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道313线“6.30”一般道路交通
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6月30日23时47分许,驾驶人卢小兵(男,身份证号码:51362419********52)驾驶渝D****6重型仓栅式货车(事故发生时车上载有货物)从靛水街道向乌江四桥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乌江四桥桥头时,车辆撞向路旁山体,造成驾驶员卢小兵当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万余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按照彭水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县应急管理局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一般事故的决定》(彭水府发〔2025〕7号)要求,决定成立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交通运输委等单位组成的省道313线“6.3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监委和县检察院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阅资料,人员问询等,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经调查认定,省道313线“6.3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背景
经过调查发现:1. 渝D****6重型仓栅式货车产权登记人为重庆富饶物流有限公司,实际所有人、驾驶人为卢小兵,双方签订了《车辆服务合同》;2. 事发时车上载有太阳能路灯;3. 卢小兵持有B2EE驾照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4. 事故当天为小雨,事故路段为沥青路面、弯道路段。
(二)涉及机动车情况
1. 渝D****6重型仓栅式货车:品牌型号:东风牌DFH5180CCYEX3,车辆识别代号:LGAX3C134M9001246,发动机号码:82112388,初次登记日期:2021-09-27;检验有效期止:2025年09月,强制报废期止:2036-09-27,机动车所有人:重庆富饶物流有限公司(实际所有人为卢小兵),登记住址:重庆万盛经开区黑山镇南门村雨潭寺(原农胜小学),核载质量:9915KG,总质量:18000KG,交强险投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三)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重庆富饶物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6114JB6Y);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黑山镇南门村雨潭寺(原农胜小学)一楼154室;法定代表人:刘先辉;注册资本:伍万元整;成立日期:2020年07月02日;登记机关: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四)相关当事人概况
卢小兵,男,汉族,殁年43岁,身份证号:51362419********52,户籍登记地址:四川省邻水县城北镇罗解村3组28号,持B2EE驾照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死亡。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6月30日23时47分许,驾驶人卢小兵(男,身份证号码:51362419********52)驾驶渝D****6重型仓栅式货车(事故发生时车上载有太阳能路灯)从靛水街道向乌江四桥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乌江四桥桥头(省道313线0公里500米处)时,车辆撞向路旁山体,造成驾驶员卢小兵当场死亡。根据调查,事发时渝D****6车辆内只有卢小兵一人,未发现超速、超载和疲劳驾驶行为,也未与其他车辆和行人发生碰撞。
(六)事故相关鉴定情况
《重庆中开重电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重电司鉴2025车鉴字058-1号)鉴定意见:1. 被鉴定渝D****6重型仓栅式货车轮胎胎冠花纹及深度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9.1相关条件;2. 未发现被鉴定渝D****6重型仓栅式货车转向系统、灯光系统、制动系统性能存在机械方面的问题;《重庆中开重电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重电司鉴2025车鉴字058-2号)鉴定意见:因委托方提供的视频角度太远,无法对渝D****6重型仓栅式货车的车速进行鉴定。
《重庆市彭水自治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文书》(彭公鉴病理〔2025〕26号):卢小兵符合多脏器损伤死亡。《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道路事故责任认定书》(第504300120250000057号):驾驶员卢小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认定:驾驶人卢小兵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七)事故现场概况
道路情况:现场位于重庆市省道313线500米(小地名:乌江四桥九黎城方向桥头)三岔路口,路口东往乌江四桥方向,南往九黎城方向,北往纸厂方向,沥青路面,路面完好,潮湿,视线一般。
(八)死者抢救情况
2025年6月30日23时47分许,渝D****6车辆驾驶员卢小兵驾车撞上乌江四桥九黎城方向桥头路旁山体,导致其当场死亡。
(九)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 本次事故造成卢小兵死亡和渝D****6车辆损毁。
2. 本次事故造成经济损失15万余元(车辆残值13万余元,驾驶员座位险2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彭水自治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等单位接到警情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处置。
截至目前,事故得到有效控制,暂无不稳定因素。
(二)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彭水自治县交通运输委、彭水自治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等相关单位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响应,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有序,责任落实到位。
三、事故原因分析
经过调查分析,卢小兵驾驶渝D****6重型仓栅式货车运输太阳能路灯,车辆从彭水自治县靛水街道方向往乌江四桥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乌江四桥九黎城方向桥头路段时,驾驶员卢小兵未按照操作规程安全驾驶,导致车辆失控撞上前进方向的左前侧山体上,造成车辆驾驶舱严重挤压变形,导致驾驶员卢小兵全身多处骨折、开放性损伤和内脏损伤并当场死亡。
四、相关监管单位安全履职情况
万盛经开区交通运输委员会。作为事故货运企业属地监管单位,万盛经开区交通运输委履行了以下职责:一是督促指导道路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是通过万盛经开区交通运输安全服务中心,对报警率和风险隐患排名前十的道路运输企业开展安全警示约谈;三是2025年上半年召开重点企业安全例会6次,安全警示约谈9次,约谈道路运输企业25家次;四是制定了年度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和月安全检查方案,并严格执行和落实,2025年上半年,安全督查检查223家次,发现隐患227起,整改227起,处罚13家企业,罚款3040;五是深入开展道路运输法律法规安全宣传工作,2025年发放宣传资料2000余份,制作展板2块,进企业宣传教育活动10余次,有力提升了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守法意识。
五、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行政处罚的个人
卢小兵(肇事司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4300120250000057号)认定卢小兵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鉴于卢小兵在此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二)其他处理建议
重庆富饶物流有限公司。其作为渝D****6重型仓栅式货车所属公司,在调查中发现:成立了安全监管机构,配备了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有关规章、制度,建立了驾驶员违法信息和处理台账,召开了安全生产会议,对驾驶员组织了安全教育培训,开展了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与驾驶员签订了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制定了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了应急演练,建立了车辆和驾驶员监管档案。在调阅公司GPS监控平台数据时,未查询到事故当天渝D****6车辆存在疲劳驾驶和超速行驶等行为。但该公司未能向事故调查组提供GPS安全提示记录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向全员通报的记录,鉴于存在的问题与此次事故发生无因果关联,建议由万盛经开区交通运输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六、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万盛经开区交通运输委员会:要针对辖区货运车辆遍布全国开展道路运输的特点,制定行之有效的监管执法措施,推进和完善货运车辆GPS以及视频实时动态监控和预警,对疲劳驾驶、分心驾驶、超速等行为第一时间远程介入处置,同时对货运企业制定相应罚则,倒逼货运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防范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二)彭水自治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要针对过境长途运输车辆,进一步强化执法检查力度,提升货运从业者的安全意识,对疲劳驾驶、超速行为加大查处力度,严格查处各类货运车辆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省道313线“6.3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5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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