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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243MB1605132Y/2024-00048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 后期处置(灾后重建)
  • 发布机构
  • 彭水县应急局
  • 成文日期
  • 2024-11-18
  • 发布日期
  • 2024-11-18
  • 标题
  • 济源市金淏物流有限公司“8.2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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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金淏物流有限公司“8.26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48261730分许,姚文俊(男,33岁,身份证号码:410881**********36,户籍地址:河南省济源市邵原镇前王庄村,持A2D驾驶证)驾驶豫U****1号(豫U***3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机动车所有人:济源市金淏物流有限公司)从郁山镇往彭水自治县县城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重庆市彭水自治县国道 319线2228KM(保家镇三亲酒店)时,车辆失控驶入对向车道旁洗车场停车区,将站在洗车场停车区的行人吴万平(女,52 岁,身份证号码:513525**********2X,户籍地址:彭水县郁山镇南京1组)刮碰倒地,造成吴万平受伤送医途中死亡,事故车辆和停车场雨棚受损,直接经济损失100余万元的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县应急管理局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一般事故的决定》(彭水府发〔202015号)要求,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等有关工作人员为成员的国道319线彭水保家段“8.2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监委、县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阅资料、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经过、事故背景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48261730分许,姚文俊驾驶豫U****1号(豫U***3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从郁山镇往彭水自治县县城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重庆市彭水自治县国道319线2228KM(保家镇三亲酒店)时,由于驾驶员姚文俊未注意观察路面交通状况,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行驶距离,处置不当致使车辆失控驶入对向车道旁洗车场停车区,将站在洗车场停车区的行人吴万平刮碰倒地,造成吴万平受伤送医途中死亡,事故车辆和停车场雨棚受损,直接经济损失100余万元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彭水自治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事故中队按程序进行了现场处置。

(二)事故背景

U****1号(豫U***3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事发时,该车未装载货物),所有人:济源市金淏物流有限公司,驾驶人:姚文俊,持A2D驾驶证,乘车人:崔小强(系该车同行驾驶员)。事发时,姚文俊驾驶豫U****1号(豫U***3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从郁山镇往彭水自治县县城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重庆市彭水自治县国道319线2228KM(保家镇三亲酒店)时,由于驾驶员姚文俊未注意观察路面交通状况,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行驶距离,处置不当致使车辆失控驶入对向车道旁洗车场停车区,将站在洗车场停车区的行人吴万平刮碰倒地,造成吴万平受伤送医途中死亡,事故车辆和停车场雨棚受损,直接经济损失100余万元的交通事故。

(三)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济源市金淏物流有限公司员工李小伟于2024827日向死者家属垫付了56826元的丧葬费,死者吴万平已由其亲属进行安葬,后续善后处理工作正在有序开展,死者亲属情绪稳定,没有出现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事故企业情况及死者基本信息

(一)肇事车辆所属企业情况

济源市金淏物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MA40K0HM1Q;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李和平;成立日期:2017222日;住所:济源市承留镇南姚河东村;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租赁;货运信息咨询;车辆保养服务;汽车销售;汽车配件销售。(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登记机关: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本次事故中豫U****1号(豫U***3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所有人。

(二)肇事车辆情况

1. U****1车辆情况:豫U****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机动车所有人:济源市金淏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所:河南省济源市承留镇南姚河东村,品牌型号:徐工牌/XGA4250N6WC,发动机号:3123F057528,车辆识别代号:LC1AMWBF0P0005854,机动车强制险保险单号:2086803202024001599,保险公司: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

2. U***3挂车辆情况:U***3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机动车所有人:济源市金淏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所:河南省济源市承留镇南姚河东村,品牌型号:卡友牌/KYC9400CCYE,车辆识别代号:LA996RC39P7KYC864,发动机号:无,商业保险单号:2086803562024000805,保险公司: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

(三)当事人基本情况

1. 死者:吴万平,女,汉族,家住重庆市彭水县郁山镇南京1组,身份证号:513525**********2X,行人,联系方式:杨成刚(吴万平丈夫)187******67

2. U****1号(豫U***3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姚文俊,男,汉族,家住河南省济源市邵原镇前王庄村,身份证号:410881**********36,系豫U****1号(豫U***3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持A2D驾驶证,联系方式:152******58

3. U****1号(豫U***3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乘车人:崔小强,男,汉族,家住河南省济源市西石露头村刘庄东街33号,身份证号:410881**********52,系豫U****1号(豫U***3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同行驾驶员,联系方式:187******99

三、事故原因、性质和应急评估

(一)事故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

通过事故调查组现场查勘,调阅相关资料以及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和综合分析,查明造成本起事故的原因如下:

本次事故直接原因是U****1号(豫U***3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由于驾驶员姚文俊未注意观察路面交通状况,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行驶距离,因处置不当致使车辆失控驶入对向车道旁洗车场停车区,将站在洗车场停车区的行人吴万平刮碰倒地,造成吴万平受伤送医途中死亡,事故车辆和停车场雨棚受损,直接经济损失100余万元。

(二)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三)应急处置评估

在接到事故信息后,根据县人民政府授权和有关领导同志指示要求,立即成立了国道319线彭水保家段“8.2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调查组本着突出重点、紧扣节点、依法依规、严查细究的原则,先后前往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应急管理局,济源市金淏物流有限公司等单位,调阅核实应急预案、事故应急响应记录等资料,询问相关人员7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对此次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了评估。认为:本次事故发生后,各级相关单位在接到报告和救援指令后,反应迅速,施救措施、善后维稳等工作及时和富有成效,未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次生事故,未引发群体事件、社会面总体可控。但在处置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一是事故应急响应还应更迅速;二是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有待加强,缺乏统一协调组织指挥;三是应急基础数据有待进一步完善。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姚文俊(本次事故肇事车辆豫U****1号(豫U***3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

经调查发现,姚文俊驾驶豫U****1号(豫U***3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从郁山镇往彭水自治县县城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重庆市彭水自治县国道 319线2228KM(保家镇三亲酒店)时,未注意观察路面交通状况,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行驶距离,处置不当致使车辆失控驶入对向车道旁洗车场停车区,将站在洗车场停车区的行人吴万平刮碰倒地,造成吴万平受伤送医途中死亡,事故车辆和停车场雨棚受损,直接经济损失100余万元的交通事故,是发生此次事故的直接责任人。

根据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4300120240000086号)认定“姚文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重庆市中开重电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重电司鉴2024车鉴字074号)鉴定意见:“1.被鉴定豫 U****1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轮胎胎冠花纹及深度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9.1相关要求。2.未发现被鉴定豫 U****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转向系统、制动系统、灯光系统性能存在机械方面的问题。3.事发时,被鉴定豫 U****1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行驶速度为61.37km/h。”;重庆市彭水自治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文书》(彭公鉴(病理)〔202436号)鉴定意见:“吴万平系颅脑损伤死亡”等文书的认定。

事故调查组认为,姚文俊未注意观察路面交通状况,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行驶距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因其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已刑事立案,彭水自治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正在侦办此案,在调查中未发现其有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安全犯罪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有关情形,事故调查组建议不予追究姚文俊的事故责任,建议由彭水自治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函复彭水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二)吴万平(本次事故中的死者)

经调查发现,吴万平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根据重庆市彭水自治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文书》(彭公鉴(病理)〔202436号)鉴定意见:“吴万平系颅脑损伤死亡”的认定,吴万平是因豫U****1号(豫U***3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刮碰导致死亡的。

事故调查组建议不予追究吴万平的事故责任。

(三)崔小强(本次事故肇事车辆豫U****1号(豫U***3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同行驾驶员)

经调查发现,在事故发生时,崔小强正在车上休息,期间没有干扰姚文俊驾驶的行为。事故发生后,崔小强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在救护车到达后与伤者一同前往彭水自治县人民医院。

事故调查组认为,该起事故中崔小强不承担本次事故责任,且在调查中未发现其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安全犯罪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有关情形,事故调查组建议不予追究崔小强的事故责任。

(四)济源市金淏物流有限公司

事故调查组发现该公司存在个别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落实的行为:一是济源市金淏物流有限公司未组织公司员工开展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的学习,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之规定。二是济源市金淏物流有限公司未给姚文俊购买工伤保险,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之规定。

事故调查组认为,济源市金淏物流有限公司存在的违法行为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因果联系,在调查中未发现该公司及其有关工作人员有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安全犯罪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有关情形,事故调查组建议不予追究济源市金淏物流有限公司及有关工作人员的事故责任。针对存在的问题,事故调查组建议由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督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按照“三管三必须”的原则,“严”字当头,落实到位,依据有关规定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函复彭水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五)济源市金淏物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李华平

经调查发现,济源市金淏物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李华平履行了安全生产职责,组织了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了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组织开展了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组织了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检查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在调查中未发现李华平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安全犯罪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有关情形,事故调查组建议不予追究济源市金淏物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李华平的事故责任。

(六)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交通运输局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交通运输局作为行业监管单位,履行了以下职能职责:一是印发了《2024年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要点》;二是印发了《2024年度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三是制定了交通运输重点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道路运输“两客一危”经营者安全生产分级分类动态监管工作等方案并成立了工作专班;四是在重点时段、重要时期和极端天气情况下都印发了工作提示或紧急通知等;五是提供了该单位关于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部分记录和部分工作会议记录;六是召开了道路运输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七是提供了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警示教育会议资料;八是对济源市金淏物流有限公司进行了登记备案管理并签订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告知书”。

鉴于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交通运输局及有关工作人员按照法定职能履行了行业安全监管职责,未发现失职渎职行为,建议不予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纪律责任。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认真汲取此次事故教训,特提出如下建议意见:

(一)各乡镇(街道)

要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加大道路交通领域日常安全巡查和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尤其是在法定节假日、赶场日等特殊时段,对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要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要零容忍,发现一起、制止一起、查处一起,全面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二)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交通运输局

针对济源市金淏物流有限公司等货运车辆线路遍及全国各地的类似运输企业,安全监管存在一定难度,建议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交通运输局加强对此类企业的监管执法力度,切实防范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三)济源市金淏物流有限公司

济源市金淏物流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学习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红线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格落实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定,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认真开展隐患排查,如实记录检查记录及隐患整改情况,避免检查流于形式,严肃纠正驾驶人员不良的驾驶习惯,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风险意识,及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

国道319线彭水保家段“8.26”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4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