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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243MB1605132Y/2025-00028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 后期处置(灾后重建)
  • 发布机构
  • 彭水县应急局
  • 成文日期
  • 2025-07-07
  • 发布日期
  • 2025-07-21
  • 标题
  • 彭水自治县绍庆街道阿依路“4.2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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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自治县绍庆街道阿依路“4.29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54291732分许,在彭水自治县绍庆街道阿依路往白云南城方向,发生一起因渝D****9号中型自卸货车向后溜车致1人死亡和4辆机动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80万余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县应急管理局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一般事故的决定》(彭水府发〔202015号)要求,决定成立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交通运输委等单位相关工作人员组成的绍庆街道阿依路“4.2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监委、县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阅资料,人员问询等,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经调查认定,绍庆街道阿依路“4.2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背景

1. 宁环忠持B2驾照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事发时车上载有宁环忠从靛水张家坝小学石厂购买并运往绍庆街道白云社区的11吨建房用尾砂。渝D****9号中型自卸货车产权登记人为赵良波,实际经营者、驾驶人和所有人为宁环忠,两人签订了《车辆买卖协议》;

2. 苏祥银持A2驾照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事发前系渝A****3小型客车乘员,事故发生时为渝D****9号货车的实际驾驶人;

3. 黎仕泽(在事故中死亡)事发时驾驶渝D****F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渝D****9号货车后方等候前方会车;

4. 刘娜娜持C1D驾照,为渝A****3小型客车驾驶人,事发时驾驶车辆与停靠在路边的渝D****9号货车正常会车;

5. 田洪锋持A1E驾照,事发时驾驶渝A****2中型普通客车在渝D****F普通二轮摩托车后方等候前方会车。

(二)涉事机动车情况

1. D****9中型自卸货车:品牌型号:东风牌/EQ3091S3EDF,车辆识别代号:LGDCU91D3NB101990,发动机型号:YM21D6N02337,出厂日期:2022-10-09,初次登记日期:2022-12-22;检验有效期止:2025-12-31,强制报废期止:2037-10-22,机动车所有人:赵良波,登记住址:重庆市彭水自治县靛水街道张家坝146号,核载质量:4990KG,总质量:9100KG,交强险投保: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巫溪支公司,无盗抢记录。

2. D****F普通二轮摩托车,品牌型号:豪爵牌/HJ125T-55,车辆识别代码:LC6TCJS29N0002664,发动机型号:ATP005983,出厂日期:2022-10-19,初次登记日:2023-12-04,检验有效期止:2025-12-31,强制报废期止:2036-12-04,机动车所有人:黎仕泽,登记住址:重庆市彭水自治县汉葭镇柏香村8组。未投保交强险,无盗抢记录。

3. A****2中型普通客车,品牌型号:金龙牌/XMQ6530JED4C,车辆识别代号:LA6PAAA22GB513479,发动机型号:FBDQAG00452,出厂日期:2016-08-08,初次登记日期:2016-08-25,检验有效期止:2025-08-31,强制报废期止:2031-08-25,机动车所有人: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十五分公司,登记住址:重庆市彭水自治县汉葭街道文庙社区45号,交强险投保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无盗抢记录。

4. A****3小型普通客车,品牌型号:大众汽车牌/SVW

72023FV,车辆识别代号:LSVCF44KN182768,发动机型号:546229,出厂日期:2019-12-10,初次登记日期:2020-03-12,检验有效期止:2026-03-31,强制报废期止:2099-12-31,机动车所有人:彭水自治县亿欣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址:重庆市彭水自治县高谷镇狮子社区二组40号,交强险投保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盗抢记录。

(三)相关当事人概况

1. 黎仕泽,男,汉族,63岁,身份证号:51352519********30,户籍登记地址:重庆市彭水自治县绍庆街道阿依路831号,无驾照。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死亡。

2. 苏祥银,男,汉族,41岁,身份证号:50024319*********77,户籍登记地址:重庆市彭水自治县芦塘乡板栗村310号,持A2驾照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系此次道路交通事故肇事驾驶员。

3. 宁环忠,男,汉族,39岁,身份证号:50024319********92,户籍登记地址:重庆市彭水自治县靛水街道靛水大道772-4,持B2驾照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系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渝D****9中型自卸货车实际所有人。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54291732分许,宁环忠持B2证驾驶渝D****9号中型自卸货车从彭水自治县靛水街道张家坝往彭水自治县绍庆街道白云南城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绍庆街道白云变电站(阿依路252号附1号门口)附近时,遇前方两辆小型客车无法正常会车通过,宁环忠便将渝D****9号中型自卸货车停靠路上,对向渝A****3小型客车乘员苏祥银随后主动帮忙驾驶渝D****9号中型自卸货车将车辆挪到路边后下车,渝D****9号货车发生向后溜车,后方的渝D****F普通二轮摩托车及驾驶人黎仕泽被卷入车底,并先后撞击后方田洪锋驾驶的渝A****2中型普通客车(车上无乘客,无人员受伤)以及渝A****3小型客车,造成摩托车驾驶人黎仕泽当场死亡和4辆机动车不同程度受损

(五)相关鉴定结论

1.《重庆中开重电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重电司鉴2025车鉴字042号)鉴定意见:1.被鉴定渝D****9中型自卸货车轮胎胎冠花纹及深度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9.1相关条件;2.未发现被鉴定渝D****9中型自卸货车转向系统、灯光系统、制动系统性能存在机械方面的问题。《重庆中开重电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重电司鉴2025车鉴字041号)鉴定意见:1.事故中渝D****F普通二轮摩托车轮胎胎冠花纹及深度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9.1相关条件;2.未发现事故中渝D****F普通二轮摩托车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存在机械方面的问题;3. 事故中渝D****F普通二轮摩托车前大灯破损系本次事故造成,余下灯光正常。

2.《重庆市彭水自治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报告》(彭公鉴病理〔202517号):黎仕泽符合多脏器损伤死亡。

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4300120250000037号):驾驶人苏祥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之规定。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以及《道路交通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认定:驾驶人苏祥银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驾驶人黎仕泽、田洪锋、刘娜娜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

(六)事故现场概况

道路情况:现场位于重庆市彭水自治县大沟桥-烟厂(小地名:阿依路252号附1号门口),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南城方向,西往烟厂方向。水泥路面,路面完好,潮湿,双向单车道,无道路中心线,上坡,道路全宽460cm,视线一般。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 本次事故造成黎仕泽一人死亡。

2. 本次事故造成丧葬及善后赔偿费用共计80余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死者抢救情况。20254291732分许,渝D****F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黎仕泽被渝D****9号中型自卸货车向后溜车碾压,导致其当场死亡。

(二)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驾驶人苏祥银立即报警,绍庆街道办事处和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等单位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处置,并当场控制驾驶员苏祥银和宁环忠。截至目前,事故得到有效控制,暂无不稳定因素。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情况事故发生后,绍庆街道办事处、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等相关单位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响应,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有序,责任落实到位。

三、事故原因分析

经过调查,苏祥银在驾驶渝D****9中型自卸货车挪动到路边,等候前方两辆小型客车通过后,将车辆档位置于空挡,拉起手刹制动,车辆未熄火,随即下车离开,车辆随后发生向后溜车,导致此次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驾驶人黎仕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是发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

经调查,渝D****9中型自卸货车未挂靠公司,属于个体户经营性质,事故调查中未发现渝D****9中型自卸货车安全状况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的有关违法情形。

四、相关监管单位安全履职情况

(一)彭水自治县交通运输委

作为货运行业监管单位,彭水自治县交通运输委履行了以下职责:成立了2025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专班,压实了监管责任;制定了2025年度安全监督服务检查计划,并落实了相关计划;印发了重大时段、节假日、专项行动的有关工作文件;制作了2025年货运车辆个体户监管台账;建立了2025年安全检查及隐患台账,对行业监管企业和交通领域重点项目开展了执法检查。

(二)彭水自治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

作为机动车辆监管单位,彭水自治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履行了以下职责:制定了辖区中队的执法计划;开展了路检路查记录;印发了县交巡警大队领导分工文件和辖区中队的文件、中队的职能职责文件;开展了道路交通行业专项整治;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事故多发路段设立了安全警示标志标牌;贯彻落实上级下发的关于道路交通行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三)绍庆街道办事处

作为事故发生地属地政府,绍庆街道办事处履行了以下职责:印发了领导分工以及成立了安全机构;印发了2025年安全生产工作意见;制定了2025年执法检查计划、2025年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了应急演练并形成书面记录;召开了安全例会,传达、贯彻了上级有关安全会议、相关文件和督办交办事项;党委政府专题研究了安全生产工作;开展了安全执法检查和隐患排查;对辖区驾驶员进行了安全培训和组织召开安全会议;开展了风险研判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

五、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给予责任追究人员

1. 苏祥银(肇事司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驾驶人黎仕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苏祥银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建议由彭水自治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对驾驶人苏祥银依法进行处理。针对苏祥银最终处理结果,事故调查组建议彭水自治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及时抄报彭水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二)其他处理建议

1.黎仕泽(摩托车驾驶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鉴于其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有关责任。

2. 宁环忠(渝D****9中型自卸货车实际所有人),其作为渝D****9中型自卸货车实际经营者、驾驶人和所有人,且事发时车上载有的11吨尾砂,系宁环忠从靛水张家坝小学石厂购买,并送往绍庆街道白云社区胡家鑫新建房屋所用。经调查发现,渝D****9中型自卸货车核定总质量9100KG,核载4990KG,事发时实载货物11吨,实际车货总质量15110KG,超载66%。该超载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之规定。

调查发现,渝D****9中型自卸货车存在超载行为与事故发生无直接关联,建议由彭水自治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对驾驶人宁环忠依法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抄报彭水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3. 此次事故反映出彭水自治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绍庆街道办事处对货运车辆存在一定的安全监管工作缺位,对其日常安全监管工作力度不够。宁环忠自述称20254月份以来同一线路共运输十多车次,都是装载10吨左右的尾砂,超载行为长时间存在却未被及时发现和查处。事故调查组建议,对彭水自治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绍庆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取消当年度安全生产类评先评优资格。

4. 彭水自治县交通运输委员会作为运输行业主管单位,对个体户经营的货运车辆安全监管工作缺位,日常监管力度远不如运输企业,导致个体户经营的货运车辆从业者对安全工作未引起足够重视。譬如此次事故中渝D****9中型自卸货车仅购买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后的善后处置和避险应对能力严重不足,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渝D****9中型自卸货车超载行为长期存在,彭水自治县交通运输委员会对货车超载行为的源头治理、路检路查存在疏漏,事故调查组建议,对彭水自治县交通运输委员会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取消当年度安全生产类评先评优资格。

六、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建议如下:

(一)    彭水自治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

要认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日常执法监管工作,强化对乡村道路客货运车辆的安全检查频次和执法监管力度,对发现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零容忍,全面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二)    彭水自治县交通运输委员会

针对个体户货运车辆点多面广以及安全监管存在一定难度和漏洞的特点,要结合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实际,制定行之有效的监管执法措施,加大对个体户货运车辆的日常检查服务和监管执法,督促个体户货运车辆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防范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三)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要认真梳理本辖区个体户货运车辆,实时更新动态监管台账,做好日常个体户货运车辆经营者的安全宣传和教育工作,提升货运从业者的安全意识,加大对本辖区货运车辆的日常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各类货运车辆安全违法行为,将各类事故隐患扼杀在萌芽状态。

绍庆街道阿依路“4·2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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