足镇廖家村瓦厂坝传统村落建设项目部机构,配备了现场管理人员,组织了相关人员到现场开展了安全检查。事故调查组发现该公司存在个别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落实的行为:一是公司未对部分新进从业人员及时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二是项目管理人员吴成兵、李永康无安全管理资质。结合与水泥经销商彭水博正商贸有限公司宁生华签订的《水泥供货合同》以及各方的询问笔录内容,事故发生时水泥仍在渝D07xxx货运车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卸下至现场指定的堆放点,安全责任不属于重庆龙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事故调查组认为,重庆龙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杨忠存在的违法行为轻微,且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因果联系。在调查中未发现该公司及其有关工作人员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安全犯罪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有关情形,事故调查组建议不予追究重庆龙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有关工作人员的事故责任。针对存在的问题,事故调查组建议由主管行业部门彭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依据有关规定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报彭水县应急管理局。
(五)重庆豪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王美君
经调查发现,重庆豪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王美君在本次事故中负有安全生产管理未落实的企业主体责任:一、公司未组织对货运车辆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之规定。二、公司未认真组织对驾驶员开展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学习培训,未制定有效督促落实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之规定。三、法定代表人王美君未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能职责,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货运车辆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之规定。事故调查组认为,该公司及其有关工作人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间接导致事故发生,负有管理失当责任。
据此,事故调查组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之规定,建议由彭水县应急管理局分别对重庆豪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及王美君依法实施行政罚款。
调查中未发现重庆豪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有关工作人员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生产安全犯罪的有关情形,建议不予追究该公司有关管理人员的刑事责任。同时建议由主管行业部门万盛经开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督促企业问题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及时报彭水县应急管理局。
(六)彭水县万足镇人民政府
万足镇人民政府作为属地监管单位,履行了以下职能职责:一是制定印发了领导分工文件、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文件、安全机构人员文件;二是党政主要领导、大安全和建设施工分管领导按照职能职责开展了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三是制定了2021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和2021年安全生产检查执法计划;四是提供了该单位关于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督查方案及安排部署记录;五是开展了安全生产风险研判,制定了风险清单;六是每月召开了安全生产工作例会;七是制定了2021年度应急救援预案,并开展了应急演练;八是有针对在建工程领域的安全检查记录、执法文书和图片;九是对廖家村瓦厂坝传统村落建设项目实施了登记备案管理;十是针对廖家村传统村落项目制定了监管措施。
鉴于万足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工作人员按照法定职能履行了属地安全监管职责,未发现失职渎职行为,建议不予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纪律责任。但本次事故系渝D07xxx车辆进入工地后,未认真观察周边环境、无人指挥、未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倒车而发生事故,万足镇作为该项目工程的属地监管和业主单位,仍然存在一定失察漏管的责任。建议彭水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取消该单位和有关个人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的评先评优资格。
(七)彭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彭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为行业监管单位,履行了以下职能职责:一是制定印发了领导分工文件、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文件、安全机构人员文件;二是党政主要领导、分管安全领导和传统村落主管业务科室按照职能职责开展了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三是制定了2021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和2021年安全生产检查执法计划;四是提供了该单位关于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督查方案及安排部署记录;五是每月召开了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六是制定了2021年度应急救援预案;七是对廖家村瓦厂坝传统村落建设项目实施了登记备案管理。安全风险研判记录和风险清单、安全检查和行政执法记录存在漏缺项。
鉴于彭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及有关工作人员按照法定职能履行了行业安全监管职责,未发现失职渎职行为,建议不予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纪律责任。但本次事故系渝D07xxx车辆进入工地后,未认真观察周边环境、无人指挥、未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倒车而发生事故,虽然廖家村瓦厂坝传统村落建设项目业主单位系万足镇人民政府,但作为该项目工程的主管行业单位仍然负有不可推卸的安全监管职责,存在一定失察漏管的责任。建议彭水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取消该单位和有关个人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的评先评优资格。
(八)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作为事故责任单位重庆豪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行业监管单位,履行了以下职能职责:一是制定印发了领导分工文件、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文件、安全机构人员文件;二是党政主要领导、安全监管业务科室按照职能职责开展了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三是制定了2021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和2021年安全生产检查执法计划;四是提供了该单位关于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督查方案及安排部署记录;五是每月召开了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六是制定了2021年度应急救援预案;七是开展了安全生产风险研判,制定了风险清单;八是对重庆豪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进行了登记备案管理。
鉴于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及有关工作人员按照法定职能履行了行业安全监管职责,未发现失职渎职行为,建议不予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纪律责任。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认真汲取此次事故教训,特提出如下建议意见:
(一)各乡镇(街道):要认真履行本辖区在建重点、重大工程项目的属地安全监管职责,加大日常安全巡查和违章违法查处力度。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书面函告县级主管部门。尤其涉及传统村落建设项目工程的乡镇,要进一步加强对此类项目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监管,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零容忍,全面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二)彭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要针对本行业内的在建重点、重大工程,制定切实有效的行业监管措施。提升日常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巡查检查力度,加大对建筑企业、监理公司等主管行业企业的规范性指导,从严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章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对乡镇(街道)的业务指导力度,会同乡镇(街道)适时开展联合执法,尤其把传统村落建设项目工程纳入行政执法的重点监管对象,把行业主管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紧密结合,形成安全生产违法查处的高压态势。
(三)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针对重庆豪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类似运输企业注册地在万盛经开区,实际办公和经营地在异地,货运车辆更是遍布全国各地,安全监管存在一定难度和漏洞,建议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结合道路运输企业实际,制定出行之有效的监管执法措施,切实防范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万足镇廖家村瓦厂坝“10.5”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